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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7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59號聲 請 人 張家琦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書記官迴避案件,聲請本院書記官胡嘉玲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法院書記官準用之,由所屬法院院長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胡書記官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提供之本院107年自字第35號錄音光碟,內容與原錄音檔音訊不符,致被告不實攻詰聲請人之語詞不能清楚辨識,且聲請人之陳述亦大都無法清楚辨識,其中並有不連續之疑,致筆錄呈現拼湊、刪減及不連續等不符之處,如聲請人至被告之陳述間至少10分鐘而筆錄只有短短數行(代理人至辯護人亦有此情形),爰聲請胡書記官迴避等語(如附件所示)。

三、按,法官的無偏頗性或中立性屬於公平審判原則的核心內涵,法官必須處於中立第三人的位置裁判爭端。因而,若在具體個案中有事證足以懷疑法官的中立性不能獲得確實的擔保時,應該排除或拒卻之,此即迴避制度的法理基礎。在具體中關於法官應否迴避產生法律疑義時,必須回歸公平審判原則的法理基礎以資判定(林鈺雄教授著刑事訴訟上冊第三章:法官迴避問題參照)。此於法院書記官迴避之法理基礎相同,亦應予適用。查,本院勘驗107年自字第35號111年3月2日、6月29日錄音光碟,除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之陳述,有部分因音量較小難清楚辨識其內容外,其餘均相當清晰,而上開音量較小部分,不至於影響整句詞意之理解;錄音內容可辨識部分,與筆錄意旨大致相符,筆錄記載順序與錄音發言相符,不足以證明有呈現拼湊、刪減及不連續等不符之處(見卷附勘驗筆錄)。況法庭錄音本偶有因發音者之聲量、咬字清晰程度,或同時有複數發言者相互干擾影響辨識度之情形,此非錄音操作者能防免,聲請意旨逕以法庭錄音檔有辨識度不佳之情事,指稱胡書記官刻意不讓法庭錄音清楚呈現,亦有誤解。其依刑事訴訟第18條第1款、第2款聲請胡書記官迴避,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並無事證足認胡書記官有何應迴避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事證已明,聲請人聲請將錄音內容送請鑑定,不予准許,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 長 黃國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書記官迴避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