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64號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律師被 告 黃明勳上列被告因強姦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1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強姦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緝字第116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甲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