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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新平

楊江山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許富雄律師被 告 陳田菲上開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新平、楊江山及陳田菲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2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維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裁判日期:202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