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1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桂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審簡字第26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桂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桂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下稱本案幫助洗錢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65號判決(下稱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緩刑2年,並應於民國112年5月31日前,賠償該案告訴人鄭博允損害7,000元(下稱本案緩刑條件),於112年4月18日確定。惟受刑人毫未履行本案緩刑條件,距履行期間已有相當差距,顯見受刑人違反本案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本案判決緩刑之宣告。
二、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之立法理由略為: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間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為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週延。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與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職此,受刑人如有違反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且其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即得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撤銷其緩刑宣告。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本案幫助洗錢案件,經本院以本案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併科罰金2,000元,緩刑2年,並應於112年5月31日前,賠償該案告訴人損害7,000元(即本案緩刑條件),於112年4月18日確定等情,有本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惟受刑人迄未為任何給付乙節,亦有本院112年11月21日電話紀錄可參,足認受刑人確未履行本案緩刑條件,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
㈡有關裁量是否撤銷緩刑部分:
⒈受刑人於本案幫助洗錢案件112年2月16日訊問程序中供稱:
目前月收入約3萬元,願於112年3月5日前賠付告訴人之損失,請求從輕量刑、判處緩刑等語(審訴字影卷第239至241頁)。受刑人既向法院陳明願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當已充分衡量自身財務狀況,認可履行承諾之賠償責任,而法院乃綜合斟酌受刑人願積極賠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於本案判決為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然受刑人輕率承諾上開賠償責任,獲取法院為緩刑宣告之寬典,嗣即不依本案緩刑條件履行,致告訴人再次落入求償無門之窘境,實有違公平正義,悖於誠信原則甚明。
⒉經執行檢察官合法通知命受刑人於112年7月10日前將賠償告
訴人之證明文件郵寄到署;復經執行檢察官合法通知命受刑人於同年8月2日到署說明,乃受刑人迄執行檢察官同年月15日聲請撤銷緩刑止,均未陳報關於不履行本案緩刑條件之原因。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受刑人於112年9月20日到庭,並命於同年月18日前履行本案緩刑條件,然受刑人毫未履行,亦未陳明不履行本案緩刑條件之正當事由,其間經本院多次電聯受刑人無著。參酌本案緩刑條件所命受刑人應支付之款項7,000元並非鉅額,依現今生活水準及國民經濟收入、受刑人自陳月收入約3萬元等狀況,尚難認受刑人全然無力負擔,受刑人竟絲毫未履行本案緩刑條件,業逾履行期限相當時日,堪認受刑人已無履行之意思,至為明灼。
⒊本院衡酌:受刑人於陳明接受賠償條件,受有本案判決緩刑
宣告之利益後,本應確實履行本案緩刑條件,依限向告訴人給付賠償金額,殊無先行輕率允諾,事後再消極不為履行之理。然受刑人自112年5月31日起,於有給付可能之情況下,未依本案緩刑條件向告訴人為給付,顯見其受緩刑宣告後仍漠視法令,未因緩刑之寬典而有所省悟及警惕,此已動搖本案判決之緩刑宣告基礎,堪認受刑人違反本案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