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巧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宇帆被 告 陳韻雯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訴訟代理人 周明瑤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9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44號業務侵占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范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