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1號原 告 張依婷被 告 陳昺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10號案件審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撤回刑事告訴,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於本院訊問時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訊問筆錄附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