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77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麗鈴選任辯護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被 告 李宏焜
李政軒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伊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麗鈴犯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麗鈴被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無罪。
李宏焜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宏焜被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無罪。
李政軒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政軒被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無罪。
事 實李麗鈴與其弟李宏焜、其姪李政軒(李宏焜之子)3人於民國111年5月18日晚間7時許,得知其長兄李○仁、長嫂王○慧、侄子李○德(李○仁、王○慧之子)向其父李○要求移轉祖厝等不動產所有權予其等,而前往李○仁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新○安藥局内(在營業中,為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場所)並與李○仁、王○慧、李○德發生口角爭執。李麗鈴、李宏焜、李政軒於爭執中,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李麗鈴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1年5月18日晚間7時52分至7時55分許,在上開地點,接續以附表一所示之言語指謫王○慧有婚外情,足以貶損王○慧之名譽與社會評價。
二、李宏焜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1年5月18日晚間7時54分許,在上開地點,以「丟北醫的臉啊!真丟臉!北醫怎麼有這麼髒的人」等語辱罵李○德,足以貶損李○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李政軒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1年5月18日晚間7時59分許,在上開地點,朝李○仁臉部接續吐口水2次(相關對話內容見附表二),以此方式羞辱李○仁,足以貶損李○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段雖記載「(被告李麗鈴)接續傳述王○慧與吳○龍(李麗鈴前夫)有一腿、做愛、不要臉等不實言論(詳如附表一)」,惟起訴書附表一所記載之言論內容並無「不要臉」一語,檢察官於本院112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中亦稱:「被告李麗鈴被訴恐嚇危害安全及誹謗之言論,以附表一所載為準」(見本院易766卷第59至60頁),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一)段所載「不要臉」一語應為誤載,合先敘明。
貳、本判決有罪部分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李麗鈴、李宏焜、李政軒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李麗鈴、李宏焜、李政軒固坦承其等有於上開時、地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語,惟均否認有何誹謗、公然侮辱犯行。被告3人及辯護人之辯詞略以:
㈠被告李麗鈴辯稱:我有說那些話,但是我認為不構成誹謗。
㈡辯護人為被告李麗鈴辯護稱:第一點,依告訴人王○慧作證所
述,他們去找證人李○時已經是關店的狀態,顯然事發的地點並非公眾得出入場所。第二點,被告李麗鈴之所以會提出告訴人王○慧跟吳○龍有一腿是有所本的,那是因為告訴人王○慧當時故意向被告李麗鈴笑稱「吳○龍有腹肌耶」,使被告李麗鈴憶起108年1月9日告訴人王○慧在LINE群組提及吳○龍位於私密部位(臀部及髖關節處)有開刀疤痕之事,而對告訴人王○慧是否與吳○龍存有私密關係之事存有疑竇,且當時被告李麗鈴多次講妳跟吳○龍搞一腿的事,但告訴人王○慧完全沒有否認,以此觀之,涉及告訴人王○慧個人名譽的事情竟然完全沒有反駁,顯然有違一般常情,所以以被告李麗鈴的角度來說,這個非常可能是事實。第三點,當時被告李麗鈴講這些話的時候,僅有在場之人聽聞,被告李麗鈴並無散布於眾之意。第四點,當時被告李麗鈴焦慮症發作,完全失去辨識力而陷於心智缺陷障礙情狀,無法控制自己所作所為,處於意思表示能力有欠缺的狀態。
㈢被告李宏焜辯稱:我有說那些話,但有些話被斷章取義,我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
㈣被告李政軒辯稱:我沒有吐口水,若我是吐口水,告訴人李○仁會擦臉才對,我是說「呸」,我認為不構成公然侮辱。
㈤辯護人為被告李宏焜、李政軒辯護稱:就被告李宏焜部分,
他說「丟北醫的臉」等語,是在合理評論告訴人李○德爭產的行為,這是屬於合理評論的範圍,並不是誹謗或是公然侮辱。關於起訴意旨認被告李政軒吐口水部分,如被告李政軒所述,他是說「呸」,非吐口水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李麗鈐與其弟即被告李宏焜、其姪即被告李政軒(被告
李宏焜之子)於111年5月18日晚間7時許,得知告訴人李○仁(被告李麗鈴、李宏焜之兄)、王○慧(告訴人李○仁之妻)、李○德(告訴人李○仁、王○慧之子)向其父李○要求移轉祖厝等不動產所有權予其等,而前往告訴人李○仁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新○安藥局,並與在藥局內之告訴人3人發生口角爭執,被告李麗鈴、李宏焜、李政軒於爭執中分別向告訴人李○仁、王○慧、李○德為本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言行等情,業據被告3人坦承在卷(見本院易776卷第59至60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3人、證人李○等分別證述明確(見本院易776卷第148至181頁),並有案發過程之監視錄影光碟、臺北地檢署勘驗報告、錄影譯文、本院113年1月25日勘驗筆錄、錄影截圖等在卷可憑(見他6438卷第35至38頁、第135至136頁;本院審易1606卷第139至148頁、第179至183頁;本院易776卷第187至188頁、第217至227頁;光碟置於臺北地檢署偵查光碟片存放袋),堪認為真。
㈡被告李麗鈴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告訴人3人去找證人李○時已
經是關店的狀態,顯然事發的地點並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因為告訴人王○慧當時故意向被告李麗鈴笑稱「吳○龍有腹肌耶」,使被告李麗鈴憶起108年1月9日告訴人王○慧在LINE群組提及吳○龍位於私密部位有開刀疤痕之事,以被告李麗鈴的角度來說,告訴人王○慧與訴外人吳姓龍之婚外情一事非常可能是事實云云。然查:
⒈本案案發時係告訴人3人已回到新○安藥局,且係開門營業中
等情,除經告訴人李○德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外(見本院易776卷第175頁),並有臺北地檢署勘驗報告及監視錄影截圖在卷可憑(見他6438卷第135至136頁;本院易776卷第217至227頁),是被告李麗鈴辯稱案發現場並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並無散布於眾之意云云,顯非可採。
⒉再觀被告李麗鈴所提出之告訴人王○慧所傳LINE對話內容截圖
(見他6438卷第47頁),告訴人王○慧於該對話中僅表示「自從妳離婚打官司,○龍常常來店裡要找妳跟爸媽交談,還打開身上長長的開刀傷痕,說的一把眼淚,一把鼻涕,真可憐,妳們卻避而不見,我是不知道發生什麼事」等語,顯然訴外人吳○龍僅是在訴苦時讓告訴人王○慧等人看其開刀痕跡,無從認為告訴人王○慧與訴外人吳○龍有婚外情或性行為。
另被告李麗鈴復辯稱:其於案發時問告訴人王○慧為什麼吳○龍要脫衣服給她看,告訴人王○慧回答「妳○龍大懶趴」就走掉了,其又再問告訴人王○慧跟吳○龍是什麼關係,告訴人王○慧就說「秘密」,故其深信吳○龍與告訴人王○慧確有一腿云云(見他6438卷第44至45頁;本院審易1606卷第73至74頁),除無證據可證被告李麗鈴所述上開對話內容為真外,縱此情屬實,亦無從以告訴人王○慧於本案口角爭執中為上開言論,即可逕認告訴人王○慧與訴外人吳○龍有被告李麗鈴所指謫之婚外情或性行為。況被告李麗鈴所指謫之事顯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自不能以被告李麗鈴主觀上確信告訴人王○慧與吳○龍有婚外情一事為真,而脫免誹謗罪責。⒊被告李麗鈴之辯護人雖為其辯稱:當時被告李麗鈴焦慮症發
作,完全失去辨識力而陷於心智缺陷障礙情狀,無法控制自己所作所為,處於意思表示能力有欠缺的狀態云云,惟依證人林萬春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案發時)被告李麗鈴情緒有點激動,我看起來好像越吵架越激動,她身體又有問題,我就把她抱住,拉出藥局等語(見本院易776卷第185頁),及證人張詩永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111年5月21日接到派案,請我們協尋被告李麗鈴,當日有找到被告李麗鈴,她看起來心情很低落,經詢問她,她說是跟親戚之間吵架,但她人是蠻客氣的等語(見本院易776卷第182至183頁),均無從認為被告李麗鈴於本案案發時有何「完全失去辨識力而陷於心智缺陷障礙情狀,無法控制自己所作所為」。再參被告李麗鈴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審易1606卷第99頁),病名僅記載「環境適應之長期憂鬱反應」,且初診日期為111年9月5日,晚於本案案發時點3個多月,不但無從證明112年9月15日刑事準備狀所載被告李麗鈴「罹有焦慮症與解離性人格疾患」一節為真,亦無法說明此情與本案案發時被告李麗鈴之精神狀態有何關聯。又縱認被告李麗鈴自111年7月13日起有接受心理諮商、藝術治療等情屬實(被告李麗鈴提出之相關資料見本院審易1606卷第101至130頁),亦無從逕認被告李麗鈴於本案案發時有何「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之情形,是辯護人此節所辯無法憑採。據上,被告李麗鈴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確已構成誹謗犯行。
⒋被告李麗鈴之辯護人雖稱告訴人應提出完整之錄影檔案云云
,惟依被告李麗鈴所述,目前卷內錄影缺少且與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有關的言論為告訴人王○慧有說「妳○龍大懶趴」、「秘密」等前已敘及之對話內容,然縱告訴人王○慧於案發時確有此等言論,亦無法認為被告李麗鈴有合理依據可認定其指謫之婚外情、性行為等情為真,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況被告李麗鈴指謫之事與公共利益無關,本不能以其確信為真而脫免誹謗罪責,是並無調查完整錄影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被告李宏焜與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李宏焜於案發時稱「丟北醫
的臉啊!真丟臉!北醫怎麼有這麼髒的人」等語,是在合理評論告訴人李○德爭產的行為云云,惟被告李宏焜與告訴人3人本案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糾紛實與告訴人李○德就讀之學校無關,且「這麼髒的人」已非就事實評論,而是以相當貶低人格之形容詞「髒」指涉告訴人李○德,顯有詆毀告訴人李○德人格之意,難認屬於合理評論告訴人李○德爭產的行為或僅為激憤下之情緒性發語詞,是被告李宏焜所為上開言論已構成公然侮辱無訛。
㈣被告李政軒固辯稱伊不是對著告訴人李○仁吐口水,伊是說「
呸」云云。然案發時之監視錄影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李政軒於案發當日晚間7時59分許朝著告訴人李○仁臉部所做之動作應為吐口水(接續2次),有本院113年1月25日勘驗筆錄暨錄影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易776卷第187至188頁)。觀前揭錄影截圖,可見被告李政軒當時做出之嘴形偏圓形,並非「呸」之嘴形,且從影片可看出有貌似飛沫之物自被告李政軒口中噴出,是被告李政軒當時所為應係對著告訴人李○仁吐口水,並非講「呸」。證人李○仁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那時候還是疫情期間,政府有口罩令,他把口罩拉下來向我吐兩次口水,吐我眼鏡還有臉頰的上面都是口水」等語(見本院易776卷第168頁)。據上,被告李政軒辯稱其並非吐口水云云,並非可採。被告李政軒復辯以告訴人李○仁並無擦拭臉部之動作云云。然一般人遭他人吐口水,或可能會有擦拭之動作,惟是否擦拭,仍依人及視情況而定,而非必然之事,自不能以告訴人李○仁當下沒有擦拭之動作,即認被告李政軒並無吐口水之行為。而朝人吐口水之舉動,將使被吐口水之人,在精神與心理上感受到難堪及不快,且依社會通念,對他人吐口水屬不雅且輕蔑他人之動作,足以貶抑他人人格、名譽之社會評價及尊嚴。是被告於案發時在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的新○安藥局內,朝告訴人李○仁臉部吐口水之舉動,足以貶損告訴人李○仁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自已構成公然侮辱。
㈥綜上,被告李麗鈴對告訴人王○慧之誹謗犯行、被告李宏焜對
告訴人李○德之公然侮辱犯行、被告李政軒對告訴人李○仁之公然侮辱犯行,均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李麗鈴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被告
李宏焜、李政軒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起訴書雖就被告李麗鈴涉嫌犯誹謗罪之部分,未記載如附表
一所示被告所稱「妳跟是吳○龍怎麼搞上的妳跟我講蛤」、「搞我老公幹嘛?妳搞我老公幹嘛?我老公脫褲子給妳看哦」等語,惟此部分言論係於被告李麗鈴為起訴書所載誹謗言論之過程中一併所述,與被告李麗鈴所為其他誹謗言論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之審判不可分,此部分應為本院審理範圍。
㈢被告李麗鈴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數度指謫告訴人王○
慧與訴外人吳○龍有婚外情之事,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㈣被告李政軒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對相同之對象即告
訴人李○仁吐口水2次之行為,依上段之說明,亦應論以接續犯。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因對告訴人3人要求
證人李○移轉祖厝不動產所有權予其等,心生不滿,而分別以上述誹謗、公然侮辱之方式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名譽、社會評價及尊嚴,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法治觀念不足,自應予相當之非難;犯後又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3人各自之犯罪手段、所造成之損害、被告李麗鈴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惟戶籍資料登記「五專畢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李宏焜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惟戶籍資料登記「碩士畢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李政軒自述大學在學、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其3人各自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李宏焜、李政軒之辯護人雖稱:請審酌被告李宏焜實際
承擔照顧父母親之重責大任,倘入監執行,高齡之父母親將頓失照顧;被告李政軒目前仍在學中,其2人為上開言行是基於義憤,而且不是基於私利,符合宜宣告緩刑之規定,請給予緩刑等語。惟被告李宏焜、李政軒本案犯罪情節並非極輕微,犯後復均否認犯罪,亦未向告訴人3人表示歉意或達成和解,是被告李宏焜、李政軒就本案犯行所造成之損害並未彌補。綜合前情,本案並無暫不執行宣告刑為適當之情形,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亦非可採,一併敘明。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李宏焜於案發時另稱:
1.還想要財產,不要臉。
2.不要臉!不要跟他們講話!
3.不要臉!還要祖厝勒。..不要臉!
4.羞羞臉啊!...羞羞臉啊!不要臉啊!
5.新○安老闆專門要財產!不要臉...
6.他躲在裡面,不要臉啦!不要臉啦!
7.賣假藥!不要臉!...賣假藥!賣..假..藥!新○安賣假藥!...賣假藥的!不要理他啦!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李○仁等3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被告李宏焜於案發時所稱:「丟北醫的臉啊!真丟臉!北醫
怎麼有這麼髒的人」等語,亦足以毀損告訴人李○仁、王○慧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被告李政軒於案發時另稱:
1.整天吃家裡,米蟲!米蟲!米蟲啊!米蟲啊!只會跟你媽要錢啊,米蟲!
2.(李○德:好了啊)閉嘴啦!米蟲!閉嘴啦!米蟲!...你米蟲啊!你上來啊。
3.妳怎樣!妳怎樣!...妳甚麼咖小啊!
4.王○慧!林北忍妳很久了!(拍桌)
5.我告訴你!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李○仁等3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且被告李政軒於案發時對告訴人王○慧、李○德吐口水(按即附表二所示之吐口水行為),足以毀損告訴人王○慧、李○德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因認被告李宏焜就上述行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李政軒就上述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宏焜、李政軒於案發時所為上述言行亦構成誹謗、公然侮辱犯行,係以被告李宏焜、李政軒之供述、告訴人3人之指訴、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光碟暨譯文、「事件始末」之說明文書、「0518王○慧(李○仁之妻)/李○仁(李○大兒子)/李○德(李○仁之子)跟李○(爸/阿公)爭產實錄_錄影文字檔」譯文5份、LINE對話紀錄、臺北地檢署111年9月20日勘驗報告等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李宏焜、李政軒均堅詞否認有此部分誹謗、公然侮辱犯行,被告李宏焜辯稱:我是說「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不是「新○安老闆專門要財產」,我說的話有些被斷章取義,我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我說「賣假藥」是告訴人李○仁之前賣假藥被判刑,我說「不要臉,還要祖厝」是告訴人3人在我父親李○養病時向他要財產,李○請我去幫他解圍,我去跟告訴人3人爭論,評論他們,只是阻卻不要讓告訴人3人再去騷擾李○等語;被告李政軒辯稱:起訴書有些內容斷章取義,我不是說「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而是說「再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告訴人3人長期都不照顧李○,我認為我說的話不構成公然侮辱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李宏焜、李政軒辯護稱:被告李宏焜說「羞羞臉、不要臉」,都是在合理評論告訴人3人爭產的行為,這是屬於合理評論的範圍,就賣假藥的部分,告訴人李○仁也承認他確實有因為賣假藥而被判有罪,所以這個也是合理的評論,並不是誹謗或是公然侮辱;被告李政軒所述「米蟲」,一般就是在講沒有工作的人,告訴人李○德作證時也說他其實在臺灣沒有工作,所以被告李政軒認為告訴人李○德沒有工作,就這樣子來評論告訴人李○德;至於「你什麼咖小」、「忍你很久」,「不幫阿公換藥,我告死你」等語,其實都是在評論告訴人3人沒有照顧李○及其配偶李曾寶的行為,是一種合理的評論,而且「林北忍妳很久」一語對告訴人王○慧的評價似乎也沒有構成負面的影響;其實就是因為告訴人3人的爭產行為,還有歷年以來家庭的糾紛,以及被告李政軒、李宏焜擔任主要照顧者心中所有的委屈,案發當時有情緒而爆發,縱使內容非常的尖酸刻薄,但是符合事實,也不是公然侮辱等語。
五、經查: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言論內容中,記載被告李宏
焜稱「新○安老闆專門要財產」,惟被告李宏焜辯稱其所述應為「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錄影,被告李宏焜當時所述應為「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有本院113年1月25日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易776卷第187頁),是起訴書記載「新○安老闆專門要財產」應有誤會。另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一)所載言論內容中,記載被告李政軒稱「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被告李政軒則辯稱其是稱「再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然此句話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僅聽得出被告李政軒稱「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亦有上開本院勘驗筆錄可佐(見本院易776卷第188頁),是難認被告李政軒確此節所辯符合事實(惟被告李政軒究竟是說「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抑或「再不幫阿公換一次藥」,並不影響此部分言論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犯行,詳下述)。其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所載之言論內容,被告李宏焜、李政軒均不爭執係渠2人於本案案發時所述,是此部分均堪認為事實。
㈡按所謂「侮辱」,係指以言語、文字、圖畫、動作等,非指
明具體事實而對他人為抽象之侮謾、辱罵等表示輕蔑之舉動,而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評價。又因公然侮辱罪係規定在刑法第2編分則第27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之下,而「名譽」本即為一種外部之社會評價,是公然侮辱罪所要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因他人之言語表達,而在精神上、心理上主觀感受之難堪或不快,故被害人縱因行為人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言論自由將遭到前所未有之箝制,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而在判斷是否構成侮辱時,應參酌該爭議之言詞或舉動之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當時客觀環境情狀與為何有此用詞之前因後果等相關情事,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而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舉動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且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定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維護人性尊嚴、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易言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以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作為目的,故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也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再者,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為斷,縱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之情感,惟對於被害人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時,仍非屬本罪所規範處罰之範圍。又個人意見表達之自由,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核心領域,國家不應過度干預,於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權發生衝突時,應權衡不同法益保護之目的,於必要範圍內始得限制之,期使二者之保護能取得合理平衡,更應考慮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倘非屬最後手段,不應輕易以刑責相繩。直言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保護者,非在確保個人不因他人之言語表達而於精神上或心理上感到難堪或不快,故行為人在客觀上對他人所為負面評價之言詞或舉動等,仍須探究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不當惡意詆毀之公然侮辱犯意,而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此犯意,應檢視行為人之言語或舉動等之表達內涵,究係意在對他人為一定評價,抑或僅係無端謾罵、專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為唯一目的?如係後者,固應構成公然侮辱罪;但若為前者,尚應探究該爭議性之言詞或舉動等之內容,比對行為人前後語意脈絡、當時客觀環境、前後因果歷程等相關情形,還原行為人陳述時之真意,依社會一般人對該特定表達之認知,為客觀綜合之評價。至於該特定用語表達在另案中是否曾被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他方是否因該表達而感受難堪或不快等,均非重點,否則當使公然侮辱罪之不法範圍界定過廣,致人民動輒得咎,失去適當評價之空間,損及言論自由之核心保障內涵,並違反刑法之謙抑性。
㈢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又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所謂「善意」,係指非專以貶損他人名譽為目的。行為人只要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其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非以毀損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即可推定行為人係出於善意。所謂「可受公評之事」,即依該事實之性質,在客觀上係可接受公眾評論者。行為人只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依個人之主觀價值判斷,表達自己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而無人身攻擊性之言論,縱用語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仍屬適當之言論。至於行為人之意見、評論或批判是否正確,則非所問。而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固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㈣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一)、附表三編號(一)所載之言論
內容均僅為節錄,其完整對話如本判決附表三所示,有被告李宏焜、李政軒提出之案發錄影譯文與本院113年1月25日勘驗筆錄附卷可憑(見審易1606卷第179至183頁)。由案發時被告3人與告訴人3人之對話內容,可看出渠等係因告訴人3人向「阿公」即證人李○要求祖產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而發生口角爭執,此情亦經證人李○、李○德分別證述明確(見本院易776卷第148至151頁、第175頁),並有「0518王○慧(李○仁之妻)/李○仁(李○大兒子)/李○德(李○仁之子)跟李○(爸/阿公)爭產實錄錄影文字檔」在卷可佐(見他6438卷第65至95頁)。依據上情,可知被告李宏焜、李政軒因不滿告訴人3人向證人李○要祖產,而於爭執中說出「還想要財產」、「不要臉」、「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賣假藥」、「整天吃家裡」、「米蟲」、「只會跟你媽要錢」、「妳怎樣!妳什麼咖小啊」、「王○慧!林北忍妳很久了!」、「我告訴你!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等語。惟:
⒈「還想要財產」、「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整天吃家裡
」、「只會跟你媽要錢」均非侮辱性言詞,而係事實之敘述,且以本案衝突發生之原因,以及證人李○德自陳其並無工作,僅有國外投資與在家中經營之藥局做打雜性質之工作等情(見本院易776卷第174至180頁),亦難認被告李宏焜、李政軒所為「還想要財產」、「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整天吃家裡」、「只會跟你媽要錢」等言論有何指謫、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主觀犯意。
⒉被告李政軒所述「米蟲」一語(依前後對話脈絡,明顯是在
指涉告訴人李○德),雖屬有負面意涵之辭,然依告訴人李○德上開所述自身工作情形,以及本案起因於告訴人李○德一家要求移轉祖厝不動產所有權等情,被告李政軒於氣憤之下指謫告訴人李政軒為米蟲,亦難認係蓄意發表貶低告訴人李政軒人格之言詞而為無端之謾罵。又被告李政軒所述「整天吃家裡」、「米蟲」、「只會跟你媽要錢」等言論,自全文脈絡觀之,其指涉對象明顯是告訴人李○德,顯無從損及告訴人李宏焜、王○慧之人格與社會評價,是起訴意旨未區分言論指涉之對象,而一概認被告李宏焜、李政軒所為言論均足以毀損告訴人3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顯非有據。
⒊「妳怎樣!妳什麼咖小啊」之「咖小」一語,雖帶有貶意,
惟僅有輕視對方之意,亦即認為對方並非重要角色或重要人物,並無明顯侮辱人格或社會評價之性質,自無法認為在爭執中口出此語即構成公然侮辱犯行。
⒋「王○慧!林北忍妳很久了!」、「我告訴你!再幫阿公換一
次藥,我告死你!」等語,均明顯並無貶低對方人格與社會評價之侮辱性言詞,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犯行。
⒌關於「賣假藥」一事,據被告李宏焜提出本院104年度智簡上
字第6號判決附卷為證(見本院審易1606卷第185至194頁),依前揭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告訴人李○仁為新○安藥局負責人,明知為仿冒之偽藥,卻仍購入並在新○安藥局陳列、販賣。告訴人李○仁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其就前揭判決並未上訴,當時其有認罪,承認販賣偽藥等語(見本院易776卷第169頁)。則被告李宏焜所稱「賣假藥的,不要臉」、「新○安賣假藥」等有關告訴人李○仁或其經營之新○安藥局賣假藥一事,確係事實,且此事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李宏焜在此處所述「不要臉」亦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從而,被告李宏焜此部分言論顯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犯行。
⒍被告李宏焜所稱:「丟北醫的臉啊!真丟臉!北醫怎麼有這
麼髒的人」等語固經本院認定對告訴人李○德構成公然侮辱犯行如上,惟依被告李宏焜所辯,其是針對告訴人李○德而為此言論,且觀前後對話內容,亦足認被告李宏焜此語是指涉告訴人李○德,是被告李宏焜此部分言論自不構成對告訴人李○仁、王○慧之公然侮辱犯行。起訴意旨未區分言論指涉之對象,而認被告李宏焜所為此部分言論亦足以毀損告訴人李○仁、王○慧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自非有據。
⒎被告李政軒於案發時接續2次吐口水之行為,係對告訴人李○
仁構成公然侮辱犯行,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李政軒此舉係對告訴人3人吐口水,然被告李政軒吐口水當下係與告訴人李○仁對話,且是面對告訴人李○仁吐口水,並未朝著告訴人王○慧、李○德為此舉動等情,有前述之本院勘驗筆錄與錄影截圖在卷可稽(見本院易776卷第187至188頁、第221至227頁),證人李○德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被告李政軒吐口水的對象是告訴人李○仁(見同上卷第177至178頁),復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李政軒有針對告訴人王○慧、李○德吐口水之行為,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政軒吐口水之行為對告訴人王○慧、李○德亦構成公然侮辱犯行,當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本院依據公訴意旨所指之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不能證明被告李宏焜、李政軒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犯行,此部分本應為被告李宏焜、李政軒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公然侮辱犯行均為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李麗鈴於111年5月18日案發時另稱:
1.如果再去找爸爸,出了什麼事情,你們你們就完蛋了。
2.我連死我都不怕,我告訴妳!等語,使告訴人3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等生命、身體安全。
㈡被告李宏焜於111年5月18日案發時另稱:
1.我可以要妳的命我告訴妳。
2.我幫妳訂靈隱寺,送妳塔位啦!我去捐個塔位給你們啦!
3.沒關係,我會讓她很難過的!看誰有財有勢!等語,致生危害於告訴人3人生命、身體安全。
㈢被告李政軒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前往新○安藥局
內大吼:「王○慧!我爸爸祝妳身體健康!」,致生危害於告訴人王○慧之生命、身體安全。
因認被告3人就上述行為分別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李麗鈴、李宏焜、李政軒上述言行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係以前述貳、三所列之證據與告訴人3人提出之「20220521影片內容文字檔」譯文及錄影光碟為其依據。
三、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為上開言論,然均堅詞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被告與辯護人之答辯略以:
㈠被告李麗鈴辯稱:我沒有恐嚇告訴人。
㈡辯護人為被告李麗玲辯護稱:依證人李○作證所述可知,告訴
人3人與被告李麗鈴之間是因為李○財產的問題起爭執,因此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一)的內容中,被告李麗鈴是說「如果再去找爸爸出了什麼事情」,這件事可以特定是警告告訴人3人不要再去找李○搶財產的事情,「你們就完蛋了」一語其實相當空泛,而且不具任何恐嚇,不足以令一般人心生畏懼,3位告訴人作證的時候也都沒有說他們因此而心生畏懼,足見並不符合恐嚇危害安全的要件。
㈢被告李宏焜辯稱:我有講這些話,但起訴書所載言語内容是
斷章取義,譯文内容很多關鍵部分都遺漏,導致原義不同,「我可以要你的命,我告訴你」實際上我是說若我爸爸怎麼樣,我可以要你的命。
㈣被告李政軒辯稱:我有講起訴書附表三編號(二)的話,但
告訴人長期都不照顧李○,我想表達種什麼因得什麼果,人不好好照顧父母,都會有報應的,我才會祝她身體健康,這應不構成恐嚇。
㈤辯護人為被告李宏焜、李政軒辯護稱:就被告李宏焜所述「
我可以要你的命,我告訴你」,前面有一段是說我爸爸怎麼樣的話,所以其實當時被告李宏焜的意思就是要制止告訴人3人再去騷擾李○的行為,這並不是一個具體危害的通知,而是要制止他們再繼續騷擾李○、制止他們爭產;送塔位的部分也是在講評論告訴人要財產,其實是在諷刺他們要財產,被告李宏焜認為告訴人那麼愛爭產,就說幫你(告訴人)買塔位好了,送你塔位好了,並沒有具體危害的通知,證人王○慧作證時說其對於此語覺得很酸、很諷刺她,就是在詛咒她,這與恐嚇危安罪的構成要件並不符合。
四、經查: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安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又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自應綜合行為之外觀、目的、時空場合等一切情狀,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亦即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須綜觀被告言語通知、行為舉止之全部內容為判斷,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章取義遽為認定,且言語是否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言語及舉動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而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受為斷。
㈡被告李麗鈴所稱「如果再去找爸爸,出了什麼事情,你們你
們就完蛋了」,以此句話之文意及本案發生的起因、爭執過程之對話脈絡觀之,可認此句文意之重點應是告訴人3人不能再為了要求過戶祖產而去找證人李○,以免證人李○發生不測。以被告李麗鈴身為證人李○女兒且不希望告訴人3人再去向證人李○要求過戶祖產之立場,其以此語強烈要求告訴人3人不要再為了過戶祖產一事去找證人李○,以免證人李○發生不測,並非無法想像,且被告李麗鈴並未具體向告訴人3人提到將要加害渠等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情事,足認被告李麗鈴主觀上並無對告訴人3人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一般情況下,亦難認接收到此語之人確實會心生畏怖。同理,被告李宏焜所述「我告訴你哦,我爸爸...怎麼樣的話,我可以要你的命我告訴你」,其重點亦係要求告訴人不能對證人李○做出不利之事或導致證人李○發生不測,以被告李宏焜身為證人李○兒子且不希望告訴人3人再去向證人李○要求過戶祖產之立場,其以此語強烈要求告訴人3人不可做出對證人李○不利之事,亦非不合理,尚難認被告李宏焜主觀上有恐嚇告訴人3人致生危險之犯意。
㈢再觀附表三所示之對話脈絡,被告李麗鈴稱「我連死我都不怕,我告訴妳!」之前後對話,係:
「李麗鈴:你才是啦!我帶阿公進去不讓阿公進去
李政軒:你講話啊!王○慧你講話啊!李宏焜:我告訴你哦,我爸爸...怎麼樣的話,我可以要
你的命我告訴你李麗鈴:...我連死都不怕,我告訴你李麗鈴:這個跟我爸爸没有關係,我告訴你,我要帶阿公
進去,你憑什麼不讓阿公進去,為什麼?」由上開對話內容,可認被告李麗鈴此語亦係在表達與證人李○之個人法益或權利相關之事,依上開說明,被告李麗鈴此句「我連死我都不怕,我告訴妳!」應是承襲其前揭對告訴人3人之要求(不要讓證人李○發生不測),所為之加強表達,亦可能有附和被告李宏焜所述「我爸爸...怎麼樣的話,我可以要你的命我告訴你」之意,而被告李宏焜所為此語難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犯行,是被告李麗鈴此部分言論自亦不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㈣被告李宏焜所稱「我幫妳訂靈隱寺,送妳塔位啦!我去捐個
塔位給你們啦!」之完整言論內容為「羞羞臉啊!要袓厝,門都没有嘞!阿公說了,我們不同意,門都没有!要什麼?去要墳墓啦!我幫你訂個靈隠寺,送你塔位啦!我去捐個塔位給你們啦」,由被告李宏焜此處發言內容,可認被告李宏焜提及「訂靈隱寺」、「送塔位」應有諷刺意味,且前後言論中,被告李宏焜、李政軒多在諷刺、嘲笑告訴人一家向證人李○要求取得祖厝所有權之事(詳附表三),是難認被告李宏焜此等言論確有以加害生命之事使告訴人3人心生畏怖之情形。
㈤公訴意旨稱被告李宏焜於案發時稱「沒關係,我會讓她很難
過的!看誰有財有勢!」一語,其全文與前後言論內容為「李政軒:李○仁,趕快換車啦!
五十幾歲了,還開LUXGEN一間房子都沒買,一間房子都沒買李宏焜:没關係啦,他就宣戰嘛!
没關係,我會讓他很難過的我跟你講看誰有財有勢沒有關係李麗鈴:自己不賺錢還要搶老人家的財產蛤李宏焜: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不要臉哦!李麗鈴:自己不會賺喔李宏焜:...想要財產嗎?門都沒有!李政軒:好可憐哦!三十幾歲,没有工作
五十幾歳,還開LUXGEN 」可見被告李宏焜係因認為對方「宣戰」(應為爭產之戰)方為此言論,且可看出被告李宏焜係以財產、勢力為輸贏關鍵,其言論中並未有任何加害告訴人3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顯不能認被告李宏焜為此言論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
㈥被告李政軒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固有前往新○安
藥局稱:「王○慧!我爸爸祝妳身體健康!」一語,惟僅此語實難認確有加害告訴人王○慧之意。證人王○慧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問:妳聽到李政軒在5月19日對妳說『王○慧,我爸爸祝妳身體健康』,妳當下的感受如何?)我覺得他在詛咒我,他對我講話很酸,他根本在詛咒我」等語(見本院易776卷第161頁)。則告訴人王○慧聽聞此語時亦是感到被酸、被詛咒,並非被恐嚇,顯無從認定被告李政軒此部分言論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就此部分所舉證據,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李麗鈴、李宏焜、李政軒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3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3人此部分犯罪,均應為被告3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士元偵查起訴,檢察官王巧玲、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明献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 言論內容 111年5月18日 晚間7時52分至7時55分許 妳(王○慧)跟他有一腿?還脫褲子給妳看 還脫褲子給你看,吳○龍脫褲子給妳看 妳什麼時候跟吳○龍搞一腿 貪得無厭!跟我老公搞一腿啊 還看我老公的肚子 還脫褲子給妳看啊蛤 他脫褲子給妳看喔 妳跟是吳○龍怎麼搞上的妳跟我講蛤 她跟吳○龍兩個搞一腿啊 我警告妳,妳跟吳○龍搞一腿的事情, 我一定會跟妳要回一個公道! 王○慧,妳跟我老公兩個人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情 還偷看他的肚子,這件事我一定要討個公道! 她跟吳○龍兩個人搞一腿啦!她跟我老公兩個人搞一腿啦! 妳當人家太太還去搞我老公啊!妳不守婦道啊! 搞我老公幹嘛?妳搞我老公幹嘛?我老公脫褲子給妳看哦 妳自己有老公,還搞人家的老公啊 妳自己有老公欵,有小孩欵,蛤,搞我老公怎樣 蛤,你自己有老公,還脫我老公褲子啊! 蛤,跟我老公做愛是吧 妳已經是有婦之夫了耶,還脫他褲子啊!還跟我老公做愛啊!
附表二時間 言論內容 111年5月18日 晚間7時59分4秒至7時59分10秒許 李○仁: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雙手合十) 李政軒:阿彌陀佛(旋朝站在櫃臺內之李○仁 吐口水2次,李政軒、李宏焜及李宏焜 之女即朝門口走去) 李○仁:啊 啊啊 公然侮辱(手指向李政軒、 李宏焜)
附表三:111年5月18日案發時之錄影譯文
19:42:48 李麗鈴:我跟你講哦,如果再去找爸爸,出了什麼事 情,你們你們就完蛋了! 19:42:53 王○慧:是你的問題吧! 19:42:54 李麗鈴:是你的問題!是你的問題 19:42:57 王○慧:不要在那邊大吼大叫的! 19:42:58 李○德:阿公生病到現在,你做了什麼? 19:42:59 李麗鈴:你閉嘴啦! 19:43:00 李○德:你做了什麼? 19:43:02 李○德:阿公在那邊,我顧了他一個多月 王○慧:他顧了一個多月,過年... 19:43:06 李麗鈴:我没有顧嗎? 19:43:07 李達德:你没有顧啊!我没有看到你!我每天都在那 邊。 19:43:09 李麗鈴:你發誓,如果我没有顧的話,你不得好死 19:43:13 李○德: 去個一天也叫顧,是不是 李麗鈴:我没有顧嗎? 李○德:一天也叫顧是不是? 李麗鈴:去一天而已嗎? 李○德:我整整顧了一個多月! 妳呢?妳做了什麼? 19:43:19 李麓鈴:一個多月就要拿一棟房子哦!笑死! 19:43:21 李○德:妳做了什麼? 19:43:24 李麗鈴:對..好啦!好啦!你做最多!好啦!好啦!你做 最多! 19:43:26 李○德:是啊! 王○慧:本來就是做最多 算他是做最多 李○德 不然昵? 19:43:27 李麗鈴:没關係,我也來攝影你^ 我也會攝影你啊! 19:43:30 李○德:講不贏就攝影? 19:43:32 李麗鈴:妳當初為什麼跟我說吳○龍的事情?你說! 19:43:35 李○德:妳不用跟她講這個。 19:43:37 李麗鈴:妳說 李○德:你不用跟她講這個 19:43:38 李麗鈴:為什麼要把我跟吳○龍的事情講到群組上 面? 19:43:40 李○德:啊你不是要叫警察,趕快叫啊! 19:43:43 李麗鈴:你說 李○德:不是要叫警察? 王○慧:叫啊! 19:43:45 李○德:你說過你要叫啊! 19:43:46 李麗鈴:你說! 19:43:46 李麗鈴:你閉嘴啦! 19:43:48 李○德:哈..哈...哈...出爾反爾 19:43:49 李麗鈴:呵呵呵.....我為什麼要出爾反爾 19:43:54 王○慧:不要裝瘋賣傻! 19:43:55 李麗鈴:我没有裝瘋賣傻啊!叫警察過來! 19:43:58 王○慧:人在做天在看 19:44:01 李麗鈴:對...你詛咒我,我錄下來了! 19:44:13 李麗鈴:等警察過來 叫警察過來最好 19:44:19 李○德:哼!出一張嘴 19:44:24 李麗鈴:對,你有二張嘴,你好棒棒哦! 超級棒的,加油! 19:44:35 李○德:你吿你大哥,你家教真棒! 19:44:39 李麗鈴:哦,跟你學的嘛!跟你學的 19:44:46 王○慧:我們在做生意,能不能請妳出去 19:44:51 李麗鈴:我為什麼要出去!我没有打擾你,這是我媽 媽的地,叫警察來也一樣哦!(語意不清)你們都可以 去3樓了... 19:45:02 李麗鈴:(打電話) 19:45:46 李麗鈴:(對手機講話)有人在搶財產,長輩還在, 結果他要長輩交出財產...全家來了3個人,要80幾歳 生病的老人家,把財產交出來...哇! (走到外面) 不錯,哦...空氣真好,○ ○ ○ ○ ○ 00:48:40 李麗鈴:他(李○德)跟你(李宏焜)講說我拿棍 子打阿公 19:48:42 李麗鈴:來來來,過來過來過來,把它錄下來 你們當證人,我到警察局去 19:48:50 李宏焜:來來來你們看看,他們要阿公的財產,祖 厝。阿公說,沒有,四個小孩均分,他們給他全部 包走 19:48:57 王○慧:那就好了啊,好了就好了啊 19:48:59 李宏焜:不要臉,還要你的六樓之三 就是她(指王○慧) 還說他(指李○德)沒房子沒辦法結婚,她還用騙的 19:49:08 李麗鈴:我要去警察局啦,我要去警察局,他剛剛 說我打阿公 19:49:10 李○德:快一點去,快一點去 19:49:12 李麗鈴:我們去告他,他叫我們趕快去啊 19:49:15 李宏焜:去啊,不要理他 !走了走了啦! 19:49:16 李麗鈴:怎樣,我到底有没有拿棍子打阿公,你說 19:49:19 李○德:我說你差點用棍子打到阿公 19:49:21 李麗鈴:我有用棍子打阿公嗎? 19:49:23 李○德:我說你差點用棍子打到阿公 王○慧:好啦,好啦 19:49:24 李宏焜:好啦,大家來錄啦大家來錄啦 19:49:27 李麗鈴:我也錄,我也錄 妳為什麼把吳○龍的事拿出講? 19:49:29 李○德:妳不要回覆,妳進去你進去(把王○慧推到 裡面) 19:49:32 李麗鈴:你跟我講吳○龍怎麼樣? 19:49:33 李宏焜:還想要財產,不要臉,唉啊,欸出來出來 我們不要中計了,我們讓大家部知道 李麗鈴:跟你講我要阿公進去你都不讓阿公進去,叫 阿公不要進去,我要叫阿公進去你都不讓阿公進去 19:49:40 李政軒:你要錢不會自己賺啊!你什麼東西啊! 你要錢不會自已賺啊!不會去上班啊!幾歳啦? 整天只講和碩集團,和碩集團什麼啦 李宏焜:駡得好呀! 19:50:01 李宏焜:不要臉不要跟他們說話啦!不要臉啦! 李麗鈴:你才是啦!我帶阿公進去不讓阿公進去 19:50:08 李政軒:你講話啊!王○慧你講話啊! 19:50:09 李宏焜:我告訴你哦,我爸爸...怎麼樣的話,我可 以要你的命我告訴你 19:50:12 李麗鈴:...我連死都不怕,我告訴你 19:50:15 李麗鈴:這個跟我爸爸没有關係,我告訴你,我要 帶阿公進去,你憑什麼不讓阿公進去,為什麼? 李宏焜:我告訴你,你繼續要啊!你繼續要啊!你敢 吼嗎?他媽的! 19:50:21 李政軒:蛤?不會上班啊! 19:50:22 李麗鈴:...為什麼? 19:50:25 李宏焜:出來出來,妳(指李麗鈴)不要這樣吼 19:50:26 王○慧:妳以為這麼大聲有用嗎? 19:50:27 李麗鈴:你講吳○龍的事情幹嘛?你為什麼把吳幸 龍的事拿出來講? 妳講吳○龍怎麼樣?吳...吳○龍怎麼樣?他還來找 妳 李政軒:你擋什麼擋?你擋什麼擋? 19:50:42 李政軒:幾歳啊?還不會上班啊?只會跟你媽要房子 啊? 幾歳啊?可憐啊!幾歳了? 19:50:53 李宏焜:唉呀 !不要理他,走了走了 19:50:54 李政軒:幾歲了 你存款多少?存款多少啊? 整天只會吃家裡,米蟲! 米蟲啊!米蟲啊! 只會跟你媽要錢啊!米蟲! 王○慧:...(不清) 李麗鈴:吳○龍怎樣?吳○龍!吳○龍! 19:50:59 李○仁:萍慧啊,妳不要講話了啦,妳不要講了啦, 唉喲 19:51:02 李政軒:存款多少啊?整天只會吃家裡,米蟲啊!米 蟲! 19:51:07 李麗鈴:妳再講吳○龍,我就去自殺,我告訢妳,妳 再講吳○龍一次試試看 19:51:11 李政軒:米蟲啊!米蟲啊!只會跟你媽要錢啊!米蟲 啊! 19:51:16 李宏焜:不要臉!還要袓厝嘞! 我們四個都要分,想全部獨吞?不要臉 李麗鈴:離婚是我造成的嗎?離婚是我造成的嗎? 19:51:26 李政軒:趕快去上班啦!不然跑uber啦,可憐啊 Foodpanda、Ubereats不會跑啊? 美股他媽的,拿爸爸的錢來炫 李麗鈴:你叫她過來...王○慧... 19:51:43 李政軒:蛤!王○慧,林北忍妳很久了啦! 妳不會照顧阿公阿嬤啊? 19:51:51 李麗鈴:你拿吳○龍離婚想怎樣,蛤? 吳○龍都死了,有得罪妳嗎? 叫警察來,叫警察來 妳再講吳○龍的事,我跟妳講我就跟妳拚命我跟妳 講 吳○龍怎樣啊?他肚子...妳跟他有一腿嗎? 妳跟他有一腿?為什麼他掀他肚子給妳看? 19:52:08 李政軒:可憐啦!都三十幾歳了還没工作 只會跟阿公阿嬤要錢啊!要房子啊! 不會自己賺啊?整天跑步啊跑步啊,唉唷 不會跑Foodpanda喔? 李麗鈴:妳講吳○龍的事情幹嘛?妳為什麼把吳○龍 的事拿出來講? 妳講吳○龍怎麼檨?吳...吳○龍怎麼樣?他還來找 妳 19:52:26 李麗鈴:離婚是我害的嗎?蛤?我離婚是我造成的 嗎? 妳在三樓跟阿公講什麼?離婚是我造成的? 19:52:33 李宏焜:出來出來啦!不要跟他們廢物講話啦!唉呀 19:52:35 李麗鈴:有本事再找阿公一次,我告訴你 我把吳○龍找來 沒有!我要去觀落陰,我把吳○龍找來 19:52:40 李宏焜:羞羞臉啊!要袓厝,門都没有嘞 阿公說了,我們不同意,門都没有! 要什麼?去要墳墓啦! 我幫你訂個靈隠寺,送你塔位啦! 我去捐個塔位給你們啦 李麗鈴:王○慧,妳不要再講吳○龍的事我告訴妳 妳跟他有一腿?還脫褲子給妳看 19:53:03 李政軒:李○仁,你也很可憐啊! 都幾歳了沒有買任何一間房子,你存款多少啊 19:53:09 李宏焜:只會要房子啊怎麼會有房子?羞羞臉,不要 臉! 19:53:12 李政軒:只會跟阿公阿嬤要錢哦! 19:53:13 李麗鈴:還脫褲子給妳看,吳○龍脫褲子給妳看 19:53:15 李宏焜:...祖厝我通通都要耶,唉唷不要臉耶 ! 19:53:19 李政軒:不是長子嗎?...(不清) 都幾歳了?還開LUXGEN,混得那麼差喔! 19:53:33 李麗鈴:妳什麼時候跟吳○龍搞一腿 19:53:35 李政軒:五十幾歲了耶,花一百多萬買LUXGEN 可不可憐啊! 19:53:42 李宏焜:把阿公保護好,其他都不管,阿公保護好 不要讓他們有機可趁! 19:53:46 李麗鈴:貪得無厭!跟我老公搞一腿啊 還看我老公的肚子 還脫褲子給妳看啊蛤? 他脫褲子給妳看喔? 19:54:04 李政軒:還考上建中勒!可憐啊! 19:54:06 李宏焜:丟北醫的臉,真丟臉啊! 北醫怎麼有這麼這麼髒的人啊? 19:54:11 李麗鈴:妳跟吳○龍怎麼搞上的妳跟我講蛤 她跟吳○龍兩個搞一腿啊 李宏焜:好啦好啦 19:54:16 李政軒:李○仁,趕快換車啦! 五十幾歲了,還開LUXGEN 一間房子都沒買,一間房子都沒買 19:54:25 李宏焜:没關係啦,他就宣戰嘛! 没關係,我會讓他很難過的我跟你講 看誰有財有勢沒有關係 19:54:30 李麗鈴:自己不賺錢還要搶老人家的財產蛤 19:54:33 李宏焜:反正新○安老闆跟人要財產,不要臉哦! 19:54:48 李麗鈴:自己不會賺喔 19:54:52 李宏焜:...想要財產嗎?門都沒有! 19:54:56 李政軒:好可憐哦!三十幾歲,没有工作 五十幾歳,還開LUXGEN 19:55:06 李麗鈴:我警告妳,妳跟吳○龍搞一腿的事情, 我一定會跟妳要回一個公道! 王○慧,妳跟我老公兩個人做了對不起我的事情 還偷看他的肚子,這件事我一定要討個公道! 她跟吳○龍兩個人搞一腿啦!她跟我老公兩個人搞一 腿啦! 妳當人家太太還去搞我老公啊!妳不守婦道啊! 搞我老公幹嘛?妳搞我老公幹嘛?我老公脫褲子給妳 看哦 妳自己有老公,還搞人家的老公啊 妳自己有老公欵,有小孩欵,蛤,搞我老公怎樣? 蛤,妳自己有老公,還脫我老公褲子啊! 蛤,跟我老公做愛是吧? 妳已經是有婦之夫了耶,還脫他褲子啊!還跟我老公 做愛啊! 19:56:05 林萬春:好了,不要吵! 19:56:07 林萬春:不要吵(把李麗鈴拉走) 19:58:05 王○慧:那個李政軒(台語) 19:58:05 李宏焜:王○慧,不淮你去3樓聽到没有,我爸不想 看到你! 我爸爸說的,不要上來,OK? ...你不要給我上來 19:58:12 李○德:好啦!好啦! 19:58:18 李政軒:閉嘴啦米蟲閉嘴啦米蟲 李宏焜:不要跟米蟲講話,浪費那個啦 19:58:22 李宏焜:沒關係啦,他喜歡蹭和碩的沒關係 19:58:26 李政軒:整天都只會蹭和碩,米蟲 都幾歳了,不會自己賺啊?可憐啊! 10:58:32 王○慧:好啦,你不要... 19:58:32 李宏焜:只會要財產的,不淮上來你聽到没有? 我不准你到三樓聽到沒有? 19:58:39 李○德:你有什麼資格? 19:58:39 李宏焜:你聽到没有? 19:58:40 李○德:你有什麼資格? 19:58:41 李政軒:你有什麼資格?靠北哦! 19:58:42 李○德:你有什麼資格? 19:58:43 李宏焜:你米蟲哦?你上來看看啊!你上來看看啊! 19:58:47 李○德:我等一下就上去 19:58:49 李政軒:你上來啊!你上來啊!你上來啊! 妳怎樣?妳看什麼看! 妳什麼咖小啊蛤? 李○德:你什麼東西啊 19:58:59 李宏焜:走啦走啦走啦!没關係啦! 19:59:00 李政軒:李○仁,換車啦!你幾歲了? 19:59:02 李宏焜:他躲在裡面,不要臉啦!不要臉啦!賣假藥 的! 李○仁:阿彌陀佛,阿彌陀佛 李政軒:阿彌陀佛喔!(吐口水2次) 19:59:06 李宏焜:賣假藥的,不要臉! 19:59:10 李○仁:哦!哦哦!公然侮辱! 19:59:12 李政軒:怎樣!公然侮辱! 怎樣!公然侮辱!告我啊! 19:59:15 李宏焜:没關係我們走,我們走 讓他去告,讓他去告,讓他去告 賣假藥,賣假藥,新○安賣假藥哦 19:59:23 李政軒:我告訴你! 再幫阿公換一次藥,我告死你! 19:59:31 李宏焜:賣假藥的,不要理他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