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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8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0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喬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750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喬濰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喬濰因之後判決結果,家人想帶其最後散散心,請准聲請人准予解除限制出境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海),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屬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具保處分之範圍,應由事實審法院決定,且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輔助具保、責付之效力,故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當以此為考量。是限制出境之處分,無非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

三、查,聲請人被訴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嗣經本院於111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審酌本案證據業已調查完畢,認為對被告已無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故准予解除對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1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