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家淩
蔡宏澤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侯怡帆律師
黃柏榮律師被 告 林伯儒
黃明得
吳崇耀
蕭永全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丙○○、壬○○、己○○、庚○○、丁○○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被告丙○○之母、被告壬○○之乾姐暨被告己○○、庚○○、丁○○之乾媽。被告乙○○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至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由辛○○醫師所經營之甲○○○○○○(下稱丰緹絲診所),接受臉部4D皮秒雷射療程後,因術後臉部產生斑點而與辛○○產生糾紛,乃於000年0月間對辛○○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醫偵字第64號偵辦(下稱另案)。詎被告乙○○明知於111年8月至同年0月間,另案尚在偵辦中,並未確認丰緹絲診所或辛○○有何過失,對丰緹絲診所或辛○○均無損害賠償請求權,竟與被告丙○○、壬○○、己○○、庚○○、丁○○(下合稱被告丙○○等五人)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乙○○於111年8月16日前某日,先向被告丙○○等五人表示,要向辛○○索討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要找記者到場、拉白布條等情,並命被告丙○○等五人以親至丰緹絲診所或以電話聯繫丰緹絲診所等方式,遂行索討200萬元款項之目的。嗣被告丙○○等五人即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被告丙○○、壬○○、己○○、庚○○於111年8月16日至丰緹絲診所
,由被告壬○○向丰緹絲診所營運總監癸○○恫稱:「要替乙○○討回公道」等語。
㈡被告壬○○於111年8月16日稍晚,於電話中向辛○○恫稱:「……
他們就說他們也說啊,不然要找記者去啊,去拉白布條甚麼的,我說人家要做生意的,也沒也必要搞成這樣子啊……簡單講她(指被告乙○○)想要討一口氣,或者說她有一個她認為公道的一個做法……我就不是走法律的人,我就沒念什麼書吼,那她來跟我講,當然就是說希望用我的方式……你也不希望我們三天兩頭,我們就有人跑去診所去有任何的動作什麼的……講白了他媽的就是錢啦……」等語。
㈢被告壬○○於111年9月1日,於電話中向癸○○恫稱:「……她就是
很氣就對了,所以她才會找上我,說叫我用我的方式來去面對你們診所……我也不希望說這事情沒有一個結論,然後要我用我的方式,然後去打擾你們診所……」等語。
㈣被告丙○○於111年9月1日(起訴書誤載為同年月6日),於電
話中向癸○○恫稱:「……8個月了,你當怎麼樣當大家都很有空,很有閒……你們如果近期內沒有給我們交代跟處理,那我們大家就試試看……200來談……200來談有誠意再來談……你也知道女人一旦臉受到傷害會有多瘋狂……」等語。
㈤被告丙○○等五人於111年9月7日至丰緹絲診所,先將櫃檯圍住
後,由被告壬○○向癸○○恫稱:「……上次就跟你講下一次我們可能會帶記者來……我姐(指被告乙○○)她現在已經她一聽到你在醫美診所的時候,她就已經有點瘋了……她叫我用我的方式來整你們診所,我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要記者來或怎麼樣就怎麼樣,各式各樣的方式,……她其實是已經跟你崩潰瘋狂的狀態,就覺得說我一毛錢都不要,我就要搞那些……我們不是來專程來對你大小聲,專程來跟你大小聲就不只是這樣子了啦」等語。被告六人即以上開㈠至㈤所示之方式,暗示未來將有不利於丰緹絲診所名譽、財產或丰緹絲診所員工安全之舉,以此恫嚇辛○○及丰緹絲診所員工,致辛○○及丰緹絲診所員工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因辛○○拒絕付款,始未得逞。因認被告六人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同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等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65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被告六人既經本院認定無罪(詳後述),即無庸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六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下列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㈠被告六人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戊○○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
㈢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證人即丰緹絲診所採購人員李怡慧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被告壬○○與告訴人辛○○於111年8月16日之電話錄音譯文(即前揭被訴事實㈡部分)。
㈥被告壬○○與證人癸○○於111年9月1日之電話錄音譯文(即前揭被訴事實㈢部分)。
㈦被告丙○○與證人癸○○於111年9月6日之電話錄音譯文(即前揭被訴事實㈣部分)。
㈧被告丙○○等五人於111年9月7日至丰緹絲診所時之對話錄音譯文(即前揭被訴事實㈤部分)。
㈨另案不起訴處分書。
五、訊據被告六人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各辯稱如下:㈠被告乙○○與其辯護人同辯稱:我沒有指示被告丙○○等五人為
上開行為,且依卷附事證,被告丙○○等五人亦未為任何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之行為。我只知道被告丙○○等五人先後於111年8月16日、9月7日至丰緹絲診所商談賠償金,其餘細節全不知情等語。
㈡被告丙○○與其辯護人同辯稱:我雖有於111年8月16日、9月7
日至丰緹絲診所,並於同年9月1日與證人癸○○通話,然未為任何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之行為等語。
㈢被告壬○○辯稱:我雖有於111年8月16日、9月7日至丰緹絲診
所,並於同年8月16日、9月1日與告訴人辛○○、證人癸○○通話,然未為任何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之行為等語。
㈣被告己○○辯稱:我否認犯罪。我有到丰緹絲診所,因為被告
乙○○臉受傷,我們是去了解狀況,不是要去做什麼,我在現場都沒有說話,也沒有得到任何利益等語。
㈤被告庚○○辯稱:我否認犯罪,我於111年8月16日、9月7日,
只是陪同到丰緹絲診所而已,我在現場都沒有說話,也沒有得到任何利益等語。
㈥被告丁○○辯稱:我於111年9月7日有至丰緹絲診所,但我沒有
說話,我們也沒有把櫃檯圍住。當天我會去現場,是因為我們本來要約吃飯,碰面後,被告丙○○跟我說先陪他去丰緹絲診所,他想去講被告乙○○的事,我才陪同被告丙○○前往,我沒有得到任何利益等語。
六、經查:㈠被告乙○○係被告丙○○之母、被告壬○○之乾姐暨被告己○○、庚○
○、丁○○之乾媽;被告乙○○於110年11月5日,至上址丰緹絲診所,接受臉部4D皮秒雷射療程後,因術後臉部產生斑點而與告訴人辛○○產生糾紛,乃於000年0月間對告訴人辛○○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另案偵辦,於111年8月至同年0月間,另案尚在偵辦中;嗣後被告丙○○等五人即為代被告乙○○處理與告訴人辛○○間之上開糾紛,先後為下列行為:①被告丙○○、壬○○、己○○、庚○○於111年8月16日,親至丰緹絲診所;②被告壬○○於111年8月16日稍晚,與告訴人辛○○透過電話聯繫;③被告壬○○於111年9月1日,與證人癸○○透過電話聯繫;④被告丙○○於111年9月1日,與證人癸○○透過電話聯繫;⑤被告丙○○等五人於111年9月7日,親至丰緹絲診所;而被告丙○○等五人為上揭①至⑤所示之行為後,告訴人辛○○並未支付任何款項等情,被告六人均未予爭執,且據證人戊○○於警詢及偵查時、證人癸○○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人李怡慧於警詢時證述甚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806號卷<下稱偵卷>第35-38頁、第41-45頁、第47-49頁、第257-258頁、第293-294頁,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0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66-389頁),此外,尚有被告乙○○於丰緹絲診所之就醫紀錄、丰緹絲診所111年8月16日、同年9月7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另案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勘驗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3-85頁、第95-99頁、第139-141頁、第347-349頁,本院卷第262-288頁),首堪認定屬實。
㈡惟按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所有之意思條件,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至所謂「不法所有」云者,除係違反法律上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外;其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之意圖,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逾越通常一般之人得以容忍之程度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53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之意圖,方能構成,如雙方確有民事糾紛,索賠數額固於民事上難謂適當,但主觀上則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不能繩以該項罪責(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成立,係以行為人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以將來之惡害通知,或以現實之危害相加而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使被害人交付財物為犯罪構成要件,若雙方為免日後之糾葛,以洽談協議方式談判解決,允於交付財物,即令談判時有言語衝突,亦與恐嚇取財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375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依刑法第305條之規定,必以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得以上開規定相繩,如係以非惡害之方法(如告知將提起訴訟等),則非此所指。是其所表示者,須在客觀上一般人認為足以構成威脅,以致被恐嚇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才屬相當;又是否構成該罪,應審酌個案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不得僅憑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該罪行,如被告所述話語本身,並未有何具體之惡害通知或加害內容,僅係一般人在心有未甘之前提下,所為情緒發洩性之謾罵、指摘,即難認定被告確有具體加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意思。
㈢被告丙○○等五人上開被訴事實㈠至㈤部分,均難認合於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未遂之構成要件,茲分述如下:
⒈被訴事實㈠部分:
⑴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他們一群人圍堵在我們
的櫃檯,大略跟我們講乙○○皮膚的傷害,他們要討回她的公道,這次他們沒有提到賠償數字,我沒有讓他們到診所其他區域,所以他們只有到櫃檯前,他們停留的時間大約5至10分鐘。我覺得被告等人那天是來警告我們的。我害怕他們拿槍、拿刀,砸我們的診所,傷害我們的客人。我判斷被告等人可能有拿刀拿槍,是因為當下他們的氣勢,但被告等人當時並沒有拿刀拿槍。我想不起來當天他們到診所時,是否有人說什麼讓我心生畏懼,我會覺得受到威脅,是他們一群人走過來的感覺,人很多一起走過來圍著我們。我們診所裡面有客人,當天我們還在營業,我相信營業單位有這樣的狀態,不管是客人還是其他路人,看到都會覺得我們發生什麼事情了,譬如有一個客人就說,你們發生什麼事,我覺得很可怕,你們診所怎麼會這樣,代表你們一定有什麼狀況,客人會影響到客人,客人害怕就說是不是你們醫生的問題,還是我們怎麼樣。當天我請他們先下去,因為診所在營業也有客人。我請他們離開後,他們就到樓下及對面看著我們的診所。他們下去之後,一群人有些在我們樓下,有些在對面看著我們的診所,其實他們穿黑衣服,有一群人是很明顯的,他們下去後,看著我們的診所,互相交談等語(見本院卷第367-371頁、第385-387頁、第389頁)。
⑵另證人即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是丙○○約我去
的,就說直接去跟丰緹絲診所說,乙○○的臉這個問題要怎麼樣解決,這次是癸○○跟我接洽,我們到診所要找辛○○,我不記得癸○○是說辛○○不在還是在忙,反正我們沒有見到辛○○。癸○○說會幫我們轉達辛○○,我們有要談乙○○的臉這個問題,然後我就把電話留給癸○○,這次去診所的過程大約5至10分鐘。丰緹絲診所在2樓,我們一上樓就是櫃檯,樓梯口跟櫃檯大概是1公尺的距離,我們就是站在櫃檯那個地方,沒有到其他地方,我們沒有圍著櫃檯,因為那個櫃檯很小一個,旁邊就是樓梯間,大概就1公尺距離,我們就站在1公尺的範圍左右而已,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得很清楚,我們沒有圍著櫃檯的這種舉動。關於癸○○說我們離開後在樓下或是對面等之事,並沒有這樣的情形,我們在下面最多是一根菸的時間,然後就離開了,應該沒有超過1分鐘,我們完全沒有走到對面去。我們只是去協商,希望診所能給我們一個答案,我去診所前沒有先跟乙○○說等語(見本院卷第391-393頁、第396頁、第399頁、第403頁)。
⑶自當日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95-99頁),可知
當時確有被告丙○○、壬○○、己○○、庚○○及另名不詳男子共五人同至丰緹絲診所之櫃檯處,該處空間較為狹窄,故上開五人站立距離較近,然上開五人並未包圍櫃檯,而係排列為一橫排,無人手上持任何可為兇器之物品,且未見何人有恫嚇他人之舉動,足認證人壬○○所述並未包圍櫃檯乙節無訛。另依證人癸○○、壬○○所證,當日上開五人在丰緹絲診所停留之過程僅約5至10分鐘,且上開五人當日僅有停留於櫃檯處,未至其他區域,於證人癸○○請上開五人離開時,上開五人並未抗拒或無故滯留,且證人癸○○另證稱記不得當日有何人以言語恫嚇致其心生畏懼,證人李怡慧亦於警詢時證稱:他們過程中肢體上沒有特別的動作,僅壬○○、丙○○講話比較大聲、丙○○說話的方式粗魯等語(見偵卷第48頁)。故自上揭客觀經過視之,難認被告丙○○、壬○○、己○○、庚○○等人有何惡害通知或以現實之危害相加等行為。至證人癸○○固證稱上開五人離開診所後,有至診所樓下及對面目視診所互相交談之舉,惟依證人壬○○所證,其等至樓下後,僅作短暫停留,且證人癸○○此部分證述,並無其他佐證,自難遽認屬實。
⒉被訴事實㈡部分:
⑴據本院勘驗該次電話錄音檔案結果(見本院卷第262-270頁
),被告壬○○該次確與告訴人辛○○有下列對話(林即被告壬○○,醫即告訴人辛○○,底線部分為起訴書所載涉及恐嚇之言詞):
①林:從去年到現在,那她,簡單講,她,我大姐她跟我講的是蠻氣憤的啦,那我覺得這個其實是小事啊,對我來講,我真的覺得是小事,也沒有必要勞師動眾什麼的。他們就說他們也說啊,不然要找記者去啊,去拉白布條什麼的,我說人家要做生意的,也沒有必要搞到這樣子啊。我看她臉上的狀況也沒有到整個潰爛還是什麼很嚴重啦。林醫師,我要跟你講的是說喔,事情已經發生了,那她就是簡單講她想要討一口氣,或者說她有一個賠償,她認為的公道的一個做法,她認為的一個公道,也許對你而言,你覺得這不是你的責任,或者是你的責任沒那麼大。
醫:我覺得這件事情哦,我們我賠償,因為這個女生很在意臉,所以這麼長的時間,這個對她一定是一個很大的心理負擔,我覺得賠償這個我如果……②林:林醫師,我這樣跟你講啦,我大姐後來找我吼,跟我講,因為這是去年發生的嘛。她上個禮拜才來跟我講,我就不是走法律的人,我就沒念什麼書吼,那她來跟我講,當然就是說希望用我的方式,然後能夠來跟你溝通哦,那既然我知道了,那我也想說,所以今天才會才會去過去你們診所一趟嘛!那我是覺得這個事情可以簡單化啦,她要的其實就是一個她認為的一個公道。那這個賠償的部分,林醫師,如果你認同,那我們就做一個協調,做一個協商,那她的部分我就叫她全部撤告,我覺得這事情比較可以簡單化啦。
醫:沒問題,我可以把我律師就是我們診所那個律師的那個聯絡資料給你,反正因為這個我說過,因為我,我不是我能夠決定,因為這個是診所的律師,然後包括診所她都要一起。
③林:好啦,沒關係,我是覺得林醫師就是你態度有出來,然後其實簡單講,講白了他媽的就是錢啦,對不對?講白了他媽的就是錢嘛,那就是大家看怎麼做協商,這樣子也不要大家去跑法院怎麼那麼疲勞啦,也不用說我們要去你們診所,然後三天兩頭去診所什麼的,我覺得這樣子你們也很疲勞,我們也很累啦。我是覺得沒有到那麼嚴重的地步啦,對呀,好不好,那不然沒關係,這是我的電話,那你再看你請老闆還是說可以做主的人,決定的人,然後能夠跟我做一個協調,那我再去,我再去說你們有一個有一個數字出來,那我再去跟我這個大姐去說服她,對因為她,說實話,她是蠻氣的啦,然後她,對啊,她當然這都是故事,你們前面的東西就各說各話嘛,她是蠻氣的,她也因為這樣真的去看心理醫生去看精神科,然後再跑來哭著跟我講,我覺得說實話我有看到她的臉,我自己覺得是沒那麼嚴重啦,但是女生可能她有在跑醫美的她,她們可能比較注重啦。對啊,是因為這樣,她真的是跑心理醫生,看看心理醫生什麼的,她去看精神科什麼的,她哭著這樣子,我說好吧,就幫她處理。對呀,我們大家有個認知啦,好不好,醫生,我們彼此有個認知,那你態度也出來,那你也願意賠,那就是這個數字,可能大家就是做一個協商或怎麼樣子,對,因為她說一毛錢都不要啊,就叫我帶一堆人說過去拉白條找記者過去啊,我說,沒必要鬧到這樣子吧,對啊,對啊,就是這樣子沒什麼意義啦,對啊,對啊,就說不要她也不缺錢,她要出一口氣,我說那也沒意思啊,我說你這樣害人家這樣也不好,事情都已經發生了,這樣子已經發生的東西,那你去拉白布條啦,叫記者來,你的臉還是不會恢復嘛,那沒有意義啊,對啊。
醫:我那時候是真的有跟她講說她,如果因為她有紋過白色的那個顏料在上面,她可以……不就搞定就恢復原狀,但是她又不願意,我就不太懂為什麼。
林:我覺得她有可能有一半也是失去信心了吧,多多少少可能有失去。
醫:因為她那個紋,那個她那個白色那個刺青在臉上,那個不是她在很以前紋,那不是我們幫她紋的,可以去找她以前,然後費用我們出,我說你啊,那你這樣不就蓋掉,不就搞定了這麼簡單,但是她好像又不願意,我不懂。
林:這個我真的不太懂,這方面我真的是不懂,你們專業都不懂,我就聽不懂。沒關係啦,反正我們就是大家彼此拿出一個態度,那然後就是看這個事情能夠簡單圓滿解決啊。你們數字出來,我就跟我大姐協商啊,協商OK,那就叫她撤告,那事情就這樣結束掉,這樣就好了,好不好?醫:好,OK。
林:好,那我再等你們那邊電話謝謝。
⑵就上開對話,被告壬○○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
電話中我只是轉述,乙○○的情緒很崩潰,曾經說要拉白布條或者找記者來討回公道,我只是轉述,並不是恐嚇他,而且在講完拉白布條跟找記者的這句話之後,我還說我有跟乙○○講不要去做這些事情,事情沒有那麼嚴重。再者,我希望這件事情圓滿解決,才會講說你們也不希望我們三天兩頭的去騷擾到你們吧。我說「用我的方式」等語,是指我們三天兩頭去騷擾他們,去吵他們、去煩他們,意思是登門拜訪,問說要不要給我們一個交代、一個解決的方案等語(見本院卷第394-395頁)。
⑶由上開勘驗結果及證人壬○○之證述,可知依二人之對話脈
絡,被告壬○○提及拉白布條、找記者等語,意在描述被告乙○○情緒崩潰之狀況,並非欲以該等惡害通知相加;而其提及「那她就是簡單講她想要討一口氣,或者說她有一個賠償,她認為的公道的一個做法,她認為的一個公道」等語,係在表達被告乙○○欲請求丰緹絲診所處理本件醫療糾紛;又其提及「我就不是走法律的人,我就沒念什麼書吼,那她來跟我講,當然就是說希望用我的方式,然後能夠來跟你溝通哦」等語,係在表達其受被告乙○○委託,出面代為請求丰緹絲診所處理本件醫療糾紛,而其所稱之溝通方式,即係指如同111年8月16日般,至丰緹絲診所請求當面商談;另其提及「講白了他媽的就是錢啦,對不對?講白了他媽的就是錢嘛,那就是大家看怎麼做協商,這樣子也不要大家去跑法院怎麼那麼疲勞啦,也不用說我們要去你們診所,然後三天兩頭去診所什麼的」等語,僅在表達希望雙方盡速就賠償金額進行溝通之意。綜上,無從認定被告壬○○對告訴人辛○○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何有惡害之通知。
⒊被訴事實㈢部分:
⑴據本院勘驗該次電話錄音檔案結果(見本院卷第271-276頁
),被告壬○○該次確與證人癸○○有下列對話(林即被告壬○○,丰即證人癸○○,底線部分為起訴書所載涉及恐嚇之言詞):
丰:嗯,對那林先生我想就是就部分,這個部分我想跟您說就是說,針對就是黃小姐在我們院所消費的部分,如果說消費,這個部分我們想說就這個部分的金額,她原來的消費金額,我們退還給她。
林:這個消費金額是多少,她沒有跟我說呢。
丰:她金額差不多是5萬,5萬上下而已。對5萬多,反正詳細多少金額,我們就是針對那個金額,我們就原金額退還給她,這樣子,再麻煩你幫我做一個轉達好嗎?因為坦白講……林:目前我就可以轉達你了,因為她有跟我講了一個數字,吼,那我也跟她講,這個數字基本上是不太可能。
丰:你說,我聽聽看。
林:那時候像你講的這樣子,你說她原本消費的金額退還給她,基本上我覺得我是她,我也沒辦法接受,那就等於好像就是說,我當初我就是沒有去你那邊消費,我拿回我的錢,但是我的臉已經爛了,我的臉已經反黑,這是事實啊。你懂我說的意思嗎,我相信如果換成是你,你也應該沒辦法接受啦。我覺得這種說法一般人都沒辦法接受。
丰:那林先生,我聽聽看您剛剛說的。嗯,您說。
林:你們讓你們討論一下好不好,因為我覺得我不希望由我這邊,因為我姐她講的數字我也覺得不合理,所以我覺得我沒有必要去跟你講這個數字,因為我自己都覺得不合理了,那我去跟妳講的話,變成好像我在跟你獅子大開口什麼的,我說實話,我也不願意去做這樣的壞人,而且我也覺得這是不可能的東西,那我覺得就是有我那天跟林醫生講,我就說你們去做協調,你們協調好,那你們拿出你們的態度來,然後看怎麼樣,數字出來我覺得欸,這個數字其實也合理啊,那怎麼樣,那我去想辦法去說服我姐,說這個事情就這樣結束,請她也完全撤告,我覺得這才是一個我們處理事情的一個模式啦。
丰:林先生,因為坦白講,那個你姐姐,她也已經對我們診所做提告了,那我覺得那這樣我們回歸到司法的調查,這個部分好不好,就是司法,如果她也已經做提告了,那我們就等著司法對我們的判定。
林:我知道那天林醫生也有講,我姐她會找我的,其實她的心態上,應該就是不平,然後就是憤慨,然後是想要,她可能就是,她的想法啦。她,對啦,她就哭著跟我講說,她如果叫她去看心理醫生很好,精神科什麼,她就是很氣就對了,所以她才會找上我,說叫我用我的方式來去面對你們診所。那我說實話,我在去你們診所,是你們店長跟我接觸的,那我有跟你們店長講,我就說看你們診所這邊看有沒有什麼說法或者什麼想法,大家一起來解決這個事情,然後我說我也說實話,我也不希望說這事情沒有一個結論,然後要我用我的方式,然後去打擾你們診所,你們也不希望啊,說實話,我也不希望。
丰:林先生,應該坦白這樣講,你在幫姊姊做一個那個,那我們也其實我們也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並沒有做任何的逃避,我們也想要幫姊姊做治療,那姐姐拒絕了我們,想要用這個方式,她不再跟我們見面,那針對這部分,那我們想說我們可以做得到的部分,就是針對她所消費的金額,我們原金額退還給她,那這個部分你說你不能夠接受,那我覺得如果真的沒辦法接受的話,那第二個部分就是說……⑵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依二人之對話脈絡,被告壬○○提及
「她就是很氣就對了,所以她才會找上我,說叫我用我的方式來去面對你們診所」、「用我的方式,然後去打擾你們診所」等語,除在描述被告乙○○氣憤之情緒外,其所稱「用我的方式」,僅係指如同111年8月16日般,至丰緹絲診所請求當面商談。故被告壬○○此次與證人癸○○之對話中,亦未見對證人癸○○或告訴人辛○○有何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
⒋被訴事實㈣部分:
⑴據本院勘驗該次電話錄音檔案結果(見本院卷第276-281頁)
,被告丙○○該次確與證人癸○○有下列對話(蔡即被告丙○○,丰即證人癸○○,黃即被告乙○○,底線部分為起訴書所載涉及恐嚇之言詞):
丰:你好你好,那個我們沒有不處理,而且我們在處理,那我們也希望要就是讓你母親是開心的。
蔡:如果東西談好弄好,要談再來談,媽的有夠誇張的!我跟你講啊,拖太久了。8個月了,你當怎樣當大家都很有空,很有閒,陪你們那邊拖是不是?你們如果近期内沒有給我們交代跟處理,那我們大家就試試看。
丰:那個,那個家凌的。
蔡:然後你不要覺得好像人家好欺負,我跟你一條一條算。
丰:可以啊。
蔡:醫美做過什麼事情?你們醫美做過什麼事情?這樣的東西?丰:所以我要怎麼稱呼你?家淩的兒子嘛?還是怎麼稱呼你?總有個姓?怎麼稱呼你,比較那個?丰:蔡先生,第一個我們沒有不處理,如果我們今天不處理,我們不會陸陸續續打電話,那剛開始打電話給媽媽的時候,媽媽都就那時候沒有回應我們,那前面我們在做治療這個治療您也知道在必須要時間,那這種東西反黑的東西,他本來就需要時間慢慢來代謝,你不可能說一次把皮膚燒到底層嘛,那這個當初在做治療的時候,一開始就有,醫生,最早期,我們就有有做這個術後的衛教。好,沒關係,事情都發生了,那我們現在希望就是說第一個處理媽媽反黑的問題,第二個媽媽覺得說,哎,我對這邊沒有信心。
蔡:官腔就免了,醫美我認識很多間啦,官腔免了。
丰:我沒有要,我沒有要跟您官腔。
蔡:官腔的部分,你那個行前教育什麼的,我也不管我也不想管。
丰:好,蔡先生,沒關係。
蔡:你要有個交代。
丰:你要一個交代,那我現在也告訴您說,好現在部分,就是說那天我跟媽媽提到就是說那就是媽媽做的那個課程,因為媽媽也已經對我們的診所做提告了嘛,那這個部分我們想說……蔡:那可以撤告呀!你講快點!丰:好,我講快一點,我們可以做的就是媽媽做的金額多少錢,我們就原金額退還給他。
蔡:一句話,不可能啦。花多少錢?來來來你出來,你做多少?黃:八萬。
丰:蔡先生,蔡先生,那您告訴我。
蔡:那我八萬給你,你臉讓我做。我跟你講不可能啊,想好再打過來。
丰:蔡先生你等一下好不好,我想問你,那你的想法,你是什麼想法?你可以告訴我,我幫你做轉達好嘛?蔡:轉達,我這邊,那我這邊我媽做一次治療多少錢啊?他不知道會不會好啦。嗯啊你們這樣子說8萬塊打發人?我操。那我們每個人都要去開醫美就好啦,做壞了又不賠!丰:那你直接跟我說要多少,你直接說,你覺得多少的金額,是對你來說、對你媽媽來說,你們覺得……蔡:200來談。
丰:200來談喔。
蔡:200來談有誠意再來談。好談,一切都好談啊,只是你們媽的,不要這麼誇張。
丰:那我跟你講這個部分,我跟我們的上面的主管報告,好不好?蔡:好丰: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的話,真的我跟你講,蔡先生。
蔡:晚上你來個電話啦!丰:蔡先生,我也想幫你那個好不好,那只是說這個部分我會幫你提上去,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的話,我會盡量幫你提到你講的這個部分,我也是站在,講實話,我也是站在家淩的立場,他這樣的……我們一樣都是女人,這種心情我可以理解,所以,蔡先生……蔡:那你也知道女人……女人一旦臉受到傷害會有多瘋狂,這你們應該很清楚。
丰:那反正最後我希望當然是能夠幫你去反映你的這個狀況。蔡:我們都希望可以去和平的解決嘛丰:對呀蔡:我們一切都,唉你們做你們醫美繼續就是繼續做啊,然後我們也可以得到我們這樣的賠償,大家就相安無事,我覺得這是最好的。
丰:好,那如果真的我講實話,我一定會盡全力幫你們去做一個這個表達,然後如果真的,當然我覺得也要醜話先講在前頭啊,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真的講實話,我們就以法律的部分司法的程序去走,那如果真的司法判定我們怎麼樣,我們一定是責無旁貸,去做這個部分好不好?蔡:哈哈哈哈哈,沒事沒事你們看,你們答覆今晚給我喔。
丰:好好OK好謝謝拜拜。
⑵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依二人之對話脈絡,被告丙○○提及「8
個月了,你當怎樣當大家都很有空,很有閒,陪你們那邊拖是不是?你們如果近期内沒有給我們交代跟處理,那我們大家就試試看」等語,純屬表達對丰緹絲診所未盡速處理醫療糾紛之不滿情緒,並未提及其日後將對何人為何等不利之事;至其提及「200來談」、「200來談有誠意再來談」等語,係因證人癸○○詢問其與被告乙○○主觀上希望請求之具體賠償金額為若干,其乃告以為200萬元,其後證人癸○○亦表示會將此意見轉達予診所知悉,故此部分僅屬雙方就賠償金額所為討論之一部,並非被告丙○○單方面強索財物;至其提及「那你也知道女人……女人一旦臉受到傷害會有多瘋狂」等語,係因證人癸○○先提及「我們一樣都是女人,這種心情我可以理解」等語,故被告丙○○並無以上開言詞為惡害通知之意。是以,被告丙○○此次與證人癸○○之對話中,未見對證人癸○○或告訴人辛○○有何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
⒌被訴事實㈤部分:
⑴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天他們一整群人上來的氛圍
,讓我覺得害怕,我害怕他們拿槍、拿刀,砸我們的診所,傷害我們的客人,我判斷他們有拿槍、拿刀,是因為他們當下的氣勢,實際上他們沒有拿槍、拿刀。話語的内容我忘記了,但是講話的口氣,就是類似警告,說如果沒有處理我們就怎樣等等的話語。當天他們一樣是在櫃檯前,沒有進到診所其他區域,一樣是停留5至10分鐘。我請他們離開後,他們就到樓下及對面看著我們的診所並交談,我沒有詳細確認對方停留多久等語(見本院卷第370-371頁、第375頁、第387-389頁)。
⑵另被告壬○○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次去也是一樣
要跟他們談,到底如何解決乙○○的臉這個問題,因為一直沒有給我們一個確切的答覆,我們也是要找辛○○醫師。我那時候有跟癸○○講,這件事情的發生是林醫生,但從頭到尾都是癸○○來跟我們談,妳又不能夠做主跟我們談,我們堅持想要找辛○○醫生,才能夠了解這個問題到底要怎樣去做解決。我們當時沒有圍著櫃檯,因為那個櫃檯很小一個,旁邊就是樓梯間,大概就1公尺距離,我們就站在1公尺的範圍左右而已。這次我們在現場大概5至10分鐘。這次診所的說法是要自行跟乙○○做協商,會自己聯絡她,所以後來我跟丰緹絲診所就沒有任何的聯絡,或者再上門。我們離開後沒有在樓下或是對面等,我們在下面最多是一根菸的時間,然後就離開了,應該沒有超過1分鐘,我們完全沒有走到對面去等語(見本院卷第392-393頁、第396頁)。
⑶自當日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卷第139-141頁),
可知當時確有被告丙○○等五人同至丰緹絲診所之櫃檯處,因該處空間較為狹窄,故被告丙○○等五人站立距離較近,然被告丙○○等五人並未包圍櫃檯,而係站立於櫃檯之同一側,無人手上持可為兇器之物品,且未見何人有恫嚇他人之舉動,足認證人壬○○所述並未包圍櫃檯乙節無訛。另依證人癸○○、壬○○所證,當日被告丙○○等五人在丰緹絲診所停留之過程僅約5至10分鐘,且被告丙○○等五人當日僅有停留於櫃檯處,未至其他區域,證人李怡慧亦於警詢時證稱:他們過程中肢體上沒有特別的動作,僅壬○○、丙○○講話比較大聲、丙○○說話的方式粗魯等語(見偵卷第48頁)。由上,堪認被告丙○○等五人當日並無為恫嚇他人之動作。
⑷另據本院勘驗該次對話錄音檔案結果(見本院卷第281-288頁
),被告丙○○、壬○○該次確與證人癸○○有下列對話(蔡即被告丙○○,林即被告壬○○,丰即證人癸○○,底線部分為起訴書所載涉及恐嚇之言詞):
①林:我們上次來,我們也…你們都講辛○○,人不在,好,那
後來你通電話,我電話中我也跟你講得很清楚,好,我相信我們都是平心靜氣在講,那可是說實話我覺得你們給我們的回覆就是沒有,我說實話沒有誠意,我說實話是一點誠意都沒有,什麼叫做我們消費了多少錢,我退還給你們,就講不過啊。
丰:這種事我也把你們的話轉達上去,那至於後續怎麼樣,那我覺得就是我們再用電話。
蔡:我要等多久?丰:講實話,我已經有在聯絡,如果我今天沒有要那個,其實都可以不要打電話。
蔡:不要打,不要打。
丰:蔡先生,你不要誤解我的意思,你怎麼用這樣的字面上呢?蔡:你這樣講出來,我當然。
林:你要體會一下他當人家兒子的心情,他媽每天在那邊哭,每天這樣子。
丰:我當然了解,所以我那天為什麼會在我出差我還打電話給你。
蔡:SO?那干我屁事喔?我今天要的是答案,我不是要你出差旅遊。
丰:我沒有要怎麼樣,我是這樣跟你講欸,我希望我們大家就是好好的講,那至於後續怎麼樣,我也會請公司,就是最上面那邊看怎麼樣,因為我們現在是營業場所,其實裡面都有客人。
林:我跟你講,我們也不希望我們今天在這裡,上次就跟你講下一次我們可能會帶記者來,我們也沒帶記者來,我都希望因為你們有在持續有在聯絡,我們都希望能夠大家平心靜氣把事情講完,做一個圓滿的解決,對不對?丰:所以我也希望說你們體諒我們,包括昨天在跟蔡先生講的時候,我也跟你提到說,我們會跟上面說,那我說了,那後面後續怎麼樣,我會再跟您說,那只是說我們現場是營業的單位,我希望說不要。
林:我們上次來我們就跟,就跟你們那個店長講,是你嗎?上次我就跟你講說,我們不希望我們再來嘛,你也不希望我們來,在你們在營業我們過來,造成你們的困擾。可是你們電話的回覆,根本是讓人完全沒辦法接受啊,那你不能講說我要負責啊,我要負責的結果就是好,我們討論結果你當作沒來過,我錢還你們,那你臉爛掉是你家的事,這樣講不過吧?對不對?那辛○○,他又不出來面對,我相信他一定在啦。我相信他一定在啊,他也不願意出來面對,我也跟他通過電話,對不對,我也跟他講說,這事情可以很簡單處理,大家看怎麼樣圓滿解決而已,你們也不希望我們三不五時就來,那如果警察又來又怎麼樣,你們可以這樣子來,要鬧大也可以,我們需要跟他回派出所做筆錄,做完我們馬上就要記者來直接到派出所直接把事情弄大都沒關係,我們一毛錢都不要拿也可以,我相信你們的損失一定比我們大,我頂多就帶我姐到處想辦法去看醫生。
②丰:我會幫你們再去跟我們上面的去做一個反應好不好。
林:我們希望下一次我們的協商一個時間。
蔡:你可以給我們一個時間嗎?大概。
丰:我們希望,如果可以的話,是可以請媽媽自己本人的話來好不好。
蔡:我跟你講,她過來就更不得了。我跟你講,她現在已經,她已經已經搞到有點生病了,她已經看了多少精神科醫生……林:都有點瘋掉了,你知道嗎?丰:我覺得這樣講,我會如果可以的話,我是希望說媽媽本人可以過來,然後我們直接來這樣子做一個。
蔡:我們也是希望,那你辛○○呢,那你其他人呢……林:我跟你說,她兒子可以代表她,我姐她現在已經,她一聽到妳們醫美診所的時候,她就已經有點瘋了,你懂意思嗎?她就完全不想跟你們談談,我就這麼跟你講,她叫我用我的方式來整你們診所,我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要記者來或怎麼樣就怎麼樣,各式各樣的方式,我是覺得我也可以講,我覺得沒必要對不對,我電話中有跟你講,她其實是已經瀕臨崩潰瘋狂的狀態,就覺得說我一毛錢都不要,我就要搞那些,我覺得沒意義嘛。沒意義,我們累,你們也疲勞,你們損失也更大,所以不是說他媽不來,他媽來,你們會更困難。你就看那個瘋的她每天都在那邊瘋。她真的因為這樣跑去看精神科真的,因為都是你跟我們談,那辛○○沒出來,那我也不知道你們到底有幾個股東。
③林:沒有他們幾個股東,我們不管啦吼,我覺得我們要的
是一個交代吼,那,你看幾天的時間能夠給我們一個答覆。
丰:儘快好不好。
林:大概抓個時間吧。
丰:我這幾天好不好,你給我一個時間。
林:一個禮拜好不好,可以嗎?丰:要接近中秋節,其實當然有一些事情,給我們一點時間好不好。
林:那我們暫定大概一個禮拜,你就算沒有結果或者怎麼樣。
丰:我都跟你們聯絡一下,好不好,我跟蔡、跟這個家凌的電話。
林:我電話抄給你Z000000000(因報案,警察至現場,林告知員警身分證字號)。
丰:我抄一下蔡先生電話。
林:那我們暫訂一個禮拜,你可不可以?0000000000(林告知警員電話號碼)。因為我不知道,你們到底幾個股東到底誰能做主,因為都是你來跟我們講,我們說實話,我們要找的是辛○○,因為這個疏失是他造成的,那他一直不出面,變成我們在跟你談,我們跟你談講真的我們也不夠義氣,因為你不是事主嘛,你不是當事人嘛,我們對你大小聲也沒用也沒意義。那你可能你也覺得為難,你也不用道歉,因為你不是你造成的疏失,那只是說,既然你願意站出來當一個中間的橋樑,或者說當一個來面對我們的人,那我希望你能夠兩邊能夠去做一個很好的一個協商,好不好?好,不好意思?那我們再訂一個禮拜,好不好,你跟你們的,不管是股東高層或者誰我也不知道到底你們内部結構是怎麼樣吼?大概就是這樣子啦,說實話,你也不希望我們再來,我們說真的,我們也沒有那麼多力氣。
丰:常常在裡面都有客人,其實大家都客人也都聽得到這樣,所以我也希望說。
蔡:所以一開始就跟你說有沒有地方可以去談這件事情,你就把我們丟在這裡,沒有你要講給大家聽。
丰:沒有,我們空間就只有這邊,可以帶你看一下,我不是不讓你坐,真的。
林:我來是要告訴你我們的訴求,我們不是專程來對你大小聲,專程來跟你大小聲,就不只是這樣子了啦。
丰:我怎麼那麼傻站在這邊大廳呢?這是我們的入口哎,我們等候區在這邊再來就是剩房間而已,如果可以,我一定會讓你們……林:好喇沒關係,我們就一個禮拜一個禮拜的時候,你至少回覆一下。好不好?你真的沒結果,你也至少回覆一下,讓我們知道好不好?丰:好。
林:我講那你就算你們講說……他媽的,老娘不願意處理……丰:我們會跟你聯絡,然後跟媽媽……蔡:簡單來說,就是我們的訴求很簡單,這你知道了,你已經回報上去了嘛。好談可談,那主要就是不要讓我們覺得像笨蛋一樣,像王八蛋,打你們客服,你們客服總監還可以都不接電話的,不要讓我們覺得,你們就好像就是把人家射後不理。
丰:不會。
蔡:主要就是因為這樣子,我媽才在抓狂,臉做壞了,然後打你們公司總機什麼都沒有人接,消失喔,連你們諮詢師都不見,諮詢師換人。
林:沒有啦,現在,現在我們就是,你,你出來跟我們面對嘛,所以我們現在,我們現在跟你談嘛,對不對,是不是這樣子?丰:是。
林:那我們希望一個禮拜能接到你們這邊的電話好不好。
丰:好,謝謝。
林:就算你們的討論結果是,他媽的,老娘就是不願意跟你們跟我們談了吼,你們公司的態度就是不願意跟我們有任何的負責或者怎麼樣,沒關係,也請告訴我們一聲,這樣可以嗎?好不好吼。
⑸就上開對話內容,被告壬○○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當天我說乙○○已經有點瘋了、叫我用我的方式來整丰緹絲診所這些話,只是跟對方表達乙○○對丰緹絲診所是非常的憤慨,包括拉白布條、找記者這些方式是她很憤慨,不知道怎樣去跟丰緹絲診所解決這件事情。至於我跟癸○○說不是來對你大小聲等語,我是要告訴癸○○,我是來協商的,不是來跟她吵架的等語(見本院卷第403-404頁)。
⑹由上開勘驗結果及證人壬○○之證述,可知依二人之對話脈
絡,被告壬○○固提及「上次就跟你講下一次我們可能會帶記者來」等語,然其後亦稱「我們也沒帶記者來,我都希望因為你們有在持續有在聯絡,我們都希望能夠大家平心靜氣把事情講完,做一個圓滿的解決」,是其並非基於恐嚇之意而稱可能會帶記者來等語;至其提及「我跟你說,她兒子可以代表她,我姐她現在已經,她一聽到妳們醫美診所的時候,她就已經有點瘋了,你懂意思嗎?她就完全不想跟你們談談,我就這麼跟你講,她叫我用我的方式來整你們診所,我講白一點就是這樣子,要記者來或怎麼樣就怎麼樣,各式各樣的方式,我是覺得我也可以講,我覺得沒必要對不對,我電話中有跟你講,她其實是已經瀕臨崩潰瘋狂的狀態,就覺得說我一毛錢都不要,我就要搞那些,我覺得沒意義嘛」等語,僅在描述被告乙○○氣憤之情緒;另其所稱「我來是要告訴你我們的訴求,我們不是專程來對你大小聲,專程來跟你大小聲,就不只是這樣子了啦」等語,僅在告知證人癸○○其等當日係欲商談被告乙○○之醫療糾紛。是以被告壬○○此次與證人癸○○之對話中,仍未見對證人癸○○或告訴人辛○○有何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惡害通知。
⑺綜上,由上揭客觀經過視之,難認被告丙○○等五人有何惡
害通知或以現實之危害相加等行為。至證人癸○○固證稱被告丙○○等五人離開診所後,有至診所樓下及對面目視診所互相交談之舉,惟依證人壬○○所證,其等至樓下後,僅作短暫停留,且證人癸○○此部分證述,並無其他佐證,難以遽認屬實。
⒍又被告乙○○與丰緹絲診所間確有醫療糾紛,且丰緹絲診所亦
就此提出補償方案等情,業據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73-381頁)。被告丙○○等五人為替被告乙○○出面處理上揭糾紛,而為上開被訴事實㈠至㈤所示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縱其等索賠之數額200萬元於民事上難謂適當,惟主觀上亦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與恐嚇取財之主觀要件尚有未合。
㈣被告丙○○等五人上開被訴事實㈠至㈤部分,均難認合於恐嚇危
害安全、恐嚇取財未遂之構成要件,業經敘明如前。故被告乙○○縱使事前曾與被告丙○○等五人就上開被訴事實㈠至㈤所示之行為進行商議,被告乙○○所為亦未構成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取財未遂等罪至明。
七、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檢察官所舉事證,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六人涉有前揭犯行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首揭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應為有利於被告六人之認定。本件犯罪因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六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法 官 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