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附民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廖乙潔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如下:㈠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

所,暨繼承人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陳明其繼承人中是否已有拋棄繼承之情事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乙○○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亦未陳明其繼承人中是否已有拋棄繼承之情事,其當事人顯不適格,應予補正。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邵彥彥凱之全體繼

承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應按乙○○之繼承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法 官 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