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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7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薛宇傑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薛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宇傑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7月、3月、4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經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50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5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