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5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安寧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2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2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不得對甲○○為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騷擾。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同一犯意,於前開時間接續為上開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各行為間具有時間、空間緊密性,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本院通常保護令裁定之效力及其傳送通訊軟體訊息之行為對告訴人侵害之程度,參酌其自述因認告訴人外遇,對告訴人所提民事侵權訴訟獲判賠償但尚未確定,又其與告訴人及訴外人間尚有數起訴訟糾紛,並因其工作壓力而情緒不穩等行為原因,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業與告訴人於另案調解成立,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金融業,年收入約百萬元,無需扶養之人,患有創傷後壓力疾患、恐慌症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再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衡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訴人亦表明同意予被告緩刑,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如主文,以啟自新,併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於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然為使被告能確實謹記不再犯,爰併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不得對告訴人為侵害或騷擾如主文所示,以貫徹緩刑宣告之目的。被告倘有違反前開緩刑條件之情形而情節重大者,得依法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6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戚瑛瑛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劭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3627號被 告 乙○○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所涉妨害秘密等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甲○○係夫妻,渠等因乙○○懷疑甲○○有外遇而感情不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563號通常保護令,命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亦不得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6月。乙○○已知悉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行為騷擾甲○○,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知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並有為如附表所示行為之事實。 2 告訴人甲○○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56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 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於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6月之事實。 4 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證明被告有如附表所示之騷擾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戚 瑛 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喻 筱 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方式 騷擾內容 1 110年12月10日 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之Line對話 被告以:「…你怎麼受得了破軍化權的老太婆加醜女人」、「…我到想看知道鄭婆看到她愁(?醜)老太婆的表情,花了那麼多錢幫你打離婚官司還離不成的表情…」等語,騷擾告訴人。 2 110年12月12日 同上 被告以:「爽」、「你今天穿得衣服是鄭婆醜女送你,還說你不是為了錢…」、「…你怎沒帶外遇68歲又同居鄭老女人去參加王奶奶生日啊。你外遇鄭醜女人可以和王奶奶當姐妹了…」等語騷擾告訴人。 3 110年12月13日 同上 被告發送一則訊息後又旋即收回。 4 110年12月23日 同上 被告以:「鄭女這麼老又這麼醜,你做愛下去做得下去,我真佩(?服)你」、「鄭女的Line照片跟本人還差非常多,本人醜到爆,你也可以做愛的下去……」「為了鄭醜女連朋友都沒有,只能跟老女人相陪……」「反正你都敢公開沒離婚和鄭明珠賤貨同居,我當然敢告你和鄭老女人我也敢告」等語騷擾告訴人。 5 110年12月24日 同上 被告以:「鄭娑(?婆)這個醜女,老公是攀岩摔死了,跟這種醜女女人在一起運氣會不好……你要小心啊」「你跟著鄭醜女在一起都身敗名裂,跟鄭賤貨在一起運氣有好到那裡呀?……」等語騷擾告訴人。 6 111年2月3日 同上 被告以:「Happy new new year,老公。今年你沒給我紅包,就從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給我」等語騷擾告訴人。 7 111年3月23日 同上 被告以Line發送2則訊息又旋即收回。 8 111年3月28日 同上 被告以:「王先生(即告訴人甲○○)真的還蠻佩服你的,鄭婆長這麼醜還可以帶他去中和的健身房」、「中和的健身房的人都說你帶的個媽去健身房」、「我要是你臉就丟光了」、「重點是這個女人還醜耶」、「唉悲哀」、「你還沒有離婚。公開場合帶外遇老女人去健身房,這麼丟臉也做得出來」等語,並收回訊息1則方式騷擾告訴人。 9 111年4月7日 同上 被告以:「我覺得王錫昌這輩子就敗在你這個兒子身上,很可悲這麼好的家庭這麼好家教,怎會生出你這種小孩。你空有外表內心真的險惡。你對得起你的父親嗎。你和一個70歲的老女人跟他同居睡在一起,你不覺得很可悲嗎。你父親在天上一定都在哭泣……」等語,收回訊息2則之方式騷擾告訴人。 10 111年4月8日 同上 被告以:「……都是你們外遇鄭明珠錢也不是你出律師費啊……」等語,並收回訊息1則方式騷擾告訴人。 11 111年4月11日 同上 被告以:「你敢動我的東西我就告死你」、「你的房客準備被我告」、「…你休想車子過戶……你真的很不要臉那個房客就是你同居的鄭明珠再惹我我就公佈的紫威群組給你看……」等語騷擾告訴人。 12 111年6月30日 同上 被告以:「你該去看醫生,同時外遇好幾個55-70幾歲的老女人,重點還是又老又醜……你再惹我,等侵害配偶權的判決書下來,放在紫威群組……要同居又醜的老女人又要讓人家幫你做貞節牌坊。你當大家是白癡嗎……」等語騷擾告訴人。 13 111年7月1日 同上 被告以:「若不是你為了錢,難道你是愛鄭老太婆肥肉體……長得像“周遊”長相」等語騷擾告訴人。 14 111年7月3日 同上 被告以:「你所謂的敬老尊賢就是睡個一個70歲又老又醜老女人做愛,你精神狀況有問題,是不是應該看醫生啦?」等語騷擾。 15 111年7月4日 同上 被告以:「你外遇的對象一個長得比醜又老,跟周遊都有得比,難怪法官辦案越辦越努力,你的八卦上新聞還真的蠻有點閱率」等語騷擾。 16 111年7月28日 同上 被告以Line發送3則訊息騷擾,又旋即收回訊息。 17 111年8月1日 同上 被告以Line發送3則訊息騷擾,又旋即收回訊息。 18 111年8月2日 同上 被告以:「王先生勸你一句話,別為了錢取悅又老又醜老女人做愛,吃了西藥壯陽藥,又吃中藥壯陽藥……」等語騷擾。 19 111年8月20日 同上 被告以:「想到鄭老太婆,鄭醜女為了你花了那麼多錢而離不了婚想到就非常的爽,比中樂透還開心……」等語騷擾。 20 111年9月2日 同上 被告以:「你真的他媽的嘴很賤,你會有報應,你還是人嗎?你不知道保險業都說你是業界渣男…」等語,並傳送印有渣男之打火機圖片,隨後,又旋即收回前揭圖片等方式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