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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單禁沒字第 5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406號、110年度他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包(含包裝袋,總毛重拾肆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檢查來自英國、收件人署名「Ma Hui-Ming」之郵件,內有第二級毒品MDMA 1包(含25顆藥錠,毛重14.2公克),經偵辦後查無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者之身分,然就前揭扣案物仍屬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收件人名稱「Ma Hui-Ming」之包裹

內含第二級毒品乙案,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故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1345號簽結在案,有該檢察官110年2月23日簽呈可稽(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他字第1345號卷【下稱他卷】第63頁)。

㈡上開案件扣案之郵包一件(含包裝袋,內含25顆藥錠),經

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其鑑定結果略以:該扣案物總毛重14.2公克,經隨機取1件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等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該公司109年11月1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參(見他卷第39至49頁、第59頁),而其餘藥錠,既與經鑑驗之上開檢體為同批扣案且同種類,堪認其亦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是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MDMA,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袋內仍可能殘留微量毒品,自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范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