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63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3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家慶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家慶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陳家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罪。另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後,縱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僅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必然結果,自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赴國外就學、就業逾期滯外未歸,且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併參以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參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教育程度註記欄及警詢調查筆錄之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翌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392號被 告 陳家慶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家慶明知其係役齡男子,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意,於民國100年9月19日出境後,經臺北市中正區公所於108年6月20日以北市正兵字第1086013568號函催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於108年6月21日為公示送達,惟被告猶遲未歸國;再經上開區公所於109年7月27日以北市正兵字第1096013613號通知被告徵兵檢查時間,於109年8月10日為公示送達,被告仍無故不按上開通知書所指定徵兵檢查時地到場接受徵兵檢查。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慶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與證人即其母陳林秀娟於偵查中之證述互核相符,並有被告之兵籍表、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08年6月20日北市正兵字第1086013568號函、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08年6月21日北市正兵字第1086013792號函暨送達證書、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清單、臺北市中正區109年9月3日役男徵兵檢查名冊、109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臺北市中正區公所109年8月10日北市正兵字第1096014540號函、體檢通知書公告之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王文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瑞和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