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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上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張慈娟被 告 劉慶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慶榮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原告張慈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2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