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睿甫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98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睿甫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避免常備兵現役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更正與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二行「6月27日」更正為「6月28日」。
㈡同上段第三行至第四行「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
號替代役中心集合」更正為「上午8時15分在臺北火車站北二門內廣場集合」。
㈢同上段第七行「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補充並更正為「洪睿甫竟意圖避免徵集」。
㈣同上段第九行「陸軍兵旅第000旅」更正為「陸軍步兵第000旅」。
㈤證據項目補充「役男體格檢查表」。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洪睿甫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避
免常備兵現役徵集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論罪欄雖記載被告係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惟依卷內證據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敘述,可認被告係受常備兵之徵集,是檢察官上開「補充兵」之記載應為誤載,併予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返國接受徵兵檢查後
,旋又出境,明知已受兵役徵集,仍滯留國外未歸,所為非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亦妨害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誠值非難,惟念其素行良好,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明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避免現役徵集罪)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9897號被 告 洪睿甫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睿甫係役齡男子,為依規定應接受中華民國兵役徵召之役男。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將載明洪睿甫應於112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替代役中心集合,前往臺中成功嶺入營之臺北市112年第00000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送達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0樓之住處,由洪睿甫之胞姊洪○○簽收,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意,未依上揭期日報到,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未向收訓單位陸軍兵旅第000旅報到。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㈠證人即被告之母林○○於偵查中之證述。
㈡兵籍表㈠、臺北市112年度第00000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徵集令、臺北市政府兵役局112年7月19日北市兵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未報到人員名冊在卷可稽,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 繼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