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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31號聲 請 人 周 潔被 告 阿 圓上列聲請人對被告聲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據此,聲請羈押之機關,於偵查中僅限於檢察官,告訴人或告發人尚無逕向法院聲請羈押之權利。是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阿圓」,不僅未能敘明「阿圓」之真實姓名年籍,且本件並非檢察官聲請,於法尚無憑據。又聲請人於本院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亦無從斟酌聲請人所述之情形,逕依職權為羈押與否之裁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羈押
裁判日期:202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