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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審訴字第 16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166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虞永亨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虞永亨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3-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