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包,驗後淨重為參參伍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包裹1個(驗餘淨重3
35.25公克),因查無涉嫌人,為此,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又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收件人名稱「陳麗如」之包裹內含
第二級毒品大麻乙案,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故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1047號簽結在案,有該檢察官112年3月16日簽呈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1047號卷【下稱他卷】第69頁)。
㈡扣案物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驗,檢出第二
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335.25公克、空包裝重31.60公克),此有該局112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3690號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參(見他卷第57頁、第47至49頁、第31頁、第39頁),堪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包,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可能殘留微量毒品,自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