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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8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明異議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請暫停執行拍賣狀及其附件一」所載。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明文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不當。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聲明異議之對象應是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劉文明因詐欺取財犯行,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82

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未扣案之該判決附表一匯款金額欄所示犯罪所得則沒收及追徵;聲明異議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6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於民國110年6月24日確定在案。嗣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為執行上開確定判決宣告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部分,案列110年度執沒字第2866號,並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士林分署代執行,另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轉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代執行,該案依判決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35,379,710元(以臺北地檢署執行分案日之匯率計算),就偵查中扣得之聲明異議人不動產變價後追徵價額等情,經本院核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案卷(111年度檢助執字第00000000號)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

㈡本件聲明異議係於「聲請暫停執行拍賣狀」後附上刑事告訴

狀。觀諸刑事告訴狀所載內容,係主張聲明異議人多次依法聲請暫停執行查封拍賣,卻仍遭強制執行其名下房產,而認相關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均涉嫌違法等情。然上開確定判決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予以撤銷、變更前,自生有執行力,而檢察官為前揭沒收之執行,俱係依迄今未經撤銷或變更之本案確定判決所為,其指揮或執行方法並無違法之處。從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2-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