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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審易字第 20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0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信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457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5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信昌依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自己之行動電話門號任意提供給他人使用,可能因此提供不法集團分子作為詐欺工具,藉以獲取不法利益並逃避追查,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7日前某時,將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2、3、6所示門號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胖」之人使用。嗣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SIM卡後,持之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接受簡訊認證如附表一編號2、3、6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yaoshou975」、「yaoshou977」、「yaoshou979」、「yaoshou970」。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即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詐術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遊戲點數後,將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提供予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即將該等遊戲點數存入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GASH會員帳號內。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提供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行動電話門號予「小胖」,嗣供詐騙集團成員註冊認證附表一編號1、2①、3①、4、5所示GASH會員帳號,並用儲值被害人許寶云等8人受騙提供之遊戲點數,被告因此所犯幫助詐欺得利犯行,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33號、第21703號、第21924號、第25162號、第25569號、第27148號、第27817號、第28169號),並於112年8月21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626號分案審理(下稱前案)等情,經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誤。而被告於112年2月15日,在臺北市萬華區,向台灣大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直營門市,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共10個行動電話門號,並將10個門號全數出售給「小胖」等情,據被告於前案偵訊及法院審理時陳述明確在卷,且有前案卷內表一各門號查詢資料可憑。而附表一編號2至6門號,嗣供用以認證之GASH會員帳號,註冊時間均為同日,加以本件附表二編號1被害人受騙提供遊戲點數序號及密碼之時間,與前案被害人相近,堪信被告所述屬實。據此以論,被告既係1次交付包含本案及前案在內之附表一所示10個行動電話門號予不法份子,並經不法份子用以認證附表一所示各該GASH帳號,再用以詐欺前案及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即應認被告係以一幫助詐欺行為侵害前案及本案各被害人數法益,從而本案起訴部分,與前案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屬同一案件。本件經檢察官起訴,於112年9月2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28日北檢銘月112偵24457字第1129093123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在卷足憑,顯較前案繫屬法院在後,本案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即屬檢察官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準此,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9851號固以同一案件為由移送本件併辦(即被告幫助詐欺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部分)。惟本件既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則檢察官此部分聲請併案審理部分,本院自無從於本件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附此敘明。

五、備註:本件檢察官起訴、移送併辦部分,雖各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退併辦,然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案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併於前案審判,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附表一:

編號 電信公司 行動電話門號 遊戲橘子帳號 認證時間 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bang66oei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3分 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76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9分 ②yaoshou975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14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③yaoshou977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16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80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22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79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20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73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8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72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7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③yaoshou971 112年2月16日晚上10時5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①yaoshou965 112年2月16日晚上9時50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②yaoshou967 112年2月16日晚上9時56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6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yaoshou970 112年2月16日晚上11時27分帳號註冊稍後某時 7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000000 目前尚無證據足認此部分門號業供認證註冊相關門號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儲值時間、遊戲點數及帳號 1 許維庭 112年3月4日晚上11時許起,使用Rooit交友軟體結識許維庭,並使用LINE暱稱「L」向許維庭佯稱:伊為酒店公關,如要見面須配合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號共5,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5;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至51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35,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0; 112年3月7日晚上7時39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2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7; 112年3月7日晚上10時6分許至12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共3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9。 2 何瑞宸 112年3月7日晚上7時2分許起,假冒客服人員向何瑞宸佯稱:伊為交易過程帳號輸入錯誤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儲值至右列帳號。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8分至51分許購買序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共10,000點遊戲點數儲值至帳號yaoshou970。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