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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4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1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受刑人陳堅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可作為證據。本院審核後,認為檢察官的聲請合法正當,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