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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11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138號聲 請 人 劉家瑜

送達代收人 劉燕芳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貪污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及編號13所示之物均發還劉家瑜。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返還扣押物狀」所載。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或依同法第142條第2項之規定,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聲請人所有,並經法務部調查局北

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搜索時扣押在案,有扣押物品列表、本院總務科贓證物復片《110年度刑保字第1602號》及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5331號卷第102、103頁,本院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卷十六第155至157、225、226頁、卷十七第357、358頁),合先敘明。

㈡關於附表編號1至11及編號13所示之物:因本案已言詞辯論終

結並宣判,審酌上開物品因非違禁物,且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犯罪所得,本院已於判決中諭知不沒收;且此部分物品並無留存供作證據使用之必要,故應發還聲請人。是聲請人就此部分物品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關於附表編號12及14所示手機及SIM卡部分:經本院函詢檢察

官之意見,檢察官認聲請人為被告蘇震清之助理,並於本案搜索前夕,依被告蘇震清之指示,聯繫確認被告蘇震清、李恒隆之金流往來情況、被告蘇震清之開票、兌現情形,固為聲請人、被告蘇震清所不爭執,然因本案判決尚未確定,無從排除被告蘇震清於上訴審復爭執此節,而有勘驗、調查上開手機之需要,故認目前不宜發還聲請人扣案手機等語。本院固已宣判,且認該手機及SIM卡雖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但非被告蘇震清所有,而不予宣告沒收;然不能排除上訴審法院為不同之認定;且因有檢察官所指被告蘇震清於上訴審復行爭執並勘驗該手機及SIM卡之可能性,故尚有留存供為證據使用之必要,從而,附表編號12及14所示之手機及SIM卡,即不予發還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商啟泰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所有人/提出人 出處 1 (即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下略》附表十編號193) A20-1-1至A20-1-2存摺 5本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602號贓證物復片(本院109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下稱本院卷)卷十六第155至157、225、226頁) A20-1-3存摺 1本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2 (即附表十編號194) A20-2土地銀行資料 3張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602號贓證物復片(本院卷十六第155至157、225、226頁) 3 (即附表十編號195) A20-3銀行帳戶資料 1張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4 (即附表十編號196) A20-4臺灣銀行資料 2張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5 (即附表十編號197) A20-5委員開票紀錄 1本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602號贓證物復片(本院卷十六第155至157、225、226頁) 6 (即附表十編號198) A20-6委任合約書 1本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7 (即附表十編號199) A20-7華元股數 2本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8 (即附表十編號200) A20-8-1文件資料 1本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A20-8-2文件資料 2張 劉家瑜 9 (即附表十編號201) A20-9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 1張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602號贓證物復片(本院卷十六第155至157、225、226頁) 10 (即附表十編號202) A20-10-1札記 1本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602號贓證物復片(本院卷十六第155至157、225、226頁) A20-10-2札記 1張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602號贓證物復片(本院卷十六第155至157、225、226頁) 11 (即附表十編號203) A20-11隨身硬碟(含傳輸線) 1個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12 (即附表十編號204) A20-12 iPHONE手機 門號:0000-000-000 密碼:0119 1支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13 (即附表十編號205) A20-13劉家瑜華南印章 1個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14 (即附表十編號206) A20-14手機SIM卡 門號:0000-000-000 1片 劉家瑜 110年度刑保字第1902號扣押物品清單(本院卷十七第357-358頁)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裁判日期: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