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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炎成

蔣羽虹

詹芷庭

張峻瑋

周慶朗(原名柯駿宏)

陳韋志

賀照宇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77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87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8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8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9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91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92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93號、110年度偵緝字第2294號)、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30號、111年度偵字第3476號、111年度偵字第18508號、111年度偵字第347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6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201號、112年度偵字第8791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0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1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2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己○○(所涉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嫌,業經提起公訴)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JR」之成年人共組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並由己○○募集被告丙○○、乙○○、甲○○等人,其分工由己○○擔任俗稱車手頭之角色,由丙○○、乙○○、甲○○(原名柯駿宏)擔任收水車手,並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僱用被告戊○○擔任會計與秘書從事詐欺集團之行政事項,戊○○明知己○○係以收受人頭帳戶方式收受金錢,再以現金提款方式轉交上游,仍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替己○○處理詐欺集團之行政庶務事項,並替己○○承租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豪景大酒店之707號房做為根據地,由丙○○、乙○○、甲○○等人負責擔任收水及把風工作,陪同提款車手前往銀行取款繳回戊○○後,由戊○○負責紀錄提款車手所提領之現金,匯總後交付己○○轉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JR」之人,而己○○為快速獲得人頭帳戶,並許以被告庚○○招募每人提供帳戶可獲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負責招募人頭帳戶,庚○○遂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2日13時30分前某不詳時間,向被告丁○○表示得租用帳戶予他人使用,即可獲取1,000元之報酬,丁○○遂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提供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己○○使用上開帳戶,嗣於110年3月24日再經己○○招攬丁○○進入詐欺集團,丁○○遂與己○○、丙○○、乙○○、甲○○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而擔任從事詐欺贓款工作之車手,嗣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致電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嗣己○○於前揭豪景大酒店707號房指示附表二所示之被告丁○○、丙○○、乙○○、甲○○等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插入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或由丁○○臨櫃提領之方式,而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款項後,返回豪景大酒店將款項交付予己○○,並由戊○○進行回金及記帳等工作後,再由己○○轉交上游,而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因認己○○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乙○○、甲○○、丙○○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丁○○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行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及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㈠憲法基於第16條訴訟權保障、第80條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意

旨,由法律等相關規範實現法定法官原則及審判運作效率(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至第5段參照)。又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其中所謂與本案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關係者,有「人的牽連」與「事的牽連」之分,須被告單獨犯某罪後,再與他人共同犯他罪或數罪,或先與他人共同犯某罪或數罪後,再單獨另犯他罪,始為相牽連案件,倘追加起訴之被告與「已經起訴之被告」非共犯一罪或數罪,即不合上開要件,不得准予追加(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5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迅速受審原則,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 項第3 款所明定(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同),且由司法院釋字第446號(理由書第1段)、第530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所揭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其他參與訴訟程序而為訴訟行為者,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不得濫用(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參照)。

㈡追加起訴之目的,在於訴訟經濟的考量,藉由程序的合併,

達到簡捷的效果。考量被告的防禦權等訴訟上權利及上述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意旨,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規定應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且不甚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的案件,追加起訴方為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判決參照)。因此,得追加起訴之相牽連案件,限於與最初起訴之案件有訴訟資料之共通性,且應由受訴法院依訴訟程度決定是否准許。倘若檢察官之追加起訴,雖屬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定之相牽連案件,然其案情繁雜如併案審理難期訴訟經濟(例如一人另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共犯其他繁雜數罪、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繁雜之罪),對於先前提起之案件及追加起訴案件之順利、迅速、妥善審結,客觀上顯然有影響,反而有害於本訴或追加起訴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辯護依賴權有效行使,法院自可不受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之拘束。遇此情形,受理不當追加起訴之法院,當然可以控方之追加起訴,不適合制度設計本旨為由,依同法第303條第1款就追加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實踐刑事妥速審判法第3條所揭示的誡命,方能滿足正當法律程序及實現公平法院之理念(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參照)。再相牽連案件之追加起訴,其立法意旨無非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不僅損及被告之充分防禦權,亦有礙被告受公平、迅速審判之正當法律程序,是於被告上述權利並無妨礙,且得利用本案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及共通之訴訟資料而為一次性判決,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並防免裁判歧異之危險者,始得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合於上述規定。故為慎重檢察官之追加起訴,並使追加起訴程序事項合法與否之判斷較為便捷,以達程序明快之目的,追加起訴之案件是否屬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應就本案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從形式上予以合併觀察判斷,倘遇有不合於上述規定之情形,即應認前述立法所欲保障之價值受到阻礙,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無庸再進入實體之證據調查程序;此與被告可得明示或默示處分之訴訟法權益無涉,自不因被告或其辯護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是否曾對此提出質疑,而影響追加起訴合法性之判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3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檢察官前以己○○發起以詐術為手段之電信詐欺機房集團,招募陳明逸、黃誌舜、徐宏毅、陳正興(前開4人下合稱陳明逸等4人)參與該集團,由己○○擔任指揮工作,陳明逸等4人各負責蒐集人頭帳戶之不同階段工作,組成犯罪組織,其等以臺灣地區各大旅館作為據點,不定時會更換地點以規避查緝,並於110年5月18日轉移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RF HOTEL富裕自由連鎖商旅-忠孝館(下稱富裕商旅)301、302、305號房。陳明逸等4人各自提供邵宣維、馬靖軒、許雅芝、黃勝豪等人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而由不詳集團成員如附表三所示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致附表三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前開帳戶內,再分別由徐宏毅、徐宏毅陪同陳正興、黃誌舜及徐宏毅陪同黃勝豪、己○○或其他集團成員提領以達隱匿效果,認己○○此部分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主持、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另以己○○以11萬元之價格向許坊琦購入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把及子彈7顆而無故持有之,認己○○此部分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提起公訴(該案起訴書所載其餘與追加起訴無關之犯罪事實及被告,均不贅述),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11號受理在案(下稱前案)。

㈡檢察官嗣以己○○於本案中之犯行與前案之犯行係「一人犯數

罪」,以及乙○○、甲○○、張有騰、丙○○於本案所參與之犯罪組織與前案己○○所組織詐欺集團係屬同一,戊○○、庚○○係幫助己○○從事詐欺行為,並屬「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為由追加起訴,合先敘明。

㈢就己○○部分所涉詐欺相關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於前案係載明

:⒈己○○與綽號「世紀之戰」之人,於110年3月前某時發起以詐術為手段之電信詐欺機房集團,⒉己○○招募陳明逸、黃誌舜、徐宏毅、陳正興共同參與該電信詐欺機房集團,⒊該案電信詐欺機房集團係入住富裕商旅301、302、305號房作為根據地,於110年4月21日至5月21日間詐騙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等節;本案追加起訴則為:⒈己○○TELEGRAM暱稱「JR」之人共組詐欺犯罪組織集團,⒉己○○募集丙○○、乙○○、甲○○共同參與該詐欺犯罪組織集團,⒊該案詐欺犯罪組織集團係入住豪景大酒店707號房作為根據地,且於110年3月22日至3月25日間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在指示共犯提款如附表二所示等情。兩相對照可知,前案與本案所述己○○組成之犯罪集團不同,即參與犯罪之共犯不同,集團據點、犯罪事實亦不同,因此兩案有關共犯間之聯繫經過、參與及分工情節,自亦有別。又兩案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受害之時間、匯款帳戶、收款過程等事實也有所差異。是依形式觀察,二者尚有若干期間、參與及分工情節等差異,則兩案間關於涉嫌犯罪事實範圍、後續證據性質、證據能力之爭議情形,各自有獨立之重要程序及實體事項仍待確認及釐清,兩者尚無證據共通性,亦缺乏特殊關聯性,日後就此部分需要相當時間加以調查審理,可預見本案將產生與前案顯然不同之審理、調查方向,而須另外耗費相當之勞力、時間、費用,無從達到減省勞費之訴訟經濟效果。

㈣就庚○○、戊○○、乙○○、甲○○、丙○○、丁○○部分,因附表一與

附表三所示施用之詐術、受害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及受害時間均不相同,業如上述,故其等與己○○於前案之犯行並不符合數人共犯一罪之要件。

㈤綜上所述,本件追加起訴就己○○部分之形式上固合於一人犯

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然實質上難以利用前案原已經進行之刑事訴訟程序及共通之訴訟資料,無從合理期待達成訴訟經濟之目的,亦無何等避免裁判歧異之需求,反將有礙各該被告之訴訟權及各自兩案之訴訟進行,至於其餘被告部分則不符合數人共犯一罪之情形。檢察官本件追加起訴不符前述法律規範,難認合法,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30號、111年度偵字第3476號、111年度偵字第18508號、111年度偵字第347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86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6201號、112年度偵字第8791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0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1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2號、112年度偵字第27063號移送併辦部分,雖主張該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因而移請本院併案審理。惟被告上開經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既經本院以追加起訴不合法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思婷法 官 林奕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下述帳戶申設人所涉詐欺部分,由警另行移送偵辦) 備註 1 壬○○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壬○○聯繫,化名「陳威廷」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壬○○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壬○○欲提領現金獲利了結,發現投資利潤無法領回,始悉受騙。 110年3月22日13時30分 4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單純提供帳戶,未有提領證據資料 2 癸○○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癸○○聯繫,化名「陳老師」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癸○○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癸○○欲提領現金獲利了結,發現投資利潤無法領回,始悉受騙。 110年3月24日13時7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丑○○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丑○○聯繫,化名「依晨」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丑○○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丑○○欲提領現金獲利了結,發現投資利潤無法領回,始悉受騙。 110年3月25日17時18分 3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單純提供帳戶,未有提領證據資料 110年3月25日20時15分 5,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單純提供帳戶,未有提領證據資料 4 辰○○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辰○○聯繫,化名「蔡文雪」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辰○○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辰○○欲提領現金獲利了結,發現投資利潤無法領回,始悉受騙。 110年3月24日20時28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5日17時58分 8萬7,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單純提供帳戶,未有提領證據資料 5 卯○○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卯○○聯繫,化名「張婷婷」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卯○○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卯○○欲提領現金獲利了結,發現投資利潤無法領回,始悉受騙。 110年3月25日23時53分 3,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單純提供帳戶,未有提領證據資料 6 辛○○ 詐欺集團撥打電話予辛○○,佯稱為辛○○之男友陳尹凡,誆稱需錢孔急,亟需借款,致辛○○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3月25日10時45分 60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午○○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午○○聯繫,化名「晨曦」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午○○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午○○欲提領現金獲利了結,發現投資利潤無法領回,始悉受騙。 110年3月25日22時48分 4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單純提供帳戶,未有提領證據資料 8 巳○○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巳○○聯繫,化名「小淑寧」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巳○○欲提領現金獲利了結,發現投資利潤無法領回,始悉受騙。 110年3月24日12時24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寅○○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寅○○聯繫,化名「京東國際官方在線」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寅○○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後即失聯,始悉受騙。 110年3月24日15時8分 4萬2,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未○○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未○○聯繫,化名「郭夢婷」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未○○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後即失聯,始悉受騙。 110年3月25日14時34分 2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未被提領錢即遭警示 11 申○○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申○○聯繫,化名「吳舒心」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申○○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後即失聯,始悉受騙。 110年3月24日12時49分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5日14時6分 3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單純提供帳戶,未有提領證據資料 12 子○○ 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與子○○聯繫,化名「林雅熙」之人,佯稱可介紹投資機會,獲利頗豐,致子○○陷於錯誤,因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嗣後即失聯,始悉受騙。 110年3月24日下午1時12分 19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5日上午11時10分 12萬9,000元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被告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使用之金融帳戶 提領人 1 癸○○ 子○○ 巳○○ 申○○ 寅○○ 110年3月24日15時10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45萬5,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丁○○臨櫃提領,並由乙○○進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監視丁○○提領,甲○○與己○○駕車在外接應、把風 2 癸○○ 子○○ 巳○○ 申○○ 寅○○ 110年3月24日16時24分 臺北市○○區○○街000號 10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丙○○於自動櫃員機提領 3 癸○○ 子○○ 巳○○ 申○○ 寅○○ 110年3月24日16時29分 臺北市○○區○○街00號 1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丙○○於自動櫃員機提領 4 辛○○ 子○○ 110年3月25日12時2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65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丁○○臨櫃提領、丙○○陪同並監視丁○○提領 5 辛○○ 子○○ 110年3月25日下午1時44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45萬元 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丁○○臨櫃提領、丙○○陪同並監視丁○○提領 合計 166萬5,000元附表三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轉帳時間 遭詐欺金額(新臺幣) 轉入銀行及帳號 備註 1 李名玄 於110年4月23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IGM FINANCIAL網站,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李名玄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李名玄於110年4月23日中午12時49分,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2,000元 馬靖軒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提出告訴 李名玄於110年4月23日下午1時2分,自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李名玄於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4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萬9,340元 李名玄於110年5月9日,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0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李名玄於110年5月9日,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9,999元 李名玄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9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9萬3,000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2 劉彥廷 於110年3月31日起,以交友軟體OMI、通訊軟體LINE、M&G網站,佯稱可儲值後投資獲利云云,劉彥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劉彥廷於110年4月21日下午3時15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萬9,700元 馬靖軒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提出告訴 劉彥廷於110年4月26日下午4時36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邵宣維之台新銀行帳戶 3 藍昱廷 於110年4月15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TOP Financial網站,佯稱可儲值後代操獲利云云,藍昱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藍昱廷於110年4月21日下午4時9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馬靖軒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提出告訴 藍昱廷於110年4月28日下午2時27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2,650元 邵宣維之台新銀行帳戶 4 王瑋霆 於110年3月底起,以交友軟體OMI、通訊軟體LINE、M&G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王瑋霆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王瑋霆於110年4月23日下午2時33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馬靖軒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提出告訴 5 詹詠文 於110年3月1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renaissance finigm網站,佯稱可投資外匯交易獲利云云,詹詠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詹詠文於110年4月23日下午2時54分,自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馬靖軒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 提出告訴 6 王瓏蓉 於110年4月24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JUHENG多元化資產管理網站,佯稱可投資有獲利,必須先支付稅金云云,王瓏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王瓏蓉於110年4月27日下午4時52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邵宣維之台新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7 柳筑庭 於110年4月4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M&G網站,佯稱可投資代操獲利云云,柳筑庭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柳筑庭於110年4月27日下午3時52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0萬元 邵宣維之台新銀行帳戶 ①提出告訴 ②取回宣稱獲利5,950元 8 羅姵蓉 於110年3月27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M&G網站,佯稱可投資代操獲利云云,羅姵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羅姵蓉於110年4月28日中午12時13分,以現金辦理轉帳匯款。 10萬元 邵宣維之台新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9 林宥甫 於110年4月2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IGM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林宥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林宥甫於110年4月29日下午1時30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邵宣維之台新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10 劉俊佑 於110年4月2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火箭金礦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劉俊佑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劉俊佑於110年4月29日晚間9時24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邵宣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11 林瓊玉 於110年5月6日起,以YOUTUBE、通訊軟體LINE、CMI全球創投先鋒技術平台網站,佯稱可保證獲利、且有中獎云云,林瓊玉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林瓊玉於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13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林瓊玉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4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林瓊玉於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8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7,000元 12 卓于傑 於110年5月8日起,以YOUTUBE、通訊軟體LINE群組「巔峰再起」、NISA網站,佯稱可加入個人操盤規劃投資云云,卓于傑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卓于傑於110年5月11日下午2時39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卓于傑於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卓于傑於110年5月15日晚間7時49分,自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5,000元 13 徐銘澤 於110年5月14日前某時,以社群軟體Instagram、JFBBY網站,佯稱投資代操云云,徐銘澤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徐銘澤於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自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14 劉有傳 於110年4月20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limitedorbex.finigm.com投資網站,佯稱可代為外匯操作云云,劉有傳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劉有傳於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自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15 鄭其軒 於110年4月9日前某時,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mginvestmentstw網站,佯稱可代投資虛擬貨幣云云,鄭其軒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鄭其軒於110年4月28日下午2時57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邵宣維之台新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鄭其軒於110年5月14日下午3時12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鄭其軒於110年5月14日晚間11時42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鄭其軒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10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鄭其軒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14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16 鍾瑞文 於110年4月3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MET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鍾瑞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鍾瑞文於110年5月14日下午2時39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0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17 賴威宗 於110年4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NSX交易網站,佯稱可代操獲利云云,賴威宗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賴威宗於110年5月14日下午1時59分,辦理轉帳匯款。 11萬6,000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18 張芯榕 於110年5月7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Financial IGM網站,佯稱可代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張芯榕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張芯榕於110年5月12日中午12時24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未提告 張芯榕於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1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8,000元 張芯榕於110年5月18日下午5時1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陳正興之永豐銀行帳戶 19 賀朝建 於110年4月14日起,以交友軟體TINDER、通訊軟體LINE、M&G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賀朝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賀朝建於110年5月 11日晚間11時10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未提告 賀朝建於110年5月 13日晚間8時51分,自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20 李景秋 於110年5月5日前某時,以電話自稱健保局人員,佯稱健保卡、個資遺失,需要配合辦理止付以免遭扣款云云,李景秋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李景秋於110年5月 17日中午12時40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6萬元 陳正興之永合作金庫帳戶 提出告訴 李景秋於110年5月 17日中午12時55分,自東勢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1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李景秋於110年5月 21日上午10時58分,自東勢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6萬元 陳正興之永合作金庫帳戶 21 洪俊赫 於110年4月26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UBXOR網站,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云云,洪俊赫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洪俊赫於110年5月 15日下午2時40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黃勝豪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22 范睿 於110年5月5日起,以Financual IGM網站,佯稱可代為外匯操作云云,范睿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范睿於110年5月17日下午1時23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陳正興之永豐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范睿於110年5月17日下午1時24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000元 23 李品儀 於110年4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renaissance.finigm.com網站,佯稱替人代操酬勞每月3萬元,又稱代操過程中帳密遭盜用,必須在找人代操作為補償云云,李品儀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李品儀於110年5月17日下午5時31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陳正興之永豐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李品儀於110年5月17日下午5時33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7,600元 24 莊雅文 於110年5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乙太幣云云,莊雅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莊雅文於110年5月17日下午1時57分,以現金辦理轉帳匯款。 40萬元 陳正興之合作金庫帳戶 提出告訴 25 歐陽小春 於110年4月1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NISATW網站,佯稱投資10萬元能獲利28萬至36萬元云云,歐陽小春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歐陽小春於110年5月17日下午1時57分,以現金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陳正興之合作金庫帳戶 提出告訴 26 謝煥國 於110年5月19日起,以電話自稱健保局、檢警人員,佯稱需要配合辦理監管帳戶云云,謝煥國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謝煥國於110年5月19日下午1時,自麟洛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5萬元 黃勝豪之陽信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27 王于欣 於110年5月15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telegram、just2trade.finigm.com網站,佯稱投資2萬元能獲利5萬至12萬元云云,王于欣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王于欣於110年5月19日下午4時50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000元 黃勝豪之陽信銀行帳戶 未提告 28 段耀庭 於110年5月初起,以通訊軟體LINE、UBXOR網站,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段耀庭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段耀庭於110年5月19日下午2時48分,以現金辦理轉帳匯款。 10萬元 黃勝豪之陽信銀行帳戶 未提告 29 阮美玲 於110年4月29日起,以YOUTUBE、通訊軟體LINE、bopt.nsxaq.tsa1688.com/game網站,佯稱可投資乙太幣獲利云云,阮美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阮美玲於110年5月12日中午12時58分,以現金辦理轉帳匯款。 50萬8,000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30 盧奐熒 於110年5月4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limiredordex.finigm.com網站,佯稱可支付傭金代操獲利云云,盧奐熒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盧奐熒於110年5月9日下午5時52分,自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31 莊立筳 於110年4月16日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cmivpg.com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莊立筳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莊立筳於110年5月10日晚間8時48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32 胡安甄 於110年5月8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financial IGM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胡安甄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胡安甄於110年5月13日下午2時15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4,000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33 徐陳堃 於110年3月起,以通訊軟體LINE、UBXOR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徐陳堃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徐陳堃於110年5月11日晚間9時51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徐陳堃於110年5月11日晚間9時52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徐陳堃於110年5月11日晚間9時52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000元 34 張富傑 於110年5月1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NISA網站,佯稱可投資乙太幣獲利云云,張富傑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張富傑於110年5月12日下午2時48分,自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7萬6,000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35 王品芸 於110年4月26日起,以YOUTUBE、通訊軟體LINE、NISA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王品芸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王品芸於110年4月29日晚間9時17分,自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邵宣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王品芸於110年5月12日下午2時15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20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36 陳政寬 於110年4月12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M&G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陳政寬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陳政寬於110年4月28日下午2時38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邵宣維之台新銀行帳戶 未提告 陳政寬於110年4月28日下午3時19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10萬元 陳政寬於110年5月7日下午5時17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陳政寬於110年5月11日下午2時45分,自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37 李春香 於110年5月1日起,以518熊班求職APP、通訊軟體LINE、Financial IGM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李春香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李春香於110年5月13日下午1時38分,辦理匯款。 4萬6,000元 許雅芝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38 黃建綸 於110年5月1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www.bitinstex.com網站,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黃建綸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黃建綸於110年5月19日上午10時17分,自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70萬元 高溱崎(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另行簽分偵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未提告 ②上開70萬中之58萬元,復於110年5月19日上午10時52分,轉入陳正興之永豐銀行帳戶 39 黃宇廷 於110年4月1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投資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黃宇廷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黃宇廷於110年5月19日下午1時6分,自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黃勝豪之陽信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黃宇廷於110年5月19日下午1時13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黃宇廷於110年5月19日下午1時15分,自遠東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40 張佑聖 於110年4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MET網站,佯稱可投資保證獲利云云,張佑聖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張佑聖於110年4月29日某時,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邵宣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張佑聖於110年4月29日某時,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張佑聖於110年5月19日某時,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黃勝豪之陽信銀行帳戶 張佑聖於110年5月19日某時,自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5萬元 41 許筑翔 於110年5月10日起,以社群軟體臉書、通訊軟體LINE、cmi網站,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許筑翔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許筑翔於110年5月19日下午2時14分,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黃勝豪之陽信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42 李志能 於110年4月29日起,以YOUTUBE、通訊軟體LINE、NSXAG、SDC網站,佯稱可投資外幣、比特幣獲利云云,李志能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李志能於110年5月19日下午1時21分,自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辦理轉帳匯款。 3萬元 黃勝豪之陽信銀行帳戶 提出告訴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