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附民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 告 柯羿安法定代理人 謝德娣訴訟代理人 李諭奇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曾永傑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50號傷害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趙書郁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