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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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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王星富法 官 陳柏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