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8號原 告 蘇友珊被 告 卓紘斌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8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審酌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