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自字第59號自 訴 人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燦能自訴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盧之耘律師被 告 譚佐權
李建賢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家維律師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宗豪律師被 告 姚國萱
唐秀雄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邑瑄律師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宗豪律師被 告 陳木在
張家祝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曉邦律師
李姿璇律師被 告 魏寶生選任辯護人 李奎霖律師
梁懷信律師林文鵬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追加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李建賢、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均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㈠自訴人薩摩亞商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下稱工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下稱凱基銀行,工業銀行於民國104年5月1日將企業金融及金融交易等業務,以營業讓與方式移轉予凱基銀行)之客戶,曾向工業銀行、凱基銀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下稱TRF商品)。被告陳木在於100年至103年間擔任工業銀行董事長,統領包含總經理、風險管理處、稽核處在內之工業銀行全部處室及部門;被告張家祝於103年10月27日接任工業銀行董事長,直至104年5月1日相關部門營業讓與予凱基銀行;被告魏寶生於000年0月0日至105年3月30日自訴人與凱基銀行承作最後一筆交易期間,均擔任凱基銀行董事長,統領包含總經理、新產品審查委員會、信用風險業務審查委員會、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在內之全部處室與部門;另案被告楊文鈞(業經判決確定)於100年10月7日起擔任工業銀行總經理,直至104年5月1日相關部門營業讓與予凱基銀行前,統領工業銀行全部處室與部門;另案被告張立荃(業經判決確定)於104年5月1日起至105年3月30日自訴人與凱基銀行承作最後一筆交易前,均擔任凱基銀行總經理,統領凱基銀行全部處室與部門;另案被告闕材全(業經判決確定)為工業銀行企業金融部職員,自99年12月1日到職,後因營業讓與轉為凱基銀行相關部門職員;被告李建賢為闕材全任職期間部門主管;被告譚佐權為工業銀行金融市場部TMU;被告唐秀雄為工業銀行金融市場部經理;被告姚國萱為金融市場處TMU;張淑卿(業經判決確定)為凱基銀行企業金融行銷部職員,自104年1月14日到職。
㈡本案被告及另案被告等共11人均明知銀行向客戶提供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為之,應恪遵「銀行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内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等法規範。詎被告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及楊文鈞、張立荃仍於掌管銀行旗下部門時,分別與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及被告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⒈被告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與另案被告楊文鈞、張立荃令
轄下職員闕材全及被告李建賢拜訪或電訪自訴人位於大陸東菀之工廠或自訴人在台辦公室,表明可提供比其他銀行更佳的貿易融資額度,惟此貿易額度須搭配TMU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之使用。因另案被告闕材全及被告李建賢未告知相關金融商品交易可能導致之風險,致自訴人陷於錯誤,為求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之貿易融資額度,於附表一「交易日期」欄所示時間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簽署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而承作如附表一所示24筆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致受有491萬7162.02美元之損害。
⒉銀行與客戶往來、承作金融商品交易前,均需先評估客戶之
資力,以利銀行核撥適切之金融商品交易額度,詎被告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及另案被告楊文鈞、張立荃竟令轄下職員闕材全、張淑卿及被告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對「泓凱集團」(含自訴人及十數家子公司)為徵信,而非自訴人,並據以核撥超越自訴人所能承受風險之金融商品交易額度,且自訴人獲取額度均無須提供擔保品,而於無擔保給予額度之表象下實為銀行一系列之養套殺,又事實上,於交易之初,因TRF商品特殊之12期、24期聯繫比價百萬美金之交易架構,自訴人之曝險金額早已遠超銀行給予之額度,是違反本應如實為自訴人徵信授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自訴人以超額之額度為金融商品交易,承作如附表一所示24筆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致受有491萬7162.02美元之損害。
⒊又銀行與客戶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前,除前開核定交易額度
之程序,亦會對客戶進行客戶屬性分析(KYC,Know your customer)與商品適合度評估(KYP,Know your products),透過與客戶直接訪談了解客戶對金融商品之理解、過去承作金融商品之經驗等,分析客戶承作金融商品之目的與需求,再透過授信所給予之交易額度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及前開分析客戶屬性,評估與客戶相性適切之金融商品,了解客戶可得承作、適合承作何種金融商品。詎料被告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及另案被告楊文鈞、張立筌竟分別於附表二「日期」欄所示時間,令轄下職員即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及被告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恣意填寫與自訴人實際情況相去甚遠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然根本未實際了解自訴人或自訴人有權交易人員之狀況,並行使此業務上不實文書,令自訴人符合承作最高風險等級之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格,違反本應按照客戶屬性提供、推介金融商品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自訴人陸續承作如附表一所示24筆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致受有491萬71
62.02美元之損害。⒋簽具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評估客戶屬性、商品相性後,被告
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及另案被告楊文鈞、張立荃分別於各自掌管相關業務部門時期,令轄下職員即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及被告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推介自訴人TRF、DK0、TA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說明自訴人常因進出口原物料而涉及交易幣別轉換,剛好與TRF等以匯率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互補,說明此為「避險」金融商品,於各該交易承作前均未實質告知TRF等商品具「獲利有限,損失無限」之長期多期比價特性,須具備高度專業金融市場分析能力始能預測交易天期(通常為1至2年)內匯率之變動,致自訴人陷於錯誤而陸續承作如附表一所示24筆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致受有491萬7162.02美元之損害。
⒌被告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
姚國萱及另案被告楊文鈞、張立荃、闕材全、張淑卿明知於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中,選擇權賣方會因無法享受保護價、觸及失效條件等優惠而承擔於匯率走勢不利時損失無上限之風險,故而選擇權買方均會給付選擇權賣方「權利金」,選擇權賣方之獲利方式即為「所收權利金」與「交易比價結果」之加總,惟上開11人竟與自訴人承作如附表一所示各該TRF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隱匿此權利金資訊、未揭露於交易文件,致使自訴人陷於錯誤,誤為承作不利己之交易條件,致受有491萬7162.02美元之損害;更因之未取得應收之權利金,而由銀行方盡數侵占入己,致自訴人有應收取之權利金337萬542美元卻未取得之損害。㈢因認被告陳木在、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就附表
一編號1至10之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共同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張家祝、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就附表一編號11至15之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共同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被告魏寶生、李建賢就附表一編號16至24之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共同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又被告陳木在、李建賢、譚佐權就附表二編號1至6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陳木在、李建賢、唐秀雄就附表二編號7至13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張家祝、李建賢、姚國萱就附表二編號14至20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魏寶生、李建賢就附表二編號21至29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部分,共同涉犯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關於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陳木在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檢核表,涉犯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李建賢就附表一所示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就附表二所示檢核表,涉犯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譚佐權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交易及其交易,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檢核表,涉犯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唐秀雄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7至13所示檢核表,涉犯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姚國萱就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14至22所示檢核表,涉犯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張家祝就附表一編號11至15所示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14至22所示檢核表,涉犯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被告魏寶生就附表一編號16至24所示交易及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21至29所示檢核表,涉犯同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無非係以:附表一及二之一「證據出處」欄所示文件、自訴人歷次交易概況總表、自訴人應收TRF權利金一覽表、國內銀行因不當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受裁罰一覽表、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註冊證書、更名證明文件、合法有效存在證明書、被告譚佐權、李建賢、姚國萱、唐秀雄之名片、工業銀行2013至2015年年報(節錄)、凱基商業銀行2016年年報(節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42號111年8月4日審判筆錄證人闕材全證言(節錄)、商業週刊第1501、1724期報導(節錄)、新新聞第17
63、1766期特別報導(節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皆稱金管會)103年6月17日金管銀外字第10300161930號函、金管會105年7月7日金管銀合字第10500164170號函、金管會103年4月15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360號函、103年5月1日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710號函、金管會銀行局107年8月6日銀局(外)字第10701137920號函、110年2月24日金管銀外字第11002010882號函、金管會105年12月16日、106年6月1日函稿、105年12月14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185210號函、106年6月1日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222G號函暨附件檢查意見表、金管會107年1月5日銀局(控)字第10600276610號函、金管會107年12月7日銀局(控)字第10702191331號書函、金管會103年6月25日金管銀控字第10360002929號函、以網際網路搜尋引擎Google搜尋譚佐權之結果、以網際網路搜尋引擎Google搜尋魏寶生之結果、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續約)、102年1月31日(續約)、105年1月5日金融交易總約定書、自訴人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歷次承作TRF交易之產品說明書、自訴人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歷次承作TRF交易之交易確認書、102年2月6日、102年3月6日、103年4月2日、104年1月15日、104年11月27日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20份ATRUSTEK試算之權利金報告書、吳庭斌教授專家報告書、自訴人102年至105年財報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背信、業務侵占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其等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分別如下:㈠被告譚佐權、李建賢及其等之辯護人:
⒈自訴人已基於相同事實自訴凱基銀行第一線接觸客戶的被告
闕材全、張淑卿,經法院以無罪及不受理判決確定,即無任何詐欺、侵占或背信等犯行,則本案被告當時係擔任管理階層人員,更無共犯關係可言。
⒉本件交易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TRF產品說明書、TRF交易確
認書、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均為凱基銀行基於既定格式製作,內容係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依自訴人敘述據實填寫,被告譚佐權及李建賢則單純依據組員填寫內容為形式覆核,並無實際審核權限,不成立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等罪。
⒊本件於凱基銀行銷售金融商品時,均有於金融交易總約定書
及產品說明書中詳細記載各該商品的風險,並明確告知,確保自訴人審閱後同意,況且自訴人之代理人林品雅曾表示前有承作類似商品的豐富經驗,被告自得根據自訴人自行填載之風險等級來評估檢核表,信賴自訴人是適格的消費者。被告既未為不實之告知或有任何施用詐術的情形,亦不成立詐欺罪。
⒋自訴人係與凱基銀行(即當時工業銀行)簽訂金融商品之買
賣契約,契約內容亦無約定自訴人有請求給付權利金的明文,則自訴人與被告譚佐權、李建賢間並無委任契約關係而無須為字訴人處理事務,亦無代自訴人保管或收取權利金的義務,即與背信罪或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㈡被告唐秀雄、姚國萱及其等之辯護人:
⒈本案與另案114台上4405號判決之事實相同,業經不受理及無罪判決確定。
⒉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填載之內容係來自於自訴
人給予的資訊,且自訴人已自承有做過TRF金融商品的經驗,記載內容沒有不實,且檢核表之目的是作為銀行內部評估風險的用途,並未提供自訴人作為交易風險評估的依據。關於TRF金融商品的投資風險在交易相關契約文件、風險預告書都有載明,自訴人也已確認同意承擔這些風險,自訴人卻在本案中方表示對TRF商品及潛在風險不了解,而與實情不符,故自訴人未因不實資訊而陷於錯誤,不符合偽造文書及詐欺之要件。
⒊本件金融交易的權利金屬於上手銀行,在與自訴人簽立的契
約中,凱基銀行或工業銀行均無義務要求交付權利金,故權利金自始並非自訴人之財產,而無成立侵占可能。
⒋本件自訴人係與工業銀行簽訂金融商品之交易契約,與被告唐秀雄、姚國萱間並無委任關係,根本不符合背信之要件。
㈢被告陳木在、張家祝及其等之辯護人:
⒈關於匯率型TRF交易在全球金融商品交易已行之有年,工業銀
行也是經過主管機關許可銷售。自訴人與工業銀行間的TRF交易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預告書,業經自訴人董事長簽名蓋章,金融交易確認書亦有關於風險揭露的說明,係以中文記載在最壞的情形下,最大可能損失如銀行發生信用風險或商品因其他風險受到影響時,其損失金額可能無限大的警語,並經過自訴人審閱及用印。況自訴人在與工業銀行交易前,就曾與13家銀行做過TRF的相關交易,並非TRF的生手,自訴人稱其對於匯率型的TRF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內容及風險毫不知悉,顯非事實。
⒉自訴人對被告陳木在、張家祝提起本件自訴,但並未提出相
關犯罪證據,且被告陳木在、張家祝先後擔任工業銀行即凱基銀行董事長,按內部分層負責的辦法,不能也不會涉及任何具體的金融商品交易,而未在自訴人申請金融商品交易授信額度或實際進行交易過程中為任何指示,亦無涉及自訴人與相關承辦人員接洽身申請之授信額度,更從未直接接觸自訴人。自訴人係憑空想像被告張家祝、陳木在有指使或縱容其他被告或工業銀行員工為自訴人指述之犯罪行為。
⒊被告陳木在跟張家祝並未受自訴人委任處理事務,依自訴人
簽訂之金融商品合約,亦無告知或移轉工業銀行向上手銀行收取權利金之義務,自訴人主張被告陳木在、張家祝與其他同案被告涉犯詐欺、背信、業務侵占之犯行均欠缺客觀證據,亦無相關法理依據。
㈣被告魏寶生及其辯護人:
⒈自訴人沒有具體說明被告魏寶生係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
指使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及同案被告李建賢等人,不告知交易風險、不分析自訴人風險承擔能力、填載不實之了解客戶檢核表,及使用話術包裝TRF交易商品而與自訴人進行交易,亦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
⒉自訴人曾以本案相同事實,另案對被告張立荃、闕材全、張
淑卿及楊文君提起自訴,而遭法院判決無罪或不受理確定,本件再對被告魏寶生提起自訴,亦無成立犯罪之可能。況另案被告闕材全及張淑卿均已明確稱,其等未曾將自訴人投資相關事務向時任凱基銀行總經理即另案被告張立荃報告或陳報任何文件,另案被告張立荃亦未給予任何的指示;又凱基銀行體制龐大、客戶數量很多,不可能將所有客戶的交易都向董事長報告,則時任總經理對於自訴人之金融交易都已不知情,亦未參與自訴人之交易,時任董事長之被告魏寶生更不可能參與或指使交易⒊自訴人與被告魏寶生間並沒有成立任何委任關係,無構成背
信之可能。所有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都非被告魏寶生填寫,也沒有經過魏寶生檢核,當然不會成立任何犯罪。
⒋教唆犯是以受教唆之人實施犯罪為要件,若受教唆之人不成
立犯罪,自沒有成立教唆犯之可能。本件自訴人對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自訴部分,均已獲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被告魏寶生當然就無成立教唆犯之可能。
五、經查:㈠自訴人於本件追加自訴主張被告陳木在於100年至103年間擔
任工業銀行董事長、被告張家祝於103年10月27日接任工業銀行董事長,至104年5月1日相關部門營業讓與予凱基銀行為止、被告魏寶生於000年0月0日至105年3月30日間擔任凱基銀行董事長、被告李建賢為另案被告闕材全任職期間部門主管、被告譚佐權為工業銀行金融市場部TMU、被告唐秀雄為工業銀行金融市場部經理、被告姚國萱為金融市場處TMU;自訴人與工業銀行、凱基銀行曾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且均簽訂有如附表一交易相關文件欄所示對應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交易確認書、產品說明書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見自59卷五第367頁),並有自訴人歷次交易概況總表,被告譚佐權、李建賢、姚國萱、唐秀雄之名片,工業銀行102年至104年年報,凱基銀行105年年報,金融交易總約定書,產品說明書,交易確認書附卷可稽(見他12739卷第135至145頁、第169至179頁、第217至227頁、第265至283頁,自42卷一第241至320頁、第451至455頁,自42卷二第485至至510頁,偵10610卷一第355至503頁),首應堪予認定。
㈡又自訴人前曾以附表一所示交易、附表二所示金融交易瞭解
客戶(追蹤)檢核表,分別主張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分別為工業銀行、凱基銀行職員,與自訴人接觸進行如附表一所示金融交易,另案被告楊文鈞、張立荃則為工業銀行、凱基銀行總經理,而對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提起詐欺、背信等刑事告訴,以及對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及楊文鈞、張立荃提起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業務侵占、背信,以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自訴,上開告訴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610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自訴人不服,再提起再議、交付審判,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3767號處分書、本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44 號裁定駁回而確定;自訴部分經本院110年度自字第42號判決闕材全、張淑卿部分(即前經告訴部分)自訴不受理、其餘部分均無罪,楊文鈞、張立荃均無罪後,自訴人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41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則有上開處分書、裁定及判決附卷足參(見自59卷二第205至305頁,自59卷五第25至58頁),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0610號卷、本院110年度自字第42號卷、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1號卷、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卷核閱屬實,亦堪予認定。
㈢背信罪部分:
⒈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以行為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
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受本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亦即行為人所處理之事務,必須具有「他屬性」,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即無由構成背信罪。準此,行為人受本人委任,且為本人處理事務過程中之違背任務行為,方有「背信」可言,倘行為人無受本人委任之事實,即無成立背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01號判決意旨參照)。⒉觀諸自訴人簽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上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交
易確認書,如附表一所示TRF商品交易之契約當事人為自訴人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其中105年1月5日簽立之約定書第3條3.內容明確記載銀行非立約人之財務顧問,並無義務提供交易建議,所有交易均應由立約人依其獨立判斷而進行(102年1月31日簽立之約定書第2條3.有相類似記載);105年1月5日簽立約定書第11條一、13.記載立約人確認並瞭解銀行就任何交易均非立約人之顧問或受託人(102年1月31日簽立之約定書第10條1.(5)有相類似記載),以及其餘合約效力、確認、淨額結算與交割、交易前溝通等條款(見自59卷一第251至276頁),並未提及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應如何履行「受委任事項」、「處理事務」、「報告義務、報酬」等委任契約之必要之點。則自訴人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為如附表一所示交易時,係雙方立於各自追求自我最大利益之對向關係,並不存在自訴人所主張「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因受自訴人委任而負有為自訴人最大利益對外行事」之委任關係。
⒊因如附表一所示金融交易之契約關係係存在於自訴人與工業
銀行或凱基銀行間,且該等交易並不發生委任關係,則曾任工業銀行董事長之被告陳木在、張家祝,曾任凱基銀行董事長之被告魏寶生,另案被告闕材全部門主管之被告李建賢,金融市場部經理及TMU之被告唐秀雄、譚佐權、姚國萱,均非如附表一所示金融交易之契約當事人,更無受自訴人委任為其處理事務,核與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要件不符,自訴人主張本件被告涉犯背信罪云云,自不足採。㈣詐欺取財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部分:⒈參酌上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之內容除客
戶基本資料、財務狀況外,係記載交易授權情形與交易經驗、客戶屬性評估、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之關係、客戶是否適合承作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適合之商品風險程度等級等作為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內部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身分、財力、風險承受度及適合商品屬性,所建立分級差異化制度,目的在確保向客戶銷售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非作為承作方之自訴人自行評估交易與否之依據。故無論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有無自訴人所指之瑕疵,均難認該製作「內部」「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之行為,係「對外」向自訴人實施之詐術,更難認與自訴人有無陷於錯誤而同意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有關,自無從以「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之記載內容,作為本件涉犯詐欺取財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認定依據。
⒉查自訴人自101年起即曾陸續與國內數家金融機構承做逾300
筆之TRF商品交易、歐式觸及出場遠期合約(Discrete knock-out,簡稱DKO)及一般外匯選擇權交易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星展商業銀行、新光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文及所附資料可證(見偵10610號卷二第3至373頁)。足見自訴人為如附表一所示交易之前,對TRF商品交易、歐式觸及出場遠期合約等金融交易確有相當經驗,非係在全然不知商品操作模式、風險屬性之情形下,貿然同意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再參以自訴人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交易所簽訂之產品說明書、交易確認書或風險預告書,或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預告」之記載,或以中英文併陳,黑色、粗體文字明確標示「在某些特定之市場條件下,客戶可能承受重大損失」、「當行情不利變動時,所產生之損失可能超過貴客戶所提供的保證金或擔保品市值,且對前揭超過之損失,貴客戶仍須全部負擔」、「該風險可能極為重大,且包括並不限於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匯兌風險、利率風險、稅負風險、及提前終止交易之風險」,並附有具體之情境分析及實例說明表格,並經自訴人法定代理人張燦能親自簽名(見自59卷一第277至316頁、自42卷三第309至320頁、自42卷一第411至466頁);且負責與自訴人接洽之凱基銀行企業金融行銷部職員即另案被告張淑卿,亦曾多次致電自訴人授權接洽交易之林品雅,除以情境案例分析之方式向林品雅說明交易運作模式外,更於電話中多次提及「因為TRF商品係target類交易,對於自訴人而言,交易可能會提早出場而收益有限,亦可能因沒有達到target出場,匯率風險無限大」之風險警示提醒,並再三確認林品雅瞭解、確定同意後,始繼續進行後續交易之動作,亦電話譯文在卷可參(見自42卷四第25至34頁),亦堪認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自訴人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交易時,尚無自訴人所指「未誠實告知TRF商品之獲利有限、損失無限,具有長期比價特性之風險,且非避險商品」之情形。
⒊再觀上開交易確認書並無關於「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上手
銀行之交易條件」、「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須將與上手銀行交易取得之權利金給付給自訴人」等事項之約定,則自訴人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並未因此取得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上手銀行交易取得之權利金之任何權利。又證人吳庭斌雖曾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1號案件審理程序中,到庭證稱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自訴人間成立之TRF商品交易應該使投資方之自訴人收取權利金,讓契約達到公平等語,然證人係透過專業知識研究並參考評價模型Black-scholes Model之研究,認為金融交易恐有風險及獲利不對等而對消費者不公平,進而推論出自訴人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之金融交易,應使自訴人收取權利金方使交易契約達到公平,並未明確證述稱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自訴人間成立之相類似交易,均會授予類似自訴人之投資方有權利金收取權(見上訴141卷二第307至320頁),故無從證明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自訴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均必須使自訴人取得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上手銀行交易取得之權利金,更無從推論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於與自訴人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前,均有義務告知自訴人其與上手銀行間存在權利金。是以,本件自訴人非無相類似金融商品交易之經驗,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又無於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前告知自訴人存在權利金之義務,雙方本諸契約自治原則,自訴人於閱覽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風險等相關警示,並經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職員聯繫說明後,仍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簽立如附表一所示金融交易總約定書及交易確認書內容之契約,自訴人自非得於事後以未受收取權利金之告知為由,主張構成故意不作為之詐欺。
㈤業務侵占罪部分:
⒈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
,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始克相當(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承上述,本件自訴人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就如附表一所示
交易中,並未針對權利金事項有所約定,縱在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上手銀行確有如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存在,亦僅存在於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上手銀行間,自訴人尚無從逕以其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進行如附表一所示交易為據,主張為該等權利金之權利人。此外,自訴人又未提出其他得逕對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與上手銀行間之權利金主張權利依據,顯難認權利金係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所持有之『他人』之物,而與業務侵占之要件不合。。㈥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⒈按所謂KYC(Know Your Customer),其目的係指金融服務業
在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的基本動作,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後,才能提供合適的商品給客戶,屬於金融服務業者內部參酌之文件。查如附表二所示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之應填載內容,除客戶基本資料、財務狀況外,包含交易授權情形與交易經驗、客戶屬性評估、與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之關係、客戶是否適合承作所有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適合之商品風險程度等級等,作為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內部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身分、財力、風險承受度及適合商品屬性之KYC,即為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瞭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之內部參酌文件。
⒉參酌證人即另案被告闕材全於本院110年度自字第42號審理中到庭證稱:工業銀行有對自訴人製作KYC表單,表單填載的佐證資料,一般財務面都是參考自訴人的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交易面一般是TMO(即財務行銷人員)會打電話給林品雅,由林品雅講,然後才去登載等語(見自42卷四第201至202頁);證人即另案被告張淑卿亦於本院110年度自字第42號審理中到庭證稱:KYC上面填寫的資訊是透過訪談的資訊去填寫的相關資料等語(見自42卷四第222頁)。互核與曾在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簽名或用印之被告譚佐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自59卷一第355至356頁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下方係我簽名,我有與自訴人方的林品雅見過一次面,了解到自訴人有執行這個交易的相關經驗後,詢問過程中,客戶也對答如流,完全了解相關的風險跟責任義務,回去就關於交易授權情形與交易經驗的欄位更改勾選,並勾選客戶屬性評估、客戶董事會通過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目的為避險型等語;被告唐秀雄供稱:我當初根據銀行內部流程去拜訪客人(即自訴人)後寫KYC,因為客人在我們去討論之前也有跟別家銀行做過,所以我們去的時候討論一些商品,例如有遠期外匯、TRF,討論後客人有自己的偏好商品,就繼續進行交易等語;被告李建賢供稱:我是另案被告闕材全之主管,關於客戶屬性、金融交易及瞭解客戶檢核表是我與另案被告闕材全實地與客戶接觸,看表內記載內容是否與我觀察一致等語(見自59卷六第21至27頁)均相符,即如附表二所示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即KYC),係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之職員與自訴人方實際接觸後,依據自訴人提供之資料或陳述進行填載,除非證據證明如附表二所示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之內容,係違反自訴人所提供或告知之資訊下擅自填載,方有構成偽造或登載不實之可能。
⒊按刑法上行使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
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始克成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432號判決參照)。查本件自訴人固主張附表二所示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之內容,與自訴人實際情況相去甚遠,然無證據證明該等檢核表之填載與自訴人所提供之資料或陳述有所不符,是否該當偽造犯行,已非無疑。又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係工業銀行或凱基銀行瞭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之內部參酌文件,業如上述,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不實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方與行使罪名相當之情形有別。是本院自無從認定如附表二所示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係屬偽造或有登載不實,更無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可能。㈦本件自訴人固以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就附表一所示交易涉有背信、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業務侵占罪嫌,並製作不實之附表二所示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為由,主張被告陳木在及張家祝為時任工業銀行董事長、被告魏寶生為凱基銀行董事長、被告李建賢為闕材全任職期間部門主管、被告譚佐權為工業銀行金融市場部TMU、被告唐秀雄為工業銀行金融市場部經理、被告姚國萱為金融市場處TMU,其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而指使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為上開犯行。然查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遭自訴人提出告訴或自訴上開罪嫌部分,業經經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0610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自訴人不服,再提起再議、交付審判,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3767號處分書、本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44 號裁定駁回而確定;自訴部分經本院110年度自字第42號判決闕材全、張淑卿部分(即前經告訴部分)自訴不受理、其餘部分均無罪,楊文鈞、張立荃均無罪後,自訴人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先後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41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業如上述,且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如何與另案被告闕材全、張淑卿就與自訴人之交易有所聯繫或為具體指示,自不能僅因被告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於交易時擔任銀行管理階層人員,逕推論本案有自訴人所指被告陳木在、張家祝、魏寶生、李建賢、譚佐權、唐秀雄、姚國萱為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業務侵占、背信、製作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
六、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之證據與指出之證明方法,均不足使本院確信被告有被訴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侵占、背信、業務登載不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被告此部分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 與自訴人交易之相對人 交易日期 自訴人主張所涉(另案)被告 交易對應之KYC表 自訴人主張之權利金 (美元) 交易相關文件 1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102年3月19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02年3月6日KYC表 150,703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35至145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41至244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41至448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2 102年4月22日 陳木在 揚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33,395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35至145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45至248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35至440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3 102年8月27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閼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21,649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35至145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49至252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27至433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4 102年11月1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54,905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35至145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53至255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19至425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5 103年1月6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703,656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35至145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57至259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89至495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6 103年2月6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188,815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69至179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61至263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97至503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7 103年4月8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03年4月2日KYC表 79,489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69至179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56至267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11至417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至312頁) 8 103年6月6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07,725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69至179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49至455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至312頁) 9 103年8月12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18,681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69至179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73至275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81至487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至312頁) 10 103年9月10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12,156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169至179頁) ⒉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73至479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至312頁) 11 103年11月26日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48,951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17至227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77至281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65至472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至312頁) 12 104年1月7日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78,004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17至227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83至287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57至464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至312頁) 13 104年1月22日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104年1月15日KYC表 30,693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17至227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289至300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至322頁) 14 104年3月4日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34,853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17至227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301至304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403至410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至322頁) 15 104年4月24日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唐秀雄 姚國萱 70,166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17至227頁) ⒉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395至402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至322頁) 16 凱基商業銀行 104年6月9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11,892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17至227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305至309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385至393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至322頁) 17 104年7月24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140,195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17至227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311至315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375至383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至322頁) 18 104年8月7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42,009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17至227頁) ⒉TRF產品說明書(自42卷一第317至320頁) ⒊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366至373頁) ⒋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至322頁) 19 105年1月18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104年11月27日KYC表 3,220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65至283頁) ⒉TRF交易確認書(偵10610卷一第355至363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5至339頁) 20 105年1月27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37,645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65至283頁) ⒉TRF交易確認書(自42卷一第451至455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5至339頁) 21 105年2月5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未試算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65至283頁) ⒉TRF交易確認書(自42卷二第489至496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5至339頁) 22 105年2月3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未試算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65至283頁) ⒉TRF交易確認書(自42卷二第485至488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5至339頁) 23 105年3月17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未試算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65至283頁) ⒉TRF交易確認書(自42卷二第505至507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5至339頁) 24 105年3月30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閼材全 張淑卿 未試算 ⒈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他12739卷第265至283頁) ⒉TRF交易確認書(自42卷二第509至510頁) ⒊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5至339頁)附表二:
編號 日期 自訴人主張所涉(另案)被告 自訴人主張偽造之文書 1 102年2月6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3頁) 2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3頁) 3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4頁) 4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4頁) 5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6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譚佐權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7頁) 7 102年3月6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唐秀雄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8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唐秀雄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08頁) 9 103年4月2日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唐秀雄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頁) 10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唐秀雄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頁) 11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唐秀雄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頁) 12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唐秀雄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頁) 13 陳木在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唐秀雄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1頁) 14 104年1月15日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姚國萱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頁) 15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姚國萱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頁) 16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姚國萱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頁) 17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姚國萱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頁) 18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姚國萱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19頁) 19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姚國萱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20頁) 20 張家祝 楊文鈞 李建賢 闕材全 姚國萱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21頁) 21 104年11月27日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5頁) 22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6頁) 23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6頁) 24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6頁) 25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6頁) 26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7頁) 27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7頁) 28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9頁) 29 魏寶生 張立荃 李建賢 闕材全 張淑卿 金融交易瞭解客戶(追蹤)檢核表(他12739卷第3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