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錢翹英(即葉開溫之承受訴訟人)
葉采欣(即葉開溫之承受訴訟人)
葉家亨(即葉開溫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被 告 沈哲緯
廖勇荐
易伯浩
陶柏翰葉逸朋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4號詐欺等案件,經葉開溫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葉開溫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錢翹英、葉采欣、葉家亨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易伯浩、陶柏翰均已與原告即繼承人錢翹英、葉采欣、葉家亨達成和解或調解,有和解書及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憑,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