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陳美安(兼楊秉臻之承受訴訟人)
楊朝欽(兼楊秉臻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祈坊被 告 王伯群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7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伯群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楊秉臻(已歿)、陳美安及楊朝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楊秉臻之繼承人陳美安、楊朝欽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存卷為憑,且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