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簡字第20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美文選任辯護人 李佳倫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0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易字第一五六五號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56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不宜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