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煜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0491、104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煜棠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2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藍保管字第634號),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以111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2號判決無罪,於112年3月28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書、被侵害著作及權利相關證件清冊、鑑定證明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視證明、徐宏昇律師鑑定意見書、台灣微軟公司光碟檢驗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及異動內容、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商標受侵害一覽表、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XBOX、KOEI等商標之盜版光碟 1052片 2 仿冒WII等商標之盜版光碟 771片 3 仿冒PS等商標之盜版光碟 633片 4 仿冒勞力士商標之手錶 1支 5 仿冒浪琴商標之手錶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