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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13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審簡字第13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長立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069號、第14070號、第14071號、第1407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803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應補充增列如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本院111年度家護聲字第79號延長通常保護令送達證書(見本院審易字卷第61頁)。

㈡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3頁

)。

二、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及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因家庭暴力行為多有長期性、習慣性、隱密性、連續性之特徵,家庭成員間關係密切親近,對於彼此生活、個性、喜惡之瞭解為人際網絡中最深刻者,於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時,除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外,更應將被害人主觀上是否因加害人行為產生痛苦恐懼或不安之感受納入考量。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此乃使他人因而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與前述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肇致相對人心理恐懼痛苦,在程度上有所區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係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為不同規範,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9年11月10日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研討結果參照)。

㈡經查,依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寄這些簡訊

給我,我覺得不舒服,被騷擾,我很害怕,我不想跟他聯絡等語(見他字第1348號卷第42頁),足徵本案被告多次傳送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及語音訊息之行為,依告訴人主觀感受係認被告所為乃騷擾之舉,並使告訴人心裡產生不快、不安之感受,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騷擾」行為。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㈢被告多次傳送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文字及語音訊息予告

訴人之行為,係基於同一違反保護令之主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偽造有價證券、誣告

、妨害自由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非佳。其漠視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延長通常保護令效力而恣意違反,對告訴人實施騷擾行為,所為誠屬不該;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2頁);另考量告訴人表示:我希望被告不要再跟我聯絡了,之前我原諒他,被告會在外面囂張,對我的家人非常沒有禮貌,被告最近有改變,請依法判決等語之意見(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5頁);再參酌被告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已婚、無未成年子女需其扶養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字卷第84至8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沒收部分: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廠牌、型號復均不詳,且酌以該門號行動電話屬日常生活使用及可得購買之一般用品,縱予沒收,所收之特別預防及社會防衛效果亦甚微弱,顯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4069號

14070號14071號14072號被 告 乙○○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甲○○○係姊弟,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前因乙○○有騷擾甲○○○之行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02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禁止乙○○對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甲○○○騷擾,該保護令有效期間1年。復經甲○○○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臺北地院再於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79號裁定再延長期間2年,並命被告不得對告訴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乙○○明知上開保護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自110年12月29日起至112年4月8日止,在不詳地點,使用手機分別傳送附表一、二所示之文字及語音訊息,使甲○○○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住處,不斷接收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訊息,乙○○即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上開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乙○○之供述 被告坦承知悉臺北地院保護令內容,並坦承傳送文字及語音訊息予告訴人 2 告訴人甲○○○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臺北地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02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111年度家護字第79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之裁定 臺北地院裁定核發通常保護令,命被告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被害人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已延長至113年12月27日 4 臺北地院送達回證、保護令執行紀錄 臺北地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022號保護令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被告在嘉義巿東區溪興街245巷4號住處,由其配偶收受,另嘉義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同日撥打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告知被告保護令主文及違反保護令之法律效果 5 告訴人所提出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紙本及光碟) 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前後多次騷擾行為,時間相近,且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並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故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請僅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孫 沛 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歐 品 慈附表一(文字訊息):

編號 傳訊時間 傳訊內容 1 110年12月29日上午7時18分許 被告表示上帝要我們關懷監獄中的弟兄,我(被告)會用忍耐的愛持續表現,感動你(告訴人)內心深處良心。 2 110年12月30日下午2時31分許 被告傳送手寫紙張翻拍照片(畫質過於模糊無法得知內容)。 3 111年1月10日晚間9時41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4 111年1月11日下午4時48分許 就財產糾紛之事指責告訴人落井下石、無情無義、不懂感恩 5 111年1月12日上午7時57分 傳送網址聯結 6 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26分許 要告訴人不要只會搶自己弟弟的事務所跟辦公室,上帝要的是謙卑公義,不是去拐騙背信,請好好的向上帝懺悔。 7 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6分許 傳送網頁截圖1張 8 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42分許 被告稱法官要其再對告訴人提告返還記帳事務所管理權 9 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17分許 被告表示很多親友都更有錢,他們不會去貪婪別人的財產,也不會霸佔事務所,請(告訴人)找親人出來勇敢的協調,沒有道理就是寸步難行自以為是。 10 111年1月12日晚間9時55分許 被告表示要照法官建議去行,聚餐待訴訟告一段落再說 11 111年1月13日下午3時許 傳送照片1張 12 111年1月13日上午9時35分許 被告傳送劉師母電話,表示劉師母隨時可傾聽(告訴人)委屈。 13 111年1月14日下午5時19分許及晚間11時02分許 傳送網址聯結各一 14 111年1月16日上午7時21分許 被告向告訴人表示事務所係其所有,絕無要賣給告訴人,告訴人作為侮辱親弟弟,若告訴人聽不下親友勸忍,就自己受苦囉 15 111年1月16日上午8時29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16 111年1月17日晚間7時38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17 111年1月19日上午7時49分許 被告表示要摸摸良心,想想3年前的感冒在文化路昏迷不醒,是誰開車協助去就醫。竟不顧救命之恩打壓親弟弟,搶事務所及辦公室,要學習耶穌的愛可以得救。 18 111年1月25日上午7時53分許 被告表示你(告訴人)所作所為已經天怒人怨,因為你(告訴人)不懂靈與愛,自以為是,見錢眼開。 19 111年1月28日上午8時47分許 被告表示請歸還記帳經營權,被告願意賠償半數違約金,錢可買賣的東西都是小事,被告要討回公道。 20 111年1月28日上午10時23分許 被告表示王清泰與蔡啟芳之人,要幫助被告回文化路辦公。 21 111年1月28日上午10時41分許 被告表示希望(告訴人)放下與弟弟的恩怨,申請和解給一個謀生的空間,親人的怨宜解不宜結。 22 111年1月28日下午4時33分許 被告表示是其分給告訴人飯吃,不可以全部搶走變自己的,趕快浪子回頭回到天父上帝懷抱 23 111年2月3日上午9時37分許 被告表示鄭金麗之人並無法代表被告將辦公室賣出,更不該將辦公室過戶予吳永隆之人,要告訴人不要以為付80萬元就是完成過戶,告訴人將事情推給女兒,被告要討公道,告訴人搶弟弟飯碗天地不容。 24 111年2月5日晚間10時6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25 111年2月21日上午10時55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26 111年2月23日上午7時7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27 111年2月25日上午8時58分許 被告指責告訴人在其出獄後落井下石,告訴人不知悔改,強佔親人財產,狗眼看人低,良心不知道去哪裡,上帝要告訴人這樣侵吞對自己有恩的親弟弟辦公室? 28 111年2月27日上午9時45分許 基督耶穌要人相愛,告訴人割捨親兄弟姊妺的感情難道沒有一點良心不安 29 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56分許 傳送網址聯結1則 30 111年3月19日下午3時31分許 被告表示生沒帶錢,死也帶不走,第一次的澡跟最後一次的澡都要人幫忙洗,為何要那麼驕傲、惡意、忌妒、仇恨、自私。在地球時間有限,別浪費時間去傷害自己與別人。??? 31 111年4月13日晚間6時59分許 被告表示兩邊親人可以一樣好,(告訴人)被丈夫女兒困住,不跟自己的親弟弟和好,就是對上帝虧欠,貪得弟弟的事務所及房子會良心不安,要幫助他(告訴人)勇敢走出面對,親情比什麼都重要,他(告訴人)還是執迷不悟,那被告就要向上帝控訴。 32 111年4月15日晚間9時59分許 被告表示你(告訴人)不要親情就太過分,可以賤賣難道就不能轉賣?背信霸佔事務所,貪得兩棟房子,良心在哪裡?不敢出來讓牧師評評理就是心虛。 33 111年4月21日中午12時56分許 被告表示自稱基督徒卻不聽聖經話語,貪得兄弟姊妹財產,是近親就要給贖回,再活也沒有幾十年,魔鬼貪婪會將(告訴人)折磨不成人形,上帝都說錯了還不認錯,就只能交給上帝了。 34 111年4月22日晚間10時25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35 111年4月25日晚間8時41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36 111年4月26日下午5時51分許 被告表示保護令並沒有生效,我(被告)沒有按喇叭也沒有傷害,我(被告)有違法行為願意接受制裁,我(被告)要提告背信、侵占、毀損。 37 111年4月26日晚間6時20分許 被告表示收利息然後拿支票跟現金,是不是貪婪背信。 38 111年4月26日晚間10時26分許 被告表示不想繼續告阿女(告訴人),被告可以放任貪婪,被告已經是快死的人,他(告訴人)不想想看今天是誰讓他賺到錢,故意裝無辜,被告沒有時間再耗下去,只能等到母親節若不出來就告刑事。(告訴人)看不起出監的被告,為了床墊罵被告欺人太甚。 39 111年4月27日中午12時38分許 傳送網址聯結1則 40 111年4月27日晚上9時5分許 被告表示你(告訴人)沒有勇氣跟親弟弟見面,其他親人會帶著我(被告)一起去找你(告訴人)見面的,你(告訴人)會去教堂敬拜上帝,所以你(告訴人)是尚未得救的基督徒嗎? 41 111年4月27日晚間9時7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42 111年4月28日凌晨5時19分許 被告傳送主禱文並表示可重新檢視反省自己屬靈的生命。??? 43 111年4月28日上午11時5分許 被告表示反反覆覆、顛三倒四,沒有反省能力,向螃蟹一樣橫著走,什麼親人都聽不下,不願意去看阿菊姐對得起良心嗎? 44 111年4月28日下午2時33分許 被告表示最晚等到母親節,已經忍無可忍了。 45 111年4月28日晚間8時45分許 傳送網址聯結1則 46 111年4月29日上午6時13分許 被告表示大姊要轉告你(告訴人)手段殘忍無情,房產為身外之物,都已經那麼有錢了,42號充滿丈夫怨靈,不要怕別人說壞話,不要學你(告訴人)丈夫,不饒恕人會步步錯,全家出來處理好關係,才是生存之道。 47 111年4月30日晚間7時28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48 111年5月2日晚上7時48分 被告傳送1則網址。 49 111年5月5日晚上9時53分 被告傳送1則網址。 50 111年5月7日下午4時16分 被告傳送1則網址。 51 111年5月7日晚上7時29分 被告傳送1則網址。 52 111年5月8日上午8時59分 被告傳送1則網址。 53 111年5月8日下午4時45分 被告傳送1則網址。 54 111年5月8日上午9時15分 被告表示勇敢堅強面對自己的貪婪罪惡與無情無義,悔改認罪,母親在天上會原諒。 55 111年5月10日晚間8時55分 被告傳送數人外出之合照1張。 56 111年5月11日上午6時54分 被告傳送含「有沒有後悔藥、沒有回頭路、沒有刪除鍵」等文字之圖片。 57 111年5月11日下午1時10分 被告表示在監獄中請(告訴人)幫忙付貸款,出獄會連本帶利贖回,我(被告)辦公室廁所遭敲碎,地下室遭賤賣,他(告訴人)不知足,侵占背信店鋪,事務所是我(被告)開設的,我(被告)一般保護令有提出抗告,我(被告)見到他(告訴人)頭都低低的,我(被告)還有寫信道歉。 58 111年5月11日下午1時12分 被告表示補償費是買店舖與事務所,我(被告)有搬到林森路辦公,關係好比錢重要,做人不能太自私,他(告訴人)拒絕往來見面和好,還把信件退回、廁所敲碎。 59 111年5月11日下午2時13分 被告傳送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截圖(畫質過於模糊無法得知內容)。 60 111年5月14日、19日、20日、21日、25日、26日、31日及111年6月4日、6日 傳送13則網址聯結。 61 111年6月7日上午11時49分 傳送網址聯結1則 62 111年6月13日上午9時36分 被告表示有請陶山本之人主持公道,協助處理事務所及房子遭侵占之事。 63 111年6月19日晚間9時31分 被告表示在監獄裡無法知道貸款金額,好幾次找了大姊請你(告訴人)出來談都不出面,你(告訴人)連親情都不要,為了財產就可以說我(被告)多壞,為了你(告訴人)的事,我(被告)跟親人哭過好幾次了。??? 64 111年7月25日下午4時37分許 被告傳送與刑法誣告罪相關之資訊截圖。 65 111年8月8日晚間9時35分許 被告傳送與蔡斌之人祝父親節快樂等對話內容截圖。 66 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33分許 被告傳送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截圖(畫質過於模糊無法得知內容)。 67 111年8月31日晚間8時49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68 111年9月7日上午7時28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69 111年9月8日下午5時53分許 被告傳送圖片(畫質過於模糊無法得知內容)。 70 111年9月9日下午1時46分許 被告傳送女孩戴帽之圖片1張。 71 111年9月12日晚間7時13分許 被告傳送與鄧有義之對話紀錄截圖2張(畫質過於模糊無法得知內容)。 72 111年9月12日上午7時24分許 被告傳送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畫質過於模糊無法得知內容)。 73 111年9月13日上午7時24分許 傳送與他人截圖 74 111年9月18日上午6時10分許 被告傳送含有詩篇文字之圖片1張。 75 111年9月18日晚間7時3分許 被告傳送一男子坐於輪椅上之圖片1張。 76 111年9月19日晚間6時56分許 傳送網址聯結1則 77 111年9月19日上午7時44分許 被告表示湯牧師教導要學習禮讓,才能稱得上卓越善良的基督學生,不要太貪婪,湯牧師可以幫忙走出來,自己當神求主赦免,沒了公義,愛別人的心就沒了。 78 111年10月13日凌晨5時57分許 被告表示二姐答應出來和解,卻不願意聽鼓勵反反覆覆,作賊心虛,不理勸勉,只好提起不當得利告訴,貪婪還違反稅捐稽徵法,乞丐趕廟公,跟女兒霸佔兩間房屋及事務所,毫無悔意,避不見面。 79 111年10月13日晚間8時24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80 111年10月15日上午11時20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81 112年1月3日晚間9時31分許 被告傳送願主愛澆灌,因愛饒恕包容,主耶穌醫治大能在被告身上彰顯等文字。 82 112年1月15日晚間7時27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83 112年1月17日下午5時39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84 112年1月25日上午9時57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85 112年1月26日下午4時6分許 被告表示蔡尚斌之人可能要結婚了。 86 112年1月29日上午7時49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87 112年1月31日上午7時24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88 112年3月23日上午6時57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89 112年3月25日晚間7時25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90 112年4月2日下午5時16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91 112年4月7日晚間9時28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 92 112年4月8日晚間6時40分許 被告傳送1則網址附表二(語音訊息):

編號 傳訊時間 語音內容 1 110年12月29日上午10時33分許 江明學這麼誠懇地去找你,你稱讚人家好,要拜託人家解決,阿後來又變來變去,難怪人家生氣,人家給你巴一下也有事情,說人家要給你怎樣,人家不敢給你怎麼樣,是你不對,他受到上帝的疼去折磨你,你要想開沒人要對你怎麼樣,我已經對你上訴了,沒事,我不會對你怎麼樣你也不用怕。勇敢嘛,不要霸佔人家的財產,出來說啊,不說就法院判啊,感謝主稱讚主。 2 111年1月14日下午1時43分許 你做人大姊,小弟這麼認真對待你,對你這麼有心,還讓你賺大錢,哪個人會把他的小弟趕出去的?為什麼有那個權力把他趕出去,你就是認為登記你丈夫,乙○○就拿你沒辦法了,你丈夫算什麼?在我心中算什麼?你糟蹋你丈夫也糟蹋我,讓我們兩個像仇人,你這樣有價值嗎?你自摸著良心想,你竟然把我趕出去,換鑰匙,叫我不要和你往來,說不要認我這個親人,換做你什麼感想?上帝原諒你、上帝赦免你。 3 111年1月14日下午1時45分許 你有擔當就要出來,你竟然將事情推給你丈夫兒子,讓你丈夫兒子跟我當仇人,你的心過得去嗎?這是你最大的罪惡錯誤,你還認為你沒錯,說我誹謗我拜託你去告,讓大家都知道你是怎麼做人的,你自己還都沒覺悟,不知道人家怎麼對待你的,欠錢我還幫你去討錢,你再想想看。 4 111年1月14日下午1時51分許 我在被關,你替我解決事情,我感謝你,但說到錢的事,你還要跟我討錢,你這樣良心有價值嗎?你去看看你小弟,他在被關哪有錢可以還你,我在做這記帳的,老婆生活也困難,你也應該為他考慮吧,這麼厲害雞婆?都你在還?你不還幫還,他們能拿你怎麼辦?他們也不敢拿你怎麼樣,你說是介紹是你們兩個自己去講的,結果你這麼厲害,把人家的錢都扣光光,你這樣不過份嗎? 5 111年1月14日下午5時19分許 所有的親人都在苦勸拜託你,出來見面講講,見面三分情,齁~你都做不到,都說我在利用控制你,錢都你在賺三十幾年,你都沒辦法忍耐喔,真甘心,沒必要,人世間活不了多久,你我都沒很厲害啦,你我都是上帝的子民,都是基督徒,可以透過教會牧師出面替我們解決,講道理好來好去,看要怎麼解決,齁~佔了就都你的,都不還人了,要等人告你才要認。 6 111年1月18日下午2時19分許 你蔡金水大姊叫我跟你說,人家一碗飯分你吃,哪有人就直接整碗端走,他說你這樣很沒意思,要學乖點、要聽話,不要這麼搶、貪,好嗎?你去跟你大姊說你不會貪搶別人的東西、你會讓人,你大姊也是我大姊,你又不認我這個親人,所以你自己去解釋,我也不會勉強你,祝福你,你大姊就是這樣說,阿你就是不會對人好,不會去感動,整碗端走都你的了,這樣會被笑喔。 7 111年1月19日下午2時56分許 你在懷疑我為什麼經過七年還不要賣你,我本來就沒有要賣你,我只要你幫我繳貸款利息,我寫信拜託你,說我回來後會連本帶利的贖過來,你要有良心,結果你竟然說要和我斬斷關係,你這樣有沒有過份?自己問問你的良心,不讓我去你那辦公,我回來就說東西都你的了,世間有這種事?人家賣你房子也沒賣你家具,人就是這樣,看你都欺負你小弟到什麼程度,你好好想想看,人家本來就沒有賣你。 8 111年2月26日晚間7時27分許 你自己好好的想,你做人做的這麼過份,我要跟你拿個東西,你卻說那別人賣你了,不能搬跟使用,你想想看你做人這麼自私,連個東西你也跟我計較,含淳(音譯)去台北住一晚,你竟然說這是還沒過門的媳婦,你不要,這種話你說的出來,你不想想我為了你在高雄賠了多少錢,一間店讓你好好的開,那間八百萬的也不怎麼賺錢,都我賠的,你良心在哪,這麼會計較,還不知悔改。 9 111年3月1日下午1時45分許 你今天什麼事都怪別人,你怪我,我對你難道不夠好?一間房都給你,結果你竟然連讓我去辦公都不願意,把我戶口遷去區公所,換房子鑰匙,都不讓我知道也不商量一下,用一個鐵櫃子就說都你的,搬到自己那,連讓大家用都不行,你看哪個親人說你對的,都只說阿立沒有賣你,只是要你幫忙繳貸款,你就是貪心無情無義。 10 111年3月1日下午1時48分許 人家可以讓你、賣你,對你這麼好,讓你住,把你當自己人無條件讓你辦公,有跟你要求什麼嗎?你竟然把我趕出來,你想想看你做的這麼殘忍,連一點良心都沒有,還不覺悟不悔改,不去跟上帝說你做不對,還認為你自己對,你今天不會快樂因為你良心過意不去,上帝要你放下去疼人,但你不可能去疼人,因為你自私,永遠只想到自己,你要怎麼快樂。 11 111年3月7日上午8時51分許 你要勇敢出面,我們都願意原諒赦免你,雖然錢的事情還是要談,因為實際上我們就沒有賣你,你自己要清楚,你要和好才能代表生命得到救贖,不是你在那邊祈禱,主就會原諒你,你自己要想開走出來,你大姊也說不要把別人給你的一碗飯整碗端走,世上沒有這個道理,你丈夫敲馬桶敲房子這實在是很重的罪,我好好跟你講,你趕快出來不然真的會越告越慘。 12 111年3月10日晚間6時7分許 這件事情你自己再想想看,今天如果你真的把地下室買過去,你也要跟你小弟說不論如何要留一半給他或是給多少錢,讓我出來多少還有錢可以用,我今天就不會這麼討厭你,因為你真的是貪心過度,你不讓我知道又偷偷地來,我當然會這麼討厭你。因為你很貪心,貪心不打緊又不會做人,如果說留點錢給你小弟,我就不會這麼討厭你,不是像你現在這樣假鬼假怪,沒人會稱讚你的,你要會想。我以前脾氣不好,現在悔改面對,你不用怕我,我不會對你怎麼樣,你是我最親的姐姐,你不用偷偷的來,這件事很好解決的,你如果一直想不開也沒人有辦法,你要感謝主謙卑面對,上帝就會祝福你,不要想不開,你就是要快樂,你若不認親情把我當仇人,我對你也沒辦法,所以我苦勸你,我也哭了很多,跟你講的都是事實,我也不要為了這件事告你。 13 111年4月19日下午1時59分許 拜託你冷靜一下,所有的親戚都希望你們出來見面,你不出來,也會帶我去事務所見面,你還能不出來嗎?所以就是一定要出來見面,當面講都可以談,或去我那談也可以,看是不是真的這麼惡質、這麼厲害,都為自己家庭自私成這樣,這都可以談,我line傳給秋惠(音譯)等親人,大家都要他出來,帶我去找他也不出來,我如果去告他也不用再這樣去找,再不然我就找客戶去找他,他跑不掉的,看他多無情,都可以,就是要叫他出來,掰掰。 14 111年4月27日晚間10時33分許 你要給丈夫一點稱讚,稱讚什麼?稱讚他如果有心要敲打,就把所有玻璃都打破,怎麼只敲個廁所,有夠可惜的,既然要靠你吃穿,那就要全部打破,連大門也打破,讓那個怨氣越來越多,這樣才對啊,看你還能不能住的平安。所以要想開一點,要會感謝、稱讚、和好,人家就是這樣跟你講,你還聽不懂,真拿你沒辦法,你不用見上帝,你和他去拜媽祖就好,媽祖也什麼都可以做,對不對? 15 111年4月29日中午12時47分許 哈哈哈,原來你的上帝就是貪心的上帝,不會去幫助體諒人的上帝,阿你實在是有夠可憐,阿我的上帝是快樂的上帝,是無所不濟、歡喜、會去幫助體諒人,我體諒你硬要,所以我體讓你說要給我八十萬,然後你說我不對再繼續吵要還你四十萬,我也願意還你ㄟ,好嗎?你要摸你自己的良心啦,你的上帝是沒良心的上帝,上帝不會祝福你啦,你要讓你小弟贖回,你小弟對你溫情這麼深,從小就幫助你結果你不知感恩,所底你的上帝是不會感恩的上帝。 16 111年4月30日上午9時59分許 我們是在說事情給你聽,你全家來我們這看我們怎對待你們,結果函淳(音譯)只是要去考試在你那住一晚,你竟然說媳婦說不給住、不歡迎。不想說你啦,你自己去摸良心,上帝一定不喜歡你,不想想誰是你親人,誰對你好,好壞人你都分不清,只要為了你自私的就是好人,你自己想想你們怎麼對待人,我本來不知道。 17 111年5月9日下午5時許 讓我辦公,齁~說我利用你,說我會哭笑,阿不然我是瘋子嗎?我不是人嗎?我是人當然會哭笑,被你們欺負成這樣,東西賣你們,房子過戶,你就說連家具都是你的了,齁~天地之間就你最會講,你自己想想別人怎麼勸你的你都不聽,你是正常的人嗎?再想想看正常的人會佔自己小弟的財產嗎?還不見面說會怕,你怕什麼?你是人你不用怕。 18 111年6月12日晚間6時10分許 阿你要佔就盡量去佔,佔到讓你兒子去吵架。你盡量去佔,我明天就要給你送法院,不用那麼多廢話,要不要出來一句話而已。 19 111年6月20日上午9時41分許 要不要認親,我們都要感謝主。要用歡喜的心去面對所有的親人,你要勇敢出來,沒什麼不能講的,給人機會就是代替上帝給人機會,你也要給人機會,你都要佔贏的,世上沒這個道理,你是我親姊我尊重你,我疼你對你這麼好,你要學會去稱讚感謝主,知足感恩,嘉義台北你各買兩間房子是用什麼錢買的?不就是從我這邊賺到買的,不然你要怎麼賺,所以你要會思考。 20 111年6月20日晚間時6分6分許 我再說給你聽,我難道繳不起?我難道沒有能力買回來嗎?我回來賣一賣都還有賺錢,我是可以再跟你買回來的ㄟ,是因為人跟人間有良心,我說好幾次了,但人家都不要我跟你買回來,這是事實,人家都說賣了就賣了,但人家想說你會讓我辦公,所以要我不要帶太多人過去,你會比較開心。你自己心裡有鬼不讓我買回,你當作這就是你的了,要和我斬斷關係,你自己再想想看,你連理都不理我。 21 111年6月23日上午6時12分許 蔡董ㄟ,你要用住址給你大姊喔。信耶穌也沒那個心,只剩一張嘴,這樣沒用,像我這樣拜佛組聽佛經,光用嘴說沒心,這樣會沒有辦法成佛祖,我line給你看這樣你就知道意思了,所以信耶穌也沒那個心,只剩一張嘴,就跟我說的那個信佛祖一樣,我line給你看一下。 22 111年7月12日下 午1時6分許 我哪有什麼資格給你傳教訓的話,你好好想想我哪有傳,我是傳給你鼓勵要你勇敢面對,上帝是要我們去疼別人,何況是你自己的親人,你怎麼想不開,我們不是都在鼓勵你嘛,你全家是你家,你都只聽你家的話,檢察官也說你這樣不對,所以你要勇敢面對,事情不是讓你自己家裡知道就好,我們就是勇敢出來面對,快快樂樂過一生,活沒有多久,我們的生命就是這樣,上帝祝福你。 23 111年8月11日晚間9時34分許 做人家的大姊,你是我的親大姊,你這麼無情無義,做人做的這麼絕,你說我搬你的鐵櫃,你竟然說兩間都你的,你用不夠,給我放一個老鼠洞給人過,你覺得你這樣對嗎?我這樣勸你要有量有福,要赦免,我才一個動作而已你就記恨我,要藉這個機會佔人家東西,兩間都佔都說是你的你做的,你一開始會做嗎?還不是我叫人教你,人要會謙卑,你叫人出來處理,感謝主,上帝祝福你。 24 111年8月26日晚間7時22分許 你跟別人說我都不和你講,我就是捨不得讓你賠錢,不管賺賠我都一再寫信給你拜託,別人說竟然都說你都不看我的信,你自己摸良心想看看,我給你寫那麼多信,跟你道謝感恩,你都不理不睬我,人可以這樣嗎?還說我是你的親弟,你真的這麼殘忍嗎?難怪,感謝主。 25 112年1月5日晚間6時11分許 問我三十幾年如何接濟他,要我提出證明,我想要拜託你打電話給他,說我都拿香腸回去給人,他們都稱讚香腸有夠好吃,結果又多買二十斤,讓我又忙,你問問看他說民國七十幾年,他孩子都還小,去住在高雄,我那時買了一間店面,買了大約六七百萬,讓他去開店,東西都我出的,你去問他有沒有,當時他兒子我還請補習老師去教他,還有最後那間店賠錢是誰賠的,一路走來還有他丈夫來我這邊上班,沒工作沒技術,叫他來我這學,你問問他是不是有這件事,而且帳都他在管,都給他發落,上班也要賺、分的也要賺。你問問他有沒有,人要有良心。你問問看他這些是不是事實。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