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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附民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錢翹英(即葉開溫之承受訴訟人)

葉采欣(即葉開溫之承受訴訟人)

葉家亨(即葉開溫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被 告 呂映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葉開溫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起訴後,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錢翹英、葉采欣、葉家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呂映諭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呂映諭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李宇璿法 官 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