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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附民字第 8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3號原 告 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純姬訴訟代理人 蔡鎮鴻被 告 鄒榮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林純姬為原告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由游木誠變更為林純姬,有原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茲因林純姬迄未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鄭雁尹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