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李宗恆被 告 吳宗澤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宗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原告撤回刑事傷害告訴,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魏小嵐法 官 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