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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重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原 告 喻卉菲

周育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苡慈律師

於知慶律師張琬平律師被 告 馮瑤華

蘇孟堂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孫少輔律師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送達代收人 葉建廷律師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俊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79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等已詳述被告蘇孟堂不認識原告等,亦未曾親晤原告等,即讓被告馮瑤華以其名義向原告喻卉菲招攬保險並簽訂本案儲蓄險,且就被告馮瑤華訛騙原告等變更繳付保費之事亦有過失,應與被告馮瑤華負連帶賠償責任;另被告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蘇孟堂之僱用人,外觀上亦為被告馮瑤華之僱用人,就受僱人執行職務時與原告等發生之本案,亦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至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未查證被告馮瑤華與原告等之關係,違反保險法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就本案亦有過失,為原告等受損害之原因,亦應連帶賠償責任,是對被告蘇孟堂、該等公司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