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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20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4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恩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35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恩偉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恩偉因違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執行羈押,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本院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11月2日準備程序中,坦認起訴書所載犯行犯行,並經本院訂於111年12月9日宣判,是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