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61號附民原告 温曙玉附民被告 黃瀨名
叢慧萍送達代收人 黃豐欽附民被告 洪津麗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99號詐欺等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