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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7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育鑫義務辯護人 簡銘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6574號、111年度偵字第9680號),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育鑫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育鑫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4月1日執行羈押,併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請求本院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經查,被告於111年5月3日準備程序中,坦認起訴書所載未經許可共同販賣非制式手槍未遂、未經許可共同販賣子彈未遂之犯行,檢辯雙方復無欲聲請傳喚之證人,是已無勾串證人之虞,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認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馮昌偉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
裁判日期:202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