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0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育嘉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林陟爾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幼童發育罪案件(109年度訴字第9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育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以書狀補正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與筆錄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筆錄記載是否與開庭實際經過相符,做為評估有無必要聲請更正筆錄、確認筆錄記載是否與被告、辯護人及告訴人等在庭陳述之意旨相符、法院指揮訴訟方式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正當程序並據以研擬答辯主張與上訴理由,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益,依法聲請拷貝本院民國111年8月16日上午9時30分及同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內容。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當事人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之理由,由法院就聲請人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另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劉育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惟其內容僅空泛引用上開實務見解,並未敘述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並釋明之,致本院無從審酌個案情節,而決定是否允其所請,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由書狀,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玲法 官 陳冠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