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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撤緩字第 1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1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玉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87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玉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玉鑫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87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該判決已於民國112年2月11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受保護管束期間內,經多次通知、告誡與電話聯繫,均未依限報到;另再經聲請人派員前往受刑人住居所進行訪視、協尋後,復發現受刑人於犯罪後遷徙他處且未辦理遷徙登記,顯已去向不明,而無從通知受刑人報到接受保護管束之執行。故本件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而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5款、第74條之3第1項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月5日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87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且該案判決嗣於110年6月22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確認無訛。

(二)又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先後2次核發執行保護管束命令,並據此分別定期合法傳喚受刑人於112年6月30日、同年7月31日到案執行保護管束,惟受刑人均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以及聲請人函請員警前往受刑人之住、居所訪查,受刑人均未居住在其戶籍地及陳報之居所地等情,俱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命令、送達證書、囑警訪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與萬華分局之回函及查訪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另聲請人亦曾撥打受刑人所留存之行動電話號碼聯繫受刑人,然該等號碼分別已成為空號或無人接聽逕轉語音信箱等情,亦有聲請人機關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此外,受刑人於上揭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內,復無在監在押或變更戶籍地址等紀錄明確,此並有其個人戶籍資料與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是顯見受刑人於緩刑並付保護管束期間,因行蹤不明,無從傳喚、通知,難以執行保護管束甚明。

(三)本院審酌前開等事證,堪認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確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遵期報到,且未經許可即擅自離開受保護管束地。而受刑人從未至聲請人機關報到,復因其住居所不明,聲請人及觀護人顯無法積極得悉近期內受刑人之實際生活、工作、人際交往等情況,更無從對受刑人執行保護管束。並致無法開始執行前揭緩刑所附80小時義務勞務之負擔,上開判決所考量受刑人若到案執行緩刑宣告所諭知之負擔後,得生惕勵其自新之效果,已無從達成。故由此更足認受刑人非特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且亦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5款規定,並達於情節重大之程度。故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原受之前揭緩刑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意旨雖未列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項第5款與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等規定,然依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內容與其所檢陳卷內之相關事證,要已符合前述各該款所定事由,且撤銷緩刑之效果並無不同,本院自應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四、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