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單聲沒字第 1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玉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22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玉玲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2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范玉玲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11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述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於網路上購買,由大陸地區

輸入,以供己栽重之用,屬其所有乙情,業據被告迭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3、77頁);又該等扣案物未依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申請檢疫,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在案,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40張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至13、43至49頁),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皆為被告所有,以供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所用之物,應依前揭規定均宣告沒收,均予以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附帶鮮果實佛手柑地上部 25枝 2 帶土發財樹植株 1株 3 帶土文竹植株 1株 4 帶介質梔子花植株 1株 5 帶土不明植株 1株 6 辣木種子 3罐 7 土壤 3包 (總淨重2.98公斤)

裁判日期: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