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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玉杰選任辯護人 李柏洋律師被 告 雍小蓉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被 告 謝淑娟選任辯護人 張明維律師被 告 徐美玉

吳秀菊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3-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