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62號第797號原 告 胡恒鈞被 告 劉鎮平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蘇家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5、340號妨害名譽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係嘉禾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下分別稱嘉禾社區、嘉禾管委會)之主任委員,伊與張文莉夫妻則為嘉禾社區之住戶,張文莉之00號00樓房屋於民國104年8月間出現天花板漏水之情形,張文莉乃提起附表一編號1所示民事訴訟,被告繼而提起附表一編號2所示刑事告訴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民事訴訟。詎被告明知附表一所示民事、刑事訴訟均已判決確定或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不滿訴訟結果,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製作印有附表二所示不實內容之紙張後,張貼於嘉禾社區布告欄或投入嘉禾社區住戶信箱,以此方式毀損伊之名譽。嗣被告仍因不滿訴訟結果,再意圖散布於眾,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製作印有附表三所示不實內容之紙張後,張貼於嘉禾社區布告欄或投入嘉禾社區住戶信箱,亦以此方式傳述足以毀損伊名譽之事,均使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共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固發送附表二、附表三文字,惟並無加重誹謗犯行,因伊為嘉禾管委會之主任委員,伊認為附表一編號1之民事訴訟中,鑑定技師出具之鑑定報告為不實,張文莉所有00號00樓房屋漏水原因應係該屋陽台外推及00之0號00樓房屋陽台外推,導致橫樑突然失去支撐,產生裂縫而漏水,惟技師完全依照張文莉提供之圖面為鑑定,未照現況繪測,甚於未親見排水孔堵塞等情形,即為不實漏水原因之判定,張文莉和技師均隱瞞00號00樓房屋陽台外推、拆除結構牆工程等事實,可認張文莉有勾結鑑定師做不實鑑定,是伊所述均為事實,並無惡意,縱使所言過於激烈,亦係基於社區主委身分對於公共事務所為之意見表達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或實質上為無罪,僅因屬裁判上一罪,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者,倘刑事法院未經聲請,即將該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時,其訴為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5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刑事判決中就檢察官起訴而屬裁判上一罪之部分事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質上與諭知無罪有同一之效力,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仍應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逕以判決駁回之。經查:
(一)被告被訴如附表二之妨害名譽一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2628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即應駁回。
(二)又被告被訴附表三之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817號追加起訴,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4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則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表一:
編號 裁判書類案號 訴訟內容及案件處理結果 卷證出處 1 本院民事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792號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張文莉 被告劉玉梅 被告嘉禾管委會(法定代理人劉鎮平) 被告彭瑞旺 二、原因事實: 張文莉主張其所有之00號00樓房屋漏水,係因同社區00之0號00樓屋主劉玉梅於104年7月間請彭瑞旺就00之0號00樓房屋上方屋頂漏水修繕不當,且嘉禾管委會亦未為修繕,致00號00樓房屋內漏水而需支出修復費用372,700元。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起訴主張劉玉梅、彭瑞旺及嘉禾管委員會應依比例分別負擔93,175元、93,175元、186,350元。 三、案件處理經過及結果: 經上開訴訟當事人合意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指派陳泌棟、陳樹棟技師進行鑑定後,本院民事庭乃認為張文莉之房屋漏水情形係因劉玉梅委由彭瑞旺施作屋頂上方漏水修繕工程之施工不當,及嘉禾管委會對屋頂未盡修繕、維護責任所致,因而判決劉玉梅、彭瑞旺及嘉禾管委會應分別給付張文莉93,175元、186,350元、93,175元。 四、上訴之當事人: 上訴人嘉禾管委會(法定代理人沙謝淑援、訴訟代理人劉鎮平) 上訴人劉玉梅 被上訴人張文莉 五、上訴結果:經本院民事庭判決上訴駁回。 一、104年度北簡字第12792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7475號卷,下稱他字7475卷,第275至283頁) 二、106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民事判決(他字7475卷第285至296頁) 三、104年度北簡字第12792號民事案件10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見本院易字第155號卷一第59至60頁) 四、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4月15日北院木民丙104年北簡字第12792號函(見本院易字第155號卷一第63至64頁) 五、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5年6月14日鑑定報告書(本院易字第155號卷一第79至170頁) 六、106年度簡上字第141號民事事件10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易字第155號卷一第67至77頁) 2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560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869號處分書 一、當事人: 告訴人劉鎮平 被告陳泌棟 被告陳樹棟 二、告訴、告發內容: 鑑定人陳泌棟、陳樹棟於附表一編號1之民事案件自行限縮鑑定範圍,並隱瞞00號00樓房屋發生漏水前,曾施作陽台外推工程之情,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附表一編號1民事案件之法官判斷漏水原因,復於辦理初勘、會勘時,違背職務而未遵照相關法規,又於製作鑑定報告書時,將00號00樓房屋、00之0號00樓房屋已拆除之陽台RC結構牆,虛偽標示於「鑑定標的物平面示意圖」上,以隱瞞該2戶房屋係因陽台外推始引發樓頂平台漏水之原因,並將該不實之鑑定報告書,交由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函覆法院,進而在附表一編號1民事案件之上訴審中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時,為不實之證述,致法官加以採信。涉嫌妨害公務、背信、業務登載不實、偽證等罪嫌。 三、案件處理結果: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560號不起訴處分書(他字7475卷第297至303頁)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聲議字第869號處分書(他字7475卷第305至307頁) 3 本院民事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2號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嘉禾管委會(法定代理人劉鎮平) 被告張文莉(訴訟代理人胡恒鈞) 二、原因事實: 嘉禾管委會主張於附表一編號1之民事案件確定後,已依判決支付186,3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予張文莉,張文莉自應依附表一編號1民事案件之鑑定報告附件8所列修復項目總價372,700元之施作漏水修復工程,惟張文莉僅部分施作,而未依鑑定報告結果為修復,使嘉禾社區承擔嚴重工程瑕疵之損失,依民法第226條、第247條規定,請求張文莉賠償工程費用即279,720元。 三、案件處理結果: 本院民事庭認張文莉係因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為請求,張文莉與嘉禾管委會間無雙物契約關係存在,且嘉禾管委會未盡舉證責任,因而駁回嘉禾管委會之訴。 四、上訴之當事人: 上訴人嘉禾管委會(法定代理人劉鎮平) 被上訴人張文莉(訴訟代理人胡恒鈞) 五、上訴之經過及結果: 嘉禾管委員會不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請求張文莉給付工程費用全額372,700元。 本院民事庭判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確定。 一、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2號民事判決(他字7475卷第309至312頁) 二、109年度簡上字第299號民事判決(他字7475卷第313至317頁)附表二:
編號 時間 不實內容 方式 請求金額 1 110年1月15日 至1月30日間 被上訴人為逃避、隱瞞違法陽台外推應承擔之滲水責任,勾結不肖鑑定師製作虛偽鑑定報告...被上訴人及鑑定師惡意製作偽圖...假議題羅織罪名,以符合滲水情節,誣陷施工不當。 張貼在社區布告欄 37,500元 2 110年2月16日 00號○樓住戶違法陽台外推拆除RC結構牆,使結構嚴重破壞,造成漏水,...屆時又出現一份虛偽鑑定報告,詐騙數百萬元修復經費...遮陽網鐵架侵權至00-0號女兒牆,其重量及經久銹蝕,將造成女兒牆裂痕延伸而下,破壞新作PU防水層,使社區繼續承擔二戶七十餘萬元修復責任...。 張貼在社區布告欄 37,500元 3 110年2月17日 00號○樓住戶違法陽台外推拆除RC結構牆,使結構嚴重破壞,造成漏水...屆時又出現一份虛偽鑑定報告,詐騙數百萬元修復經費...遮陽網鐵架侵權至00-0號女兒牆,其重量及經久銹蝕,將造成女兒牆裂痕延伸而下,破壞新作PU防水層,使社區繼續承擔二戶七十餘萬元修復責任...。 投入住戶信箱 37,500元 4 110年2月17日 本社區水源路00號○樓住戶張○莉因違法陽台外推拆除結構牆,造成室內漏水,後勾結不肖鑑定師誣告社區管委會...偷工減料、中飽私囊,使社區承擔後續損壞責任...張○莉白紙黑字於訴訟狀內以欺騙方式承諾依據鑑定報告修復。... 投入住戶信箱 37,500元附表三:
編號 時間 不實內容 方式 請求金額 1 110年10月13日 本漏水案源於00號○樓住戶建議00-0號○樓屋主亦仿其陽台外推而起,鑑定報告書內容虛偽;...明知不實,訴訟多年未予聲明糾正,分明勾結鑑定師詐騙司法、社區及包商...本案法院訴訟程序已終結,自可合情、合理另闢管道據理力爭,毫無妥協退縮餘地...原告勝訴得逞之後,目無法紀,為所欲為;獲得修復價款後,未依承諾施工,偷工減料中飽私囊...。 投入住戶信箱 75,000元 2 110年12月29日 本公告再次書明鑑定報告虛偽不實,可繼續供為已起訴之妨害名譽案增加罪名的證據(一罪一罰) 張貼在社區布告欄 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