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715號原 告 翁靖慈被 告 曾奕博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奕博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然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有該公訴不受理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