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5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殷啓楨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7768號),於中華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9 時40分在本院寶慶院區國民法官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庭維書記官 陳福華通 譯 何郡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殷啓楨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殷啓楨於民國112 年1 月21日上午8 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 號0 樓住處,因不滿其胞姐殷慧宇委託印尼籍看護RIA ASISKA封裝紅包,竟基於毀損國幣之犯意,將紅包內殷慧宇所有如附表所示鈔號之新臺幣1000元鈔票共11張撕毀,致不堪行使。
三、處罰條文: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 條,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因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不再適用,併此敘明)。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廖彥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陳福華法 官 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附表(鈔票號碼):
UG122597KY、MY068293FN、UG122599KY、SZ535151JL、UG122600
KY、UG122577KY、UG122598KY、AK607868WF、UG122596KY、LX681975CN、SZ535152J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