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29號聲 請 人 張淑萍選任辯護人 許秉燁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110年訴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淑萍於預納費用後,准予複製轉拷交付本院110年訴字第14號案件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壹、部分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亦得裁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即被告張淑萍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以110年訴字第14號判處罪刑在案,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074號案件受理審判中,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聲請人於111年11月9日向該院提出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暨聲請閱卷狀,就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訴字第14號案件110年8月11日法庭錄音錄影光碟部分,經該院以111年11月17日院彥刑寧111上訴1074字第1110108231號函轉本院審酌,是依上規定,該部分聲請由本院裁定之,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為前述本院110年訴字第14號妨害風化等案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錄影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又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併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該法庭錄音內容,亦不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