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0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請暫停執行查封拍賣狀」及「告訴狀」即附件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依聲明異議意旨所載,受刑人劉文明係對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之調查員涉有「瀆職」,而涉犯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13條、第138條之罪等情形,並提出「聲請暫停執行查封拍賣狀」及「告訴狀」予以聲明異議;惟該異議意旨全文均與檢察官指揮執行無關,自難以之論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是否有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人以前揭事由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