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昕吾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13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219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蔡昕吾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